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百货: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2-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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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
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
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
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
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
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
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
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
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募集资金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
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
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
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
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
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
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
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公司有关规定履行
资金使用申请、审批手续、决策程序,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及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
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
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
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
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
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
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
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
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鉴证报告。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
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 12 个月。前述投
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
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公司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
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
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
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
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
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符
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
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如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
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
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九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
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
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
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条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继续
实施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
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
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并就募投
项目延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
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关于变更募集
资金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并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
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
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
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
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
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
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
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
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
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
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序,但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
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人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
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
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
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
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
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
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
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
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
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
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
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
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
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
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
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交,同时在上交
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
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
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
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
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
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接受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
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照上交所
的规定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交,同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
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
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公司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
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
律法规、《上市规则》和《管理办法》等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
规、《上市规则》和《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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