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建设: 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2-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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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制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2 年修订)
年 月 日发布                年 月   日实施
      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的管理,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
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其他监管规定,结合《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
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
购报告书等;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
  (三)公司依法持续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四)公司依法律、法规等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
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
当在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编
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 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
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
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上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
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
大;
  (二)因上条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
及上条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或者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
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按
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
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上市规则》的规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交所系统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如难以在预
约披露日期或系统自动分配的披露日期完成披露,公司须至少提前 5 个交易日通
过上交所系统申请办理变更披露日期,并说明变更原因及变更后的具体披露时间。
公司未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应当及时公告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
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
  (三) 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
  (四) 应当披露的日常交易;
  (五)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六) 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
  第二十四条 重大交易主要包括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
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五条 除“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外,公司发生的重大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变
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交易将导致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将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
础,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通过,并及时披露。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
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本章重大交易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披露: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和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二)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和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机构及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三十条 公司与他人共同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公司作为总承包人的,应当
以承接项目的全部合同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作为非总承包人的,
应当以公司实际承担的合同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参加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达到本
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标准的,在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
明文件时,应当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并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披露中标公示的主
要内容。
  公示期结束后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披露项
目中标有关情况。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充
分提示风险。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日常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各方、合同主要
内容、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的审议程序、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
风险提示等。
  第三十三条 本章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之一的;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管理人员;
偶的父母。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
一的;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
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
然人。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上条第(一)项第 2 目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
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
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的除外。关联交易的界定、具体披露标准及程序,参照中国证监会、上交
所等监管制度及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所称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及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包括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
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公司章程》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
   (四)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五)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
   (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八)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九)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超过总资产的 30%;
  (十三)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四)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五)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六)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七)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一)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
  (二十二)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三)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四)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
动;
  (二十八)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二十九)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十一)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三十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三)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三十四)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
知;
  (三十五)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三十六)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三十七)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
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
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
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发布公告予以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证券监管机构或者上交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如有需要,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可申请停牌,直至作出公告为止。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承担
如下职责:
和要求;
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按法定程序公告;
销机构咨询;
  第四十六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公司的信息
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
向信息披露事务日常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公司财务、投融资管理等
部门对信息披露事务日常管理部门负有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
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
施。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
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
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和董事
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
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受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
息报告公司和董事会秘书。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咨询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交所咨询。
  第四十七条 公司实行联络人制度,公司各子公司于本制度实施之日起五个
交易日内指定一名熟悉企业情况的管理人员,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联络人。
各子公司应对指定联络人的工作提供方便。
  第四十八条 指定联络人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期间,按照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按时报送相关
的企业资料;
  (二)负责日常信息披露所需的企业信息资料的收集、汇编、报告;
  (三)领会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在企业内部传达;
  (四)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应披露事项的,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五)发现企业内部的违法违规情况时,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六)对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九条 当指定联络人不能开展工作或有其它情况不能履行职责的,该
指派单位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并及时指定新联络人。在新联络人确定
前,视同由该指派单位的负责人同时担任指定联络人。
  第五十条 公司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的重大事项,依公司决策程序办理。
为避免遗漏应披露信息,各部门应当将该事项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将办理进
展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十一条 信息的编制、审批、披露程序:
  (一)定期报告
并在上交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和上交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按工作职责领域分工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
交所负责编制的信息、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并
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可组织对相
关披露信息进行审计,财务管理部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财务报告、财务附注
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
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后两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审核披露。
  (二)临时报告
信息报告责任人及指定联络人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
料;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披露;
  (三)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监管规则的规定提交并披
露以上以财务报告为主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时,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职责,能够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性和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估;
缺陷;
大缺陷及其影响,并专项说明拟采取的改进措施;
设计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说明重大变化情况及其影响。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交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
司重大决策或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核签发。
        第五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首要责任人,应重视并支持
信息披露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为
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负责人,其主要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的编制与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应汇总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
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四)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公司总经
理办公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查阅涉及
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五)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同时向上交所报告;
  (六)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
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七)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本制度、上交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
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
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上交所报告;
  (八)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告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九)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十)董事会秘书行使以上职责时如有必要,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五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职责: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董事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需要披露的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
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上述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出
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公告。
  (六)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
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勤勉尽责,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
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力、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
供内幕信息。
  (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十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对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发生应上报信息而未及时上报的,
追究第一责任人及联络人的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承担相
应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进行存档,具体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核签字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件资料;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尽忠实、勤勉义务向董事会汇
报的书面材料;
  (三)独立董事发表的书面独立意见;
  (四)子公司的经其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的向董事会秘书汇报的材料原稿;
  (五)经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核签发的材料原稿;
  (六)其他应当存档的资料。
     第六章 与投资者、分析师及媒体的信息沟通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具体事务办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
  第五十八条 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来函或其他方式向公司问询或亲
自到公司查询有关信息。
  公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披露原则,对股东或投资者电话、来函或其他方
式问询的回复,仅限于已公开披露的信息,无义务对股价走势、市场传闻或谣言
作任何评价,也不得将即将公告的信息先行向问询股东披露。
  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及媒体等的信息沟通适用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制度》。
  第五十九条 股东需要向公司查询章程及其他书面资料的,应按下列程序办
理:
  (一)股东必须持本人身份证亲自到公司查询,且必须提供能证明股东在查
询当日持有公司股权的有效书面证明。法人股东代表到公司查询,还须同时出具
加盖法人股东公章的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等)及载明委托查询事项
的书面证明。
  (二)除因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股权登记所需外,公司无权代股东查询身份证
明。
  (三)股东查询并复印公司相关资料的,应向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
  公司有义务接受其他投资者问询和查询,但提供的信息和自愿提供的资料应
与向在册股东提供的相同。
  第六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上交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台、新
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
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和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做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
违规行为。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监测媒体对公司相关的报道,在发现重大事件于正
式披露前被泄露或出现传闻、或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
并负责及时向各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当以书面形式问询,并根据具体情况
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公开书面澄清或正式披露。
      第七章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六十三条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第三章
所述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子公
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
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依法建立内部信息报告制度,按照本制度
第四章规定指定联络人,定期和不定期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和沟通,以保
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六十五条 定期报告: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提交月度财务报告、管理
报告和其它公司要求提供的资料,以便公司对其经营、财务、应收账款、融资和
担保等事项进行分析和检查。
  第六十六条 临时报告: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其将要发生或已经发
生的第三章所述之重大事项,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
政府批文、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
  第六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信息报告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若控股子公司实施重大事项需经其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控股子
公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之规定,向公司发送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
  (二)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股东会(股东大会)就有
关重大事项进行决议的,应及时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且该等事项不需经过其董事会、股东会(股
东大会)、监事会审批的,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报告,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
字;
  (四)重大事项涉及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六十八条 公司负责所有控股、参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任何控股、
参股子公司均不得违反本制度自行对外披露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六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内容,其制订的内部信息
报告制度应报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八章 保密措施及违规责任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应披露
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能影响公司股票涨跌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公司
部门与个人一律不得对外公开宣传。
  第七十二条 公司按照有关监管规则及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登记、制作及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七十三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
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七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项下规定的应报告的事项而
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
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六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的重大信息,
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追
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法律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释义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上交所
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
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信息,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
的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发布。
  第八十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
关联人,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应承担相应信息披露义务的其他人。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
个交易日内。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之未尽事宜,或与《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
则》、《信息披露办法》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按相关
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2012 年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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