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解放: 关于一汽解放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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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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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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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00779-06 号
致: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一汽解放”)的委托,担任一汽解放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规范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
简称“《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一
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一汽解放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以下称为“本次解锁”)及
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称为“本次回购”)
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
  在一汽解放保证其为本次解锁及本次回购向本所提供的原始文件、副本材料
和影印件上的签字、签章均为真实的;其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
的;以及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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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漏之处的基础上,本所及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独立、客观、公
正地对本次解锁及本次回购进行了查验和确认。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
的了解和对中国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中国法律之外的其他任何法律发表法律
意见,也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财务分析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
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报表、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
文件中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对于该等内容无核查和作出
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所同意一汽解放在为本次解锁及本次回购所制作的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
见的相关内容,但一汽解放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仅供一汽解放为本次解锁及本次回购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同意,
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
作指引》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解锁及本次回购的批准与授权
于<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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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称为“《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
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
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于<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管理办法>的议案》。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一汽解放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0]644号),国务院国资委
原则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首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
明 》 , 说 明 公 司 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 至 2021 年 1 月 3 日 , 除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外,对本次激励计划第一期首批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内
部办公自动化平台(OA)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
或个人对本次激励计划第一期首批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认为,
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第一期首批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期首批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于<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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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关于<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
案》。
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核查结
论为,经核查,在自查期间,未发现核查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
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批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批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数量;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公司以2021年1月15
日为授予日,以7.5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320名激励对象授予4,118.04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第九届监事会
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核查意
见》。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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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认为:公司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
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
格,其满足《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
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锁安排符合《管理办法》《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董事会已经公司2021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解除限售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有效;同意公司按
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锁的相关事宜。本次回购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
案)》等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未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回购注销6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
部分限制性股票共723,435股,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本次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
激励对象合计311人,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3,042,347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满足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参与本次解锁的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授权和《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办理本次解锁
的相关事宜。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由于原6名授予的激励对
象因组织安排调离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等情形,已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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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同意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共723,435股;董事会关于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
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回购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监事会还出具了《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一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锁及本次回购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解锁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 2 年(24 个
月),具体期限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止;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为 3
年(36 个月),具体期限自限售期满次日起 36 个月止;本次激励计划设三个解
除限售日,依次为限售期满的次日及该日的第一个、第二个周年日(遇节假日顺
延为其后的首个交易日),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上限分别为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总数
的 33%、33%、34%。
  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 月 15
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
限售期即将届满,并将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二)本次解锁条件的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以及《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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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意见》《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一汽解放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独立董事确认本次解锁的条件已经成
就,具体情况如下: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2021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1.4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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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21 年较 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
位值水平;
  (3)2021 年度公司经济增加值不低于 27.28 亿元;
  (4)2021 年公司国内中重卡市场占有率不低于 23.5%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B 和 C,该激励对象个人当期
限制性股票可 100%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 和 E
的,该激励对象个人当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比例为 0%。
  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 2021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均在 C 以上,满足解锁条件,
其持有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可全部解锁。
  (三)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本次解锁的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9,715,402 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8535%;
本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3,042,347 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2803%。
具体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本期可解锁        剩余未解锁数量
 激励对象姓名          职务
                          数量(股)       数量(股)          (股)
   胡汉杰          董事长       334,331      88,263        246,068
   吴碧磊         董事、总经理     228,552      60,338        168,214
   张国华           董事       228,493      60,322        168,171
   季一志          副总经理      192,778      63,617        129,161
   田海峰          副总经理      192,778      63,617        129,161
    李胜          副总经理      192,778      63,617        129,161
   王建勋         董事会秘书      192,778      50,894        141,884
 其他高级主任师及以上的核心员工
     (合计304人)
          合计             39,715,402   13,042,347    25,535,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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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售期即将届满,并将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本次
解锁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回购
  (一)本次回购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购的基本情况如下:
  由于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中的 2 名激励对象因组织安排调离、3 名
激励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预留授予中的 1 名激励对象因组织安排调
离,已不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上述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共 723,435 股,占公司
回购注销前总股本的 0.0156%。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
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
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因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参与了公司 2020 年
度权益分派(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5 元)和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每 10 股派发
现金红利 6.5 元),回购价格应做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 6.39 元/股。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参与了公司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上述激励对象因组织安排调离
公司且不在公司任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的按授予价格(调整后为 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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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股或 5.73 元/股)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回
购注销。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初步预计为 4,516,372.17 元(未计算利息,最终结果以实
际情况为准),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二)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文件,《关于回购注销第一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大会将对本次回购进行审议,本次回购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一)公司本次解锁及本次回购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的限售期即将届满,并将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本次解锁的解锁条件已经
成就,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股东大会将对本次回购进行审议,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肆份,由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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