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赛意信息、公司 指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本次激励计划 指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 2022 年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
本次限制性股票 指
性股票
本次授予 指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正)》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上市规则》 指
月修订)》
《自律监管指南第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指
《公司章程》 指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限制性股票激励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指
计划(草案)》 票激励计划(草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赛意信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受赛意信息委托,根据赛意信息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
就赛意信息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赛意信息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等相关法律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
漏。
(三)本所已得到赛意信息保证,即赛意信息向本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必需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有
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
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
意见。
(五)本所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审计、
评估、财务顾问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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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赛意信息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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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赛意信息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赛意信息不存在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
终止、解散或清算的情形,也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情形,赛意信息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报
董事会审议。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 2022 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董事或与其存在
关联关系的董事,不适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形。
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等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
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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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满足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
书》。
(二)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人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此外,监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了核查,并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对《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本激励计划获得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12 月 15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71 名激励对象(不含预
留部分)首次授予 486.3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1.80 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赛意信息本次授予相关
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公司章程》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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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以
下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赛意信息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
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赛意信息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均已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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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赛意信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授予日及授予数量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
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
部分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确认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
披露前 6 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利用
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所有激励对象均符合《自律监管指南
第 1 号》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独立意见,同
意公司以 2022 年 12 月 15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71 名激励对象(不含预留
部分)首次授予 486.3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1.80 元/股。
根据公司公告的《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
激励对象
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首次授予:中层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业务)人员、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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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
(171 人)
预留部分 13.70 2.74% 0.03%
合计 500.00 100% 1.24%
注:1、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对象、授予日及授予
数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赛意信息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应履行的信息
披露义务,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上市规则》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赛意信息尚需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
等事项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赛意信息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赛意
信息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授予对象、授予日及授予数量等授予事项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相关法律、
《上市规则》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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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不存在实施的法律障碍;赛意信息本次限制性股票授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予等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依法办理后续股票归属登记相关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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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蒋 鹏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高 田 黄友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