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我们本
着公正、公平、客观及实事求是的态度,对以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我们审阅了《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深圳江铜融资
租赁有限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认为本次交易
既可以解决公司对资金的需求,满足公司生产设备等的需要,又能充
分利用关联方拥有的资源和业务优势,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
展。该关联交易合同是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
款签订及进行的,价格及条款公允合理,程序合法,不会损害中小股
东利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而言是属公平合理的,符合公司及其股东
的整体利益。同意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
二、我们审阅了《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浙江江铜
富冶和鼎铜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富冶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关联交
易的议案》,认为此项交易符合公司日常经营发展的需要,交易条款
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
三、我们审阅了《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与中
国兵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认为此项交易符合公司
日常经营发展的需要,交易条款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签署: 朱星文 柳习科 王丰 李水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