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嘉股份: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湖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2-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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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43   证券简称:泰嘉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6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湖南
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鸿、李辉、谢映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以下简称“警示函”)(〔2022〕36 号),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鸿、李辉、谢映波:
份” )子公司嘉兴海容拾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向东莞市铂泰电
子有限公司分别增资 1,000 万元和 8,600 万元, 已达到上市公司临时信息披露
标准。 泰嘉股份未按照要求及时披露上述增资,迟至 2022 年 3 月 1 日,才在公
司 2021 年年度报告中履行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泰嘉
股份以及负有主要责任的公司董事长方鸿、总经理李辉、董事会秘书谢映波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
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
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
深刻反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表示要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
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规范公司信披管
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
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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