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华蓝集团股份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华蓝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2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
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二、《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排。
制,激发公司关键技术人员的动力和创造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激
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2 月 16 日,并同意以 7.64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5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5.14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向 5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5.14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华蓝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袁公章
(本页无正文,为《华蓝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池昭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