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发出前,收
到了公司关于本次董事会的相关材料,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报告,并对会议材料进行
了仔细研究,现对拟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签订的补充协议系公司与广东鹰牌陶瓷集团有限公司就公司收
购鹰牌陶瓷做出的税收承诺事项变更达成的约定,本次补充协议的签订及税收承诺
事项的变更未违反法律、法律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关联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公司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表示认可,并同意将上述
议案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陈贤伟应依法
回避表决。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徐坚、安林、李云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