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的集团”)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独立意见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符合《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的规定,符合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实施,不会
对公司经营业绩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回购注销因离职、职务调整及违反“审计红线”等原因的 14 名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18,958 股。
二、关于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符合《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的规定,符合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实施,不会
对公司经营业绩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根据《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回购注销因离职及职务调整等原因的 14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31,250 股。
三、关于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独立意见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符合《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的规定,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实施,不会
对公司经营业绩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根据《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回购注销因离职、职务调整及违反“审计红线”等原因的 25 名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753,209 股。
四、关于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独立意见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符合《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的规定,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实施,不会
对公司经营业绩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回购注销因离职及职务调整等原因的 18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824,500 股。
五、关于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独立意见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符合《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的规定,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实施,不会
对公司经营业绩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根据《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回购注销因离职及职务调整等原因的 10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70,000 股。
六、《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开展票据
池业务,有利于盘活公司票据资产,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
金利用效率。我们同意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开展资产池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下属控股子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提供担保,有利于被担保公司提高资
金周转效率,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我们认为,美的集团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履
行了相应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将该
担保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薛云奎 管清友 韩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