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晓科技: 公司章程(2022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2-12-16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高月静、寇晓康、田晓军、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瀚天投资有限公
司、关利敏、苏碧梧、华夏君悦(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顾向群和徐
经长为发起人,由西安蓝晓科技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0,000 股,于 2015 年 7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为: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为:Sunresin New Material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注册地址为: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35 号,71007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35,097,673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和公司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持续稳健发展为目标,进取创新,以高新技术创造价值。
结合先进的制造技术和丰富的应用技术为市场提供高质量产品和专业化技术服务,为中国新
材料产业发展做贡献。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
目:吸附及离子交换树脂、新能源及稀有金属提取分离材料、固相合成树脂、层析树脂、核
级树脂和生物医药酶载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吸附、交换分离系统装置的研发、制造和销
售;管道工程施工、机械设备(不含特种机械设备)、化工设备和机电设备的安装及系统集
成;吸附分离应用技术的研发、技术咨询和服务;房屋租赁;物业管理;道路运输;货物和
技术的进出口经营(国家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公司可以根据国内外市场的变化、国内外业务的需求和公司自身的发展能力,经公司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调整公司的经营范围或投资方向、方法等。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总数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   计                  6,000.00   100.00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目前的股份总数为 335,097,673 股,每股面值 1 元,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新股;
 (二)非公开发行新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
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
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垫付费用、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的利益。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务、担保或者其
他资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操纵、
指使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下列行为,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一)要求公司无偿向自身、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二)要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
 (三)要求公司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四)要求公司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五)要求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
 (六)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七)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董事会权限以上
的交易事项;
 (十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审计净资产 10%;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公司对该控
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上述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等同。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
人提供财务资助。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因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事项;
   (十七)审议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购买原材料、
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时,金额达到本条
第(十五)项的规定或签订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事项;
   (十八)审议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十九)审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宜;
   (二十)审议公司的股份回购方案;
   (二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后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通知中明确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在应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的证明
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以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相应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临时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
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前述通知期限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通讯表决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通讯表决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具体的表决时间和表决程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网
络投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股东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
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
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等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以及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有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关联交易
事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议表决;
  (三)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以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者回避的,股东大会
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
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
超过 20%的;
  (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30%
的;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
个交易日内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的 3%以上的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董事、非职工
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适用规定,需要进行网络投票的,除现场会议外,公
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平台。本章程所称网络投票是指利用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并按照其相关操作流程进行的非现场投票。
  股东网络投票的,只要投票行为是以经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身份认证后的股东身份作出,
则该投票行为视为该股东亲自行使表决权。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及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
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
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
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
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
事或者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
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 2 年内仍
然有效,但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不以上述年限为限。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借款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就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权限为:
  (一)对外投资运用资金单笔不能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最近十二
个月内累计不能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二)收购、兼并、出售资产,其运用资金单笔不能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以公司资产、权益为公司自身债务进行抵押、质押的,用于抵押、质押的资产、
权益的价值单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0%;
  (四)单笔贷款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贷款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五)委托理财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六)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值的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
  超出前述第(一)、(二)、(三)、(四)、(五)项约定范围的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如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的标准,还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上述事项需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授权董事长批准单笔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3%,最近 12 个月不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不含委托理财)和与公司经营活
动相关的银行相关业务,包括不限于保函、授信、贷款等业务,但对外担保业务除外。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该项事实发生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在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以专人或
邮寄的方式送达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召开。采取何种方式召开会
议,由会议召集人根据届时的具体情况决定。但无论以何种方式召开董事会,均应保障所有
出席会议董事充分自主的表达自己的意见,作出董事会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采用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书面(包括以专人、邮寄、
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确定的其他
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
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总经理。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负责协助
总经理的工作,并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履行相关职权。在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总经理
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副总
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
董事会委任,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
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
重身份做出。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上市地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上市地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
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
上市地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
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上市地交易所报告;
  (八)法律法规、本章程或董事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务时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
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其规定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监
事人数的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根据
规定签署书面确定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可以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报告。
  上述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其中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
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积极履行现金分红的政策并坚持如下原则:
  (二)利润分配形式和间隔期间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正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
会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最低比例
  当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且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在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自身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无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首先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内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现金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等提
出分红建议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面临现金流不足时可以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经营状况良
好,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的摊薄
等因素,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
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五)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
应对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程序进行监督。
上表决同意;
  在特殊情况下公司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
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审议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且该方案需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
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资者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
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条件、决策机制与程序
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 是指以下情形之
一: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政策调整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独立董事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如该议案包含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内容,
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且该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进行监督。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四条 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
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以公告方式进行。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
但对于董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
但对于监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
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话、短信等即时通讯方式
送出的,一经发送成功,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将指定一家或多家法定证券类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报刊,同时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为公
司披露有关信息的网站。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报纸公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
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
的报纸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公司指
定的报纸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
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
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第二百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
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蓝晓科技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