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航: 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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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致: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
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中国东方航
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北京
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通商”)接受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通商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假设:(1)公司已提供了通商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材料;(2)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
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及(3)公司提供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
材料一致。并且,通商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通商律师根据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并于2022年12月6日在前述报纸及网站登载了关于变更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会议时间的公告。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和地点、会议审议的议案、参加人员、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议地点如期举行。
    议。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14 日 9:15~15:00。
    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中国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通商律师查实:
   截至 2022 年 12 月 14 日 15:0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计 25 人 , 持 股 数 共 计 14,523,154,752 股 , 占 公 司 股 东 持 股 总 数 的
    及通商律师。
    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
    第 2.3 条所述人员有资格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了审议;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决结果也已于当场公布。除通过现场会议表决以外,公司股东还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
 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项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引进 100 架 A320NEO 系列飞机的议案
 (2) 关于 2023 至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2.01)关于公司金融服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2.02)关于公司航空食品、机供品供应保障及相关服务日常关联交
      易的议案
     (2.03)关于公司航空配套服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2.04)关于公司外贸进出口服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2.05)关于公司物业租赁及代建代管服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2.06)关于公司广告委托代理服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2.07)关于公司飞机及发动机租赁服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2.08)关于公司客机货运业务独家经营服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2.09)关于公司货运物流相关保障服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2.10)关于公司航空互联网服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3) 关于调整 2022 年度客机货运业务独家经营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上限的
     议案
 (4)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5)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6)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7)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上述议案(4)、(5)、(6)、(7)为特别决议议案,已分别经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同意,获得有效表决通过。上述议
 案(2)、(3)为关联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范运作指引等有关中国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并
    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会议
    表决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告。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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