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晟环保: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12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2-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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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2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
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是内幕信息管理的主要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
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备和完整,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
备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
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
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
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主
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经审计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
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经审计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
人员及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
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和报送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
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公司应当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
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
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
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
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主动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表》(详见附件一),并于五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
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档案。
  公司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
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
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
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
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详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
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
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自记录、补充
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如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外部
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报送的,
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报送的外部单
位应提醒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要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
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所填写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
案表》,登记后该表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范围内流转。
意。
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共同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名单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同时应告知其内幕信息下一环节人员到董事会办公室进行
登记,如果下一环节内幕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幕知情人与下一环节知
情人共同承担。
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秘书审核批准。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各部门或分管领导对本部门内下属员工发生的违反内幕信息保密规定的行
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
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向其发送禁止内幕信息提示
函、或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等,明确其对公司负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
务。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光)盘、录音
(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代为携带保
管。
  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或数字化材料在编辑、打印时,相关工作人员应确保信息
不外泄。材料的打印、传递、借阅、保管和销毁等行为应严格按公司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季
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
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三十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及时公告并
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
司对其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
权利。
  第三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失,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内幕信息事项: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知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序号           身份证号码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情人姓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公司简称:荣晟环保                                      公司代码:603165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档案应分别记录。
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荣晟环保                       公司代码:603165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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