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关联方(华清博广)办理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向北京华清博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办理借款展期事
项,保障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的需求,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
时,审议程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决议
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向关联方(华清博广)办理借款展期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向关联方(宝山鑫)办理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借款利
率合理,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上述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等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并同意将《关于向关联方(宝山鑫)办理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曾一龙 陈文正 王彩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