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瀚新材: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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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江苏新瀚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
行了认真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
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
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
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人员均符合《管
理办法》
   《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
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证券法》
                                 《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董
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
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
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提交公
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主要从事精细化学品芳香族酮类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拥有特种工
程塑料核心原料(DFBP)、光引发剂(MBP、PBZ、ITF)、化妆品原料(HAP)和医
药农药中间体四大核心业务。为持续提升公司市场份额、保持公司竞争地位,实
现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经营目标,本激励计划选取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
考核指标。作为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
的重要标志,营业收入反映了企业经营情况和未来市场拓展目标。公司业绩指标
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
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
指标设定科学、合理。
  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明确,同时具有可实现性,具有较好的激励
作用;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
实现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
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
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和发         仇连明          孙志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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