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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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
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无法前往江苏省无锡市参与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因此,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会议系统对现场股东大会情况进行
了见证,并在留存了公司提供的相关影像及资料后出具了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程序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股东大会所表决议案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发
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2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已于 2022 年 11 月 29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刊登了《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全体股东。
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
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
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
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 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江苏省无锡
市新吴区汉江路 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公司
董事长冯红涛先生对现场股东大会进行了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16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16 日上
午 9:15 至下午 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通知》内容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
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通知》所披露的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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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规定的召
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通过视频会议系统见证,并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
托书的影像资料进行了审阅留存,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
计 5 人,代表股份 137,403,2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144%;除公司股东
(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含网络视频会议方式)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列席(含网络视频会议方式)本次会议的人员包括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
经办律师、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他有权参与股东大会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
人,代表股份 643,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7%。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
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
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
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经逐项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其中议案 1、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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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37,979,576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513%;反对 67,200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0487%;弃权 0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
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7,907,676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992%;反对 139,100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1008%;弃权 0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
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7,907,676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992%;反对 139,100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1008%;弃权 0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
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7,491,576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99.5978%;反对 555,200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4022%;弃权 0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
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7,491,576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99.5978%;反对 555,200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4022%;弃权 0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
表决结果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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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37,491,576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99.5978%;反对 555,200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4022%;弃权 0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
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7,491,576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99.5978%;反对 555,200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4022%;弃权 0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
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7,491,576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99.5978%;反对 555,200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4022%;弃权 0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
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7,491,576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99.5978%;反对 555,200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4022%;弃权 0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
表决结果为通过。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推举 2 名股东代表为计票人,1 名监事代表为监票人,本所
律师通过视频会议系统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见证,并对现场投票结果的影像资料进行了审
阅留存,与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本所律师通过视频会议系统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影像资料
进行了审阅留存,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通过签署或视频方式确认。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符合现行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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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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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金文玉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李虎桓
__________________
钱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