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目 录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案号:01F20221641
致: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华亚智能”)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
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担任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查验原则,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和
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
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2 年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报告期调整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本所
会同发行人、发行人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发行人补充事项期间内与本次发
行有关的重要事项及与第一次反馈回复有关事项的变动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核查 ,根据
《证券法》《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报告期变更涉及的补充披露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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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
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
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和为本
次发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鉴
证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
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据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深交所审核要
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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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义或曲解。
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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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锦 天城/本所/本所律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
师
发行人/华亚智能/公
指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
本 次 发 行 /本 次公开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34,000 万元(含 34,000 万元)的可转换
发 行 可 转 债/本 次发 指
公司债券的行为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报告期 指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6 月
华亚有限 指 苏州华亚电讯设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苏州华创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迈迪康医疗科技(苏州)
苏州华创 指
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一级全资子公司
苏州融盛伟创高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曾用名:苏州融盛伟创高端装
苏州融盛伟创 指 备制造有限公司、苏州融盛伟创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
一级全资子公司
澳科泰克 指 苏州澳科泰克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境内子公司 指 苏州华创、苏州融盛伟创和澳科泰克
华 亚 精 密 /境 外子公 华亚精密制造有限公司(HUAYA PRECISION MANUFACTURING
指
司 SDN.BHD.),系发行人在马来西亚设立的一级全资子公司
苏州春雨欣投资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发起
春雨欣投资 指
人、股东
超科林微电子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超科林半导体设备(上海)有
限公司、Ultra Clean Asia Pacific Pte Ltd、Ultra Clean Technology
超科林 指
(Hayward)、Ultra Clean Technology (Malaysia) Sdn Bhd,系发行人
客户
ICHOR 指 Ichor Systems Singapore Pte.Ltd、Ichor Systems.Inc,系发行人客户
艾思玛新能源技术(江苏)有限公司(2017 年 3 月 29 日由江苏兆
伏爱索新能源有限公司更名而来,2019 年 2 月 27 日再次更名为爱
士惟新能源技术(江苏)有限公司)、艾思玛新能源技术(扬中)
有限公司(2017 年 2 月 22 日由江苏兆伏新能源有限公司更名而
爱士惟 指
来,2019 年 2 月 20 日再次更名为爱士惟新能源技术(扬中)有限
公司) ,系发行人客户
公司全部股权。2019 年 3 月起,上述公司合并称为爱士惟。
年 3 月 29 日由江苏兆伏爱索新能源有限公司更名而来)和艾思玛新
SMA 指 能源技术(扬中)有限公司(2017 年 2 月 22 日由江苏兆伏新能源有
限公司更名而来);2019 年 4 月起指 SMA Magnetic Sp. zo.o. 、SMA
Solar Technology AG,系发行人客户
迈柯唯医疗设备(苏州)有限公司、MAQUET HONG KONG LTD、
迈柯唯 指
洁定医疗器械(苏州)有限公司、Getinge Group Hong Kong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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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tinge IC Production Poland Sp.zo.o.、Getinge Disinfection AB,系发
行人客户
Jabil Circuit Sdn Bhd,全球四大电子合约制造服务商之一,系发行人
捷普 指
客户
金鑫美莱克 指 金鑫美莱克空调系统(无锡)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客户
施耐德开关(苏州)有限公司、施耐德(苏州)机柜系统有限公司、
施耐德(北京)中低压电器有限公司、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施耐德 指
上海分公司、施耐德万高(天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施耐德电气(厦
门)开关设备有限公司等,系发行人客户
通用电气高压电气开关(苏州)有限公司、通用电气电网工程(上海)
有限公司、阿尔斯通隔离开关(无锡)有限公司、阿尔斯通(广东)
高压电气有限公司、阿尔斯通电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苏州阿尔
通用电气 指
斯通高压电气开关有限公司、ALSTOM T&D India Limited、ALSTOM
Grid Japan K.K、GE Grid(Swizerland)GmbH、ALSTOM Grid Energia
Ltda.、ALSTOM GRID INC.RMW Phoenix 等,系发行人客户
海力士 指 SK 海力士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客户
舍弗勒 指 舍弗勒(中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客户
江苏经纬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
江苏经纬 指
司,系发行人客户
依工电子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依工迅密设备(苏州)有限公司,
依工电子 指
系发行人客户
王彩男、王春雨、陆巧英、王学军、韩旭鹏、王小刚、金建新、陆兴
发起人 指
龙、王水男和春雨欣投资
东吴证券/保荐机构/
指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天衡会计师 指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天健兴业 指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证鹏元评级 指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指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
《募集说明书》 指
明书》
天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1)00033 号)、《审
《审计报告》 指
计报告》(天衡审字(2022)00855 号)
天衡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衡专字(2021)00044
《内控鉴证报告》 指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衡专字(2022)00575 号)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
《法律意见书》 指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 补 充 法 律 意 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
指
(一)》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 补 充 法 律 意 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
指
(二)》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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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 指
规范运作》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
《编报规则 12 号》 指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修正)
《债券管理办法》 指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再融资问答》 指 《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修订)
《执业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马来西亚法律意见
指 马来西亚 ZAID IBRAHIM & CO.出具的 Legal Opinion
书》
最近一期 指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补充事项期间 指
具日止的期间
获准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进
A股 指
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中国 指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中国法律 指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
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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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第一部分 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披露更新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在补充事项期间内未发生变化。发行人股
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决议,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依据《证券法》
《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
行的申请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在补充事项期间内未发生变化。发行
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予终止的情形;发行人的股票己经依法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其股票
不存在依法应予终止交易的情形;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在补充事项期间内未发生变化。发行
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各项实质性条件;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的相关事项在补充事项期间内未发生变化。发行人设
立的程序、条件、方式、发起人资格及发行人设立时创立大会的程序、所议事项均符合
当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起人协议》的内容符合当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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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设立行为不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设立
过程中已经履行有关审计、评估及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当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独立性情况在补充事项期间内未发生变化。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业务、人员、财务
及机构独立,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对《律师工作报告》和《法
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相关内容进行了
更新,未予更新的内容依然有效,相关更新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
根据发行人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的股东名册,截至 2022 年 6 月
序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总数(股)
号 (%)
大家资产-工商银行-大家资产-蓝
筹精选 5 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
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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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总数(股)
号 (%)
合计 71.16 56,926,930.00
(二)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之间存在如下
关联关系:
(1)王彩男与陆巧英系夫妻关系;王景余系王彩男、陆巧英之子;
(2)王彩男担任春雨欣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持有春雨欣投资 12.01%
的份额;陆巧英为春雨欣投资的有限合伙人,持有春雨欣投资 40.00%的份额。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前十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情况在补充事项期间内未发生变化。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至今未发生股本变动,发行人控股股东王彩男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情况。
八、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对《律师工作报告》和《法
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八、发行人的业务”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未予更新的内容
依然有效,相关更新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2021 年度 2022 年 1-6 月
营业收入(元) 310,551,063.22 368,323,341.23 530,113,341.15 288,201,228.30
主营业务收入(元) 309,368,018.09 367,144,478.49 527,891,989.06 287,232,800.70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99.62 99.68 99.58 9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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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发行人的上述财务数据,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以主营业务收入为主。本
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资质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与生产
经营相关的许可及资质证书如下:
证》(编号:苏交运营许可苏字 320507309147 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证
件有效期为 2020 年 5 月 5 日至 2024 年 5 月 4 日。
经完成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海关注册编码:3205968075),企业经营类别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效期为长期。
(海关注册编码:3205938122),企业经营类别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效期为长期。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具备经营所需的各项资质,不
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对《律师工作报告》和《法
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未予更新
的内容依然有效,相关更新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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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补充事项期间内,除以下两类关联方存在变化情况外,《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
意见书》正文部分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披露的其他类别的关联方不存在变化
情况,存在变化情况的两类关联方如下:
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有效存续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说明 目前状态
苏州市耐曲尔金属科技有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彩男之兄
限公司 长王水男持股 50.00%的企业
靖江市皓宸金属涂装有限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彩男之兄
公司 长王水男持股 45.00%的企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彩男之姐
苏州市宝品木业包装有限
公司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彩男之姐
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彩男之姐
兼经理的企业
相城区太平阳澄稻花香蟹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彩男之姐
业商行 王彩英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苏州高利达工程设备租赁 发 行 人 实 际 控 制 人 陆 巧 英 之 兄 长 陆 兴 龙持股
有限公司 54.00%的企业
发 行 人 实 际 控 制 人 陆 巧 英 之 兄 长 陆 兴 龙持股
苏州雪鹏企业管理有限公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陆巧英之兄长陆兴龙之子陆斌
司 ①
持股 100.0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①
陆斌在报告期内曾供职于发行人处,基于谨慎性考虑,故将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及施加重大影响的,或担任董事、
高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也一并列为关联方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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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说明 目前状态
苏州熙元管理咨询合伙企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陆巧英之兄长陆兴龙之子陆斌
业(有限合伙)(曾用名:
苏州熙元创业投资中心
限责任
(有限合伙))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王景余之配偶苏冰妍的
母亲章彩红持股 50.00%的企业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
相城区元和福亚企业管理
咨询服务部
苏州尚锐财税咨询服务有 发行人独立董事马亚红之子董帆持股 100%并担
限公司 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独立董事马亚红之兄长马林祥持股 60.00%
股 40.00%的企业
发行人监事黄健之姐夫梁晓东任董事、副总经理
的企业
浙江欣隆农业发展有限公
司
浙江勿忘农农产品有限公
司
杭州富惠现代农业有限公
司
浙江省名特优农产品展示
展销中心有限公司
发行人监事黄健之姐夫梁晓东任法定代表人的全
民所有制企业
浙江和顺现代农业有限公
司
浙江勿忘农农牧科技有限
公司
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包括报告期初为关联方但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不再
为关联方,以及报告期期初前十二月内为关联方,具体如下:
(1)与发行人曾经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
序号 关联方姓名 关联关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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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发行人曾经存在关联关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序号 关联方姓名 关联关系说明 目前状态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彩男侄
女王冬兰②及王彩男侄女王玉兰之配偶陆唯仁
③
曾经共同控制的企业,其中陆唯仁曾担任执
销
行董事兼总经理
相城区黄桥佰利源金属制品加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陆巧英之兄长陆兴龙之子
工厂 陆斌曾负责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销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陆巧英之兄长陆兴龙之配
偶顾建珍曾负责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销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配偶王秀珍之弟王明曾
间接持股 52.50%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销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配偶王秀珍之弟王明曾 2018 年 12
企业 销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配偶王秀珍之弟王明曾
间接持股 60.00%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销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配偶王秀珍之弟王明持
股 45.00%的企业
销
苏州高新新联创业投资管理有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配偶王秀珍之弟王明间
限公司 接持股 21.60%并担任董事的企业
销
苏州工业园区盈志创业投资合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配偶王秀珍之弟王明持
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 64.52%的企业
销
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占上社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之姐夫姚卫清曾担任法
区股份合作社 定代表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销
苏州工业园区康柏思投资管理 发行人原独立董事李圣学曾持有 20.00%财产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份额的企业,承担责任方式为有限责任
销
沈阳中顺汽车清算事务有限公
司
销
② 王冬兰在报告期内曾供职于发行人处,基于谨慎性考虑,故将其曾直接或间接控制及施加重大影响的,或曾担任
董事、高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也一并列为曾经的关联方。
③
陆唯仁在报告期内曾供职于发行人处,基于谨慎性考虑,故将其曾直接或间接控制及施加重大影响的,或曾担任
董事、高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也一并列为曾经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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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关联方姓名 关联关系说明 目前状态
沈阳思博智能汽车技术有限公 发行人原独立董事李圣学控制并担任执行董
司 事兼经理的企业
销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配偶王秀珍之弟王明持
股 60%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之配偶王秀珍的父亲王
兴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王景余之配偶苏冰妍
苏州市金可达塑胶电子有限责
任公司
发行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杨曙光之配偶朱
职务
发行人监事黄健之姐夫梁晓东曾担任董事的
企业,2019 年 12 月已辞去职务
浙江中信药用植物种业有限公 发行人监事黄健之姐夫梁晓东曾担任董事长
司 的企业,2022 年 7 月已辞去职务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持股 70.00%并担任执行
广德王氏智能电路科技有限公
司
发 行 人 原 监 事 金建新 之配偶王秀珍持股
发 行 人 原 监 事 金建新 之配偶王秀珍持股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之配偶王秀珍之父王兴
祥曾间接持股 64.13%的企业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之配偶王秀珍之父王兴
祥持股 71.25%的企业
发 行 人 原 监 事 金建新 之长姐金天星持股
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发 行 人 原 监 事 金建新 之长姐金天星持股
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企业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配偶王秀珍之弟王明曾
的企业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配偶王秀珍之弟王明持
股 60.00%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配偶王秀珍之弟王明间
接持股 60.00%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配偶王秀珍之弟王明持
股 52.5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号 关联方姓名 关联关系说明 目前状态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配偶王秀珍之弟王明间
接持股 52.50%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配偶王秀珍之弟王明持
股 60.0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配偶王秀珍之弟王明持
股 100.00%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配偶王秀珍之弟王明间
业
苏州友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配偶王秀珍之弟王明担
司 任董事的企业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配偶王秀珍之弟王明持
股 20.58%并曾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苏州高新友利创业投资有限公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配偶王秀珍之弟王明担
司 任董事的企业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配偶王秀珍之弟王明担
任董事的企业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配偶王秀珍之弟王明持
股 18.63%并曾担任董事的企业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配偶王秀珍之弟王明持
股 22.22%的企业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配偶王秀珍之弟王明间
业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配偶王秀珍之弟王明持
股 51.00%并担任总经理的企业
苏州零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配偶王秀珍之弟王明持
限公司 股 70.00%的企业
苏州金灵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配偶王秀珍之弟王明持
限合伙) 股 30.00%的企业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配偶王秀珍之弟王明持
股 38.10%的企业
苏州财中赋能企业管理发展有 发行人原监事金建新配偶王秀珍之弟王明担
限公司 任董事的企业
发行人原独立董事李圣学曾控制并曾担任执
行董事兼经理的企业
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发行人原独立董事李圣学担任董事长兼总经
司 理的企业
发行人原独立董事李圣学持有 50.00%财产份
致乘(上海)贸易中心(有限合
伙)
式为无限责任
上海跃质商务咨询事务所
(有限 发行人原独立董事李圣学曾持有 50.00%财产
合伙) 份额的企业,承担责任方式为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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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关联方姓名 关联关系说明 目前状态
苏州工业园区瑞本立方管理咨 发行人原独立董事李圣学的女儿李逸珺持股
询有限公司 50.00%的企业
注:发行人监事金建新配偶王秀珍之弟王明持有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来源
于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的 2022 年半年度报告。
(二)关联交易
发行人在最近一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项 目 2022 年 1-6 月(万元)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171.90④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最近一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或其
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对《律师工作报告》和《法
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未予更新的
内容依然有效,相关更新情况如下:
(一)境内的租赁物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从
发行人合并报表以外的主体处承租了一处用于生产经营的物业,具体情况如下:
建筑面积
出租方 承租方 房地坐落 租赁期限 租赁费用
(平方米)
苏州市相城经济
苏州金澄太阳 2021 年 11 月 0.84 人民币元/
技术开发区春耀
能科技有限公 华亚智能 4,036.97 1 日-2023 年 1 平方米/日(含
路 6 号 2 号楼中
司 0 月 31 日 税)
部单元
发行人租赁上述房产的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 706 条规定,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
响合同效力;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房屋租赁合同未将登记备案约定为房屋租赁合同的
④ 该数据经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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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要件,因此,未办理登记备案不会影响上述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该事项不会对发
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构成重大法律障碍。
(二)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有 76 项专利,具体情况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专利汇总
表》。
(三)主要在建工程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22 年 1-6 月的财务报表和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尚存在 1 项账面余额在人民币 3 万元以上的
主要在建工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账面余额(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上述主要财产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
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
无限制,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对《律师工作报告》和《法
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未予
更新的内容依然有效,相关更新情况如下:
(一)设备采购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订立且正在履行的交易金额在人民
币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采购合同如下:
合同金额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货物/服务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万元)
集成立体料库的运营管理
激光数冲复合机、数控折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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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货物/服务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万元)
加工中心、数控翻板折弯中
心
数控激光切割机、数控冲
床、数控折弯机、激光专用
上下料及单塔库、激光切割
焊接加工中心
堆垛式 AGV、充电桩、手持
PDA、AGV 调度系统软件、
中控台、从控台、无线 AP
苏州冠鸿智能设备有限
公司
库位管理系统、可视化系
统、运输、安装调试、现场
项目管理
激光焊接机、激光切割焊接
加工中心
扬州市安元涂装机械有
限公司
(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订立且正在履行的承兑金额在人民
币 500 万元以上的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如下:
序 承兑金额
合同编号 承兑人 担保情况
号 (万元)
按承兑金额的 10%作为履约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证金专户作为质押担保
按承兑金额的 10%作为履约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证金专户作为质押担保
(三)理财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订立且正在履行的理财合同如下:
预期年化
购买金额
受托方 产品名称 产品类型 期限 收益率
(万元)
(以实际为准)
苏州银行 保本浮动收益 25,000.00
定制结构性存款 2022/11/9 或 3.80%
(四)工程总承包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订立且正在履行的工程总承包合同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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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编号:GF-2020-0216),就发行人精密金属结构件扩建项目工程的承包范围、合
同工期、质量标准等事项进行约定。签约合同价(含税)为人民币 1.08 亿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对
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潜在风险,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在补充事项期间内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未发生包括增资在内的股本变动;报告期内发行人不
存在股权或其他重大资产收购的行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出售股权或其他重大资产
的行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分立合并的情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不存在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情况。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章程在补充事项期间内未进行修改。发行人现行公司章
程制定与报告期内针对该章程的修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相关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向公司登记注册
机关办理了必要的登记、备案手续,并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对《律师工作报告》和《法
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未予更新的内容依然有效,相关更新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共召开二次董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事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议案》
等议案。
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延期换届选举的议案》等议
案。
(二)监事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共召开二次监
事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议案》
等议案。
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延期换届选举的议案》等议
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补充事项期间内未发生变
化。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最近三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变动履行了
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最近
三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职权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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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对《律师工作报告》和《法
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十六、发行人的税务”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未予更新的内
容依然有效,相关更新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报告期内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审计报告》,报告期内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和税率具体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税率为 16%)、9%、6%、3%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额 15%、24%、25%
纳税主体名称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华亚智能 15% 15% 15% 15%
苏州华创 25% 25% 25% 25%
苏州融盛伟创 25% 25% 25% 25%
澳科泰克 25% 25% 25% 25%
华亚精密 24% 24% - -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政府主管部门批文、拨款凭证等
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取得的财政补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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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序号 金额(元) 项目名称 补贴依据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展(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计划的通
知》(相市监[2019]132 号)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于 2018 年
相城区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
资金
策(试行)>的通知》(相政发
[2018]44 号)
苏州相城区科学技术局于 2019 年
苏州市 2019 年度第 20 批科 11 月 6 日印发的《关于拨付苏州
新)项目经费 划(重点产业技术创新)项目及经
费的通知》(相科[2019]89 号)
苏州相城区科学技术局于 2019 年
(第六批) 年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第六批)的
通知》(相科[2019]84 号)
苏州相城区科学技术局于 2019 年
量发展政策性奖励 策性奖励(研发机构建设、技术合
年度
同奖励、支持创新载体建设等)的
通知》(相科[2019]75 号)
苏州相城区科学技术局于 2019 年
苏州市 2019 年度第十二批科
局、财政局<关于下达苏州市 2019
年度第十二批科技发展计划(科
项·科技贷款贴息)项目经费
学金融专项)项目经费的通知>的
通知》(相科[2019]67 号)
苏州市相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于
批) 量发展专项资金计划(第二批)的
通知》(相工信[2019]61 号)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
关 问 题 的通知》(苏人保就
[2019]13 号)
苏州相城区科学技术局于 2019 年
(第四批) 年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第四批)的
通知》(相科[2019]79 号)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年份 序号 金额(元) 项目名称 补贴依据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资金
资金的通知》(相市监[2019]168
号)
苏州市相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于
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计划(第三批)
的通知》(相工信[2019]70 号)
中 共 苏 州 市 相 城区委组织部于
建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相
组通[2016]70 号)
苏州市相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于
达 2019 年度第一批、第二批省级
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
金指标的通知》(相工信[2020]5
号)
苏州市相城区科学技术局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印发的《关于转发
才智力“海鸥计划”补贴资金的通
知》(相科[2020]49 号)
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贸易发
展局于 2020 年 4 月 3 日印发的
《关于下达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
发区 2019 年度高质量发展先进单
位、优秀企业和优秀人才奖励资
年度
金的通知》 (相开经发[2020]8 号)
苏州市相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于
量发展专项基金计划(第一批)的
通知》(相工信[2020]26 号)
苏州市相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于
量发展专项基金计划(第二批)的
通知》(相工信[2020]38 号)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
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
关 问 题 的通知》(苏人保就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年份 序号 金额(元) 项目名称 补贴依据
[2019]13 号)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资金的通知》(相市监[2020]107
号)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达 2020 年度知识产权省级专项资
金的通知》 (相市监[2020]126 号)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科学技术
局于 2020 年 8 月 10 日印发的 《关
于下达苏州市 2020 年度第十九批
科技发展计划(科技金融专项)项
目经费的通知》(苏财教[2020]72
号)
苏州市相城区科学技术局于 2020
年 7 月 21 日印发的《关于组织申
报 2019 年度企业研发费用增长后
补助的通知》(相科[2020]80 号)
苏州市相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于
奖 励 资 金的通知》(相工信
[2020]70 号)
相城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于
相城区以工代训补贴申请通知》
苏州市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于 2020 年 3 月 3 日印发的
疫情防控期间吸收新员工补 《关于印发<相城区新冠肺炎疫
贴 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
业招聘补贴操作细则>等三项细
则的通知》(相人社[2020]32 号)
苏州市相城区商务局于 2021 年 1
月 27 日印发的 《关于下达 2020 年
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相
商[2021]5 号)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年度
还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人保
就[2021]1 号)
中共苏州工业园区苏相合作区工
作委员会、苏州工业园区苏相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年份 序号 金额(元) 项目名称 补贴依据
作区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3 月 16
日印发的《关于表彰苏州工业园
区苏相合作区 2020 年度经济贡献
突 出 企 业的决定》(苏相工
[2021]12 号)
苏 州 市 相 城 区 人才工作领导小
组、苏州市相城区科学技术局、苏
州市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于下达 2019 年度相城区柔性引才
计 划 资 助 资 金 的通知》(相科
[2020]77 号)
苏州市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于 2021 年 2 月 2 日印发的
企业专项补贴实施细则》 (相人社
[2021]16 号)
苏州市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印发的
就业补贴等四项补贴操作细则》
(相人社[2021]28 号)
苏州市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 局 、 苏 州 市 相城区财政局于
续 实 施 以 工 代 训扩围政策的通
知》(相人社职[2021]18 号)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达 2020 年度第一批知识产权资助
资金的通知》 (相市监[2021]72 号)
苏州市相城区科学技术局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印发的《关于拨付
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高企认
定奖励
量发展扶持政策(高企认定奖励)
资金的通知》(相科[2021]35 号)
苏州市相城区科学技术局于 2021
年 7 月 1 日印发的 《关于拨付 2020
年相城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
展扶持政策(创新企业集群培育
奖励)资金的通知》 (相科[2021]45
号)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年 1- 1 17,000.00 国际商标奖励
达苏州市 2020 年国际商标奖励资
金的通知》(相市监[2022]7 号)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年份 序号 金额(元) 项目名称 补贴依据
苏州市相城区商务局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印发的 《关于拨付 2021 年
苏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第一
批)的通知》(相商[2022]27 号)
中共苏州工业园区苏相合作区工
作委员会、苏州工业园区苏相合
作区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4 月 1
区苏相合作区 2021 年度经济突出
贡 献 企 业 等 的 决定》(苏相工
[2022]20 号)
苏州市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印发的
降耗稳产专项补贴资金的通知》
(相人社就[2022]3 号)
(三)发行人的完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报告期内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以及国家税
务总局苏州市相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 2020 年 1 月 19 日、2020 年 3 月 12 日、
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能按照规定办理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的要求,无欠缴税款的情况,无因重大税收违规行为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根据《马来西亚法律意见书》,华亚精密已经依据马来西亚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马
来西亚税务机关的政策和指导方针缴纳了所有税款,税务机关未对华亚精密实施调查、
执行税务处罚或罚款。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对《律师工作报告》和《法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的相关内
容进行了更新,未予更新的内容依然有效,相关更新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
环境保护的要求,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已经取得的认证证书情况如下:
(证书登记号码:01 117 1532666),确认发行人
完成审核并满足 EN9100:2018 标准的要求,认证范围为钣金件的制造和装配。该证书
的有效期为 2022 年 07 月 26 日至 2025 年 07 月 25 日。
(证书登记号码:01 100 1532666),确认发行人
完成审核并满足 ISO9001:2015 标准的要求,认证范围为轨道交通设备、半导体设备、
精密仪器、汽车零部件、智能终端设备、电讯设备用精密金属构件和精密钣金、机加工、
冲压件的制造。该证书的有效期为 2020 年 10 月 12 日至 2023 年 10 月 11 日。
(认证编号:T?VRh/15085/CL1/163/5/09),确认
发行人焊接技术根据 EN 15085-2 达到 CL1 级别,认证范围为基于焊接性能等级的铁路
车辆及其零部件的制造、改造和修理(不包括设计),机房设备、座椅框架、外部设备
支架。该证书的有效期为 2020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3 日。
(注册号:GEC509E21042102R01),确
认发行人的环境管理体系符合 GB/T 24001-2016(ISO 14001:2015)标准的要求,认证范围
为精密金属构件(用于轨道交通设备、半导体设备、精密仪器、汽车零部件、智能终端
设备、电讯设备等)的生产相关的环境管理活动。该证书的有效期为 2021 年 6 月 7 日
至 2024 年 6 月 6 日。
(注册号:GEC509S21060901R01),确
认发行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符合 GB/T 45001-2020(ISO 45001:2018)标准的要求,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认证范围为精密金属构件(用于轨道交通设备、半导体设备、精密仪器、汽车零部件、
智能终端设备、电讯设备等)的生产相关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该证书的有效期为
管理体系符合 IRIS 认证准则:2020、ISO/TS 22163:2017 的要求,认证范围为 14(采暖、
通风与空调)、19(单一铁路零件)轨道交通车辆用座椅框架、空调通风管道和牵引系
统用箱体的制造。该证书的有效期为 2021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0 日。
(证书登记号码:01 240 CHN/A-18 0030),确认
发行人完成审核并满足 EN ISO 3834-2 标准的要求,认证范围为轨道交通或其零部件的
制造。该证书的有效期至 2025 年 02 月 18 日。
(证书登记号码:01 111 1532666),确认发行人
完成审核并满足 IATF16949:2016 标准的要求,认证范围为钣金件的制造,包括排气管
法兰,不包括产品设计。该证书的有效期为 2022 年 02 月 22 日至 2025 年 02 月 21 日。
(注册号:12819Q22139R0S),确
认澳科泰克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 GB/T19001-2016/ISO9001:2015 标准,该体系认证所覆
盖的范围:半导体设备上真空阀门的售后服务业务(需资质许可除外)。该证书的有效
期为 2019 年 02 月 05 日至 2022 年 12 月 04 日。
(注册号:12819E20392R0S),确
认澳科泰克的环境管理体系符合 GB/T24001-2016/ISO14001:2015 标准,该体系认证所
覆盖的范围:半导体设备上真空阀门的售后服务业务(需资质许可除外)所涉及的相关
部门,办公区域,作业场所的环境管理活动。该证书的有效期为 2019 年 12 月 05 日至
(需资质许可除外)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办公区域,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
该证书的有效期为 2019 年 12 月 05 日至 2022 年 12 月 04 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4 日出具《市场主体守法经营状况意
见书》,确认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以来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
场主体信用数据库中没有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投诉举报记录。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及其
境内子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8 月 29 日,在该局辖区内未被发现违反该局
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被该局行政处罚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
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安全生产
苏州市相城区应急管理局于 2019 年 2 月 14 日、2019 年 8 月 12 日、2020 年 1 月
业安全生产守法证明》、2022 年 5 月 27 日出具《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说明》、2022 年 8 月
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也未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劳动用工
(1)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名册、薪资表、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等,并经本
所律师适当抽查劳动合同,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的员工人数及其社会保险和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如下:
① 社会保险
项目 2022.06.30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在职员工人数 751 711 629 625
在职员工社保缴纳人数 674 635 574 566
在职员工社保缴纳比例(%) 89.75 89.31 91.26 90.56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在职员工社会保险缴纳人数与各期末 在职员
工差异的原因如下:
序
原因 2022.06.30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号
缴纳 因原单位原因,暂
险转入手续
应缴
未缴
② 住房公积金
项目 2022.06.30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在职员工人数 751 711 629 625
在职员工公积金缴纳人数 676 636 575 566
在职员工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 90.01 89.45 91.41 90.56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在职员工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与各期 末在职
员工差异的原因如下:
序
原因 2022.06.30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号
无须缴纳
⑤ 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2022 年 6 月发行人为一名退休返聘人员缴纳了住房公积金。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的具体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劳务派遣员工
人数情况如下:
项目 2022 年 6 月 30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34 73 0 0
订立劳动合同人数 671 634 567 562
用工总量 705 707 567 562
派遣员工占
用工总量的比例
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存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出其用工总量 10%比例的情形,
不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关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
量的 10%”的规定。经核查,苏州市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未因发行人曾经存
在超比例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形对其进行任何行政处罚,且发行人已积极主动进行了
规范整改,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已符合《劳务派遣暂行条
例》规定比例的情形。2022 年 4 月 1 日至今,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仍符合《劳务
派遣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
(3)主管机关出具的合规证明
苏州市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2021 年 1 月 5 日、2021
年 1 月 8 日、2022 年 5 月 9 日、2022 年 8 月 25 日出具《证明》,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
及其境内子公司参保状态正常,社保费用正常按月缴纳无欠费,未发现发行人及其境内
子公司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2021 年 1 月 13 日、2022 年 4 月
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住房公积金方面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根据《马来西亚法律意见书》,华亚精密自设立至今遵守当地劳动及社会保障有关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的法律规定,根据当地相关法律法规为全体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在劳动用工方面不存
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
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曾与未取得劳务派遣资质单位进行劳务派遣合作、曾存在劳务派
遣超比例用工的瑕疵,但该等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实质性损害或重大不
利影响,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根据《马来西亚法律意见书》,报告
期内发行人的境外子公司在劳动用工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对《律师工作报告》和《法
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未予
更新的内容依然有效,相关更新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出具的《关于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累计投入
募集资金人民币 2,379.56 万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共人民币 33,718.46 万元。
(二)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
在确保不影响正常运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 30,000 万
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
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根据发行人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出具的《关于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行人的相关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中,尚未到期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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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金额 预期年化收益率⑥
序号 受托方 产品名称 产品类型 期限
(万元) (以实际为准)
定制结构性存款 2022/8/9 3.80%
定制结构性存款 2022/11/9 3.80%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在补充事项期间内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
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 据 发 行 人 的 说 明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公 示 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及“全国法院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http://shixin.court.gov.cn/index.html)的公开信
息、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网站信息,并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访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中国境内不
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重大行政处罚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马来西亚法律意见书》,截至《马来西亚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华亚精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权的股东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 http://wenshu.court.gov.cn/ )、“ 全 国 法 院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查 询 ” 平 台
(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及“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
⑥
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与彭博 BFIX 页面欧元兑美元汇率相挂钩。
⑦该笔理财产品已经于 2022 年 8 月 9 日到期,公司已经办理赎回并及时转入了募集资金专户。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台(http://shixin.court.gov.cn/index.html)的公开信息以及发行人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权的股东在中国境内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
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 http://wenshu.court.gov.cn/ )、“ 全 国 法 院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查 询 ” 平 台
(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及“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
台(http://shixin.court.gov.cn/index.html)的公开信息,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发行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
行政处罚案件。
综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
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
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的讨论,审阅了《募集说明书》
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和《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确认发行人《募集说明书》不致
因上述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符合
《证券法》
《公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公司本
次发行的条件;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发行人《募集说明
书》中所引用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及《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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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第二部分 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披露更新
《反馈意见》第 10 题: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
业务。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答复:
核查过程: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实施了如下核查程序: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核查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
公司、参股公司的基本工商信息;
亚法律意见书》,核查有关华亚精密的相关基本信息和业务开展情况等;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房
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相关规定;
(天衡审字(2021)
在涉及房地产相关的业务收入;
(http://www.gsxt.gov.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及相关住房和城
市建设局网站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进行检索,核查其是否持有房地产开
发相关资质;
务的书面承诺函和确认函以及发行人参股公司苏州肯美特设备集成有限公司出 具的关
于其自身及其控股子公司未从事房地产相关业务的书面承诺函和确认函;
公司、参股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证载用途情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发资质以及是否持有拟用于商业房地产开发或者正在开发的土地、是否持有任何自行开
发建设或外购的专门用于对外出租或出售的商业住宅和商业地产,是否存在其他任何在
售的房地产项目等相关问题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核查结果: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不包含房地产开发
经营等相关内容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文件、发行人、苏
州肯美特设备集成有限公司⑧的书面确认及《马来西亚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
业务情况如下:
是否从事
序 与发行人关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房地产业
号 系
务
研发、生产、销售:精密金属结构件,
精密组装件,半导体设备及仪器,轨道
交通设备及配套装置,数字化专用设
备及其配套件,手术室辅助器具及配
套装置,康复设备,电力电子器件装
置,电子专用设备、仪器和工模具,新
精密金属
制造服务
键配套件及测试仪器,智能化焊接设
备及配套装置,智能化工业控制部件
及控制系统,智能化物联网产品。自营
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以自有资金从事
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 以自有资
服务;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金从事投
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除 资产管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服务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苏州融盛伟创 全资子公司 研发、 生产、销售: 高端装备、智能 生产、销售 否
化设备机械零部件、金属结构件、组装 轨 道 交 通
⑧苏州肯美特设备集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通过子公司苏州华创间接持有 2.15%股权的参股公司,该公司拥有广德肯
美特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广德肯美特表面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市创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苏州肯美威机械制造有限
公司等 4 家控股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是否从事
序 与发行人关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房地产业
号 系
务
件、城市轨道交通设备、牵引供电系统 等领域的
设备、座椅及转架系统设备、车辆制冷 各类精密
系统设备、运行控制系统设备、车体链 金属结构
接件、车门开启系统设备及配套装置 件
和工模治具的加工、制造和装配;自营
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
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开展制造任何其他金属制品的业务,并
采取任何必要的或辅助的措施,以提
高公司任何财产和权利的价值或使其
盈利;开展制造其他通用机械的业务,
并采取任何必要的或辅助的措施以令
精密金属
人满意地的方式开展业务,从而提高
公司财产和权利的价值或使其盈利;
造
和开展金属处理和涂层/机械加工业
务,并采取任何必要的或辅助的措施
以令人满意地的方式开展业务,从而
提高公司财产和权利的价值或使其盈
利。
半导体技术开发、半导体技术咨询及半
研发、维修
导体技术转让;研发、生产、销售、维
半导体设
备及零部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件
展经营活动)
医疗器械、
研发、生产、加工、销售:集成系统电 分析仪器、
子设备、机械设备及配件、医疗设备、 新能源、半
机电设备;智能装备的集成、销售及提 导体、机器
苏州肯美特设备集成
有限公司
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 备等专用设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备领域的设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计及制造服
务。
集成系统电子设备、机械设备及配件、
医疗设备、机电设备研发、生产、加工、 新能源、半
导体、智能
广德肯美特精密工业 销售及技术服务;自营或和代理各类
有限公司 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
设备的设计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及制造服务
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是否从事
序 与发行人关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房地产业
号 系
务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有色金
属、化工原料销售(不含剧毒及危险化 对钣金机加
广德肯美特表面技术 学品);表面处理设备设计与销售;自 件进行电解
有限公司 营或代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抛光、电镀、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氧化等处理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生产、销售:金属制品、机械设备及零 钣金部件加
苏州市创诚金属制品 部件、电脑配件。五金加工。销售:金 工及部件表
有限公司 属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面处理(喷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粉、喷漆)
研发、生产、加工、销售:机械设备及 医疗器械、
配件、机电设备;智能化金属装备的制 分析仪器、
造、销售;智能系统集成并提供上述产 新能源、半
苏州肯美威机械制造 品的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 导体、机器
有限公司 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 人及智能装
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备等专用设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备的设计及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制造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 年修正)》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房地
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 年 11 月修订)》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
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主
营业务均未包含“房地产开发”
“房地产经营”
“房屋租赁”或“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等
相关内容,均不涉及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均未持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资质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2 年修改)》第三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
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
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苏州肯美特设备集成有限公司的书面确认,以及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na.gov.cn/)和相关住房和城市建设局网站的公示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均未持有任何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资质,不具
备开展与房地产业务相关的资质及能力。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营业收入中不存在房地产业务收入
根据发行人的定期报告、
《审计报告》
《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报告期
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为精密金属制造结构件产品销售收入,其
他业务收入主要是金属废料及金属原材料销售收入,不存在房地产业务收入。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未持有拟用于商业房地产开发或者正在开
发的土地、未持有任何自行开发建设或外购的专门用于对外出租或出售的商业住宅和
商业地产,也不存在其他任何在售的房地产项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情况如下:
序
证件编号 权利人 坐落 面积(㎡) 用途 使用权类型
号
土地面积
苏(2017)苏州 相城经济开发 59,784.30 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
㎡ /房屋建 工业用地
筑 面 积 /非居住
㎡
苏(2022)苏州 相城区黄埭镇 土地使用权
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
上述不动产权对应的土地用途均为工业用地,均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或配套需求相关,
不涉及房地产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参股公司苏州肯美特设备集成有限公司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 及其书
面确认,苏州肯美特设备集成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持有任何拟用于商业房地产开
发或者正在开发的土地,未持有任何自行开发建设或外购的专门用于对外出租或出售的
商业住宅和商业地产,也不存在其他任何在售的房地产项目。
(五)发行人已出具有关未从事房地产相关业务的承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未从事房地产业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相关事宜出具专项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不包含房地产
开发经营等相关内容;
资质,亦不存在住宅房地产或商业地产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存在独立或联合开
发房地产项目的情况,也不存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业务发展规划;
相关业务的收入;
者正在开发的土地,未持有任何自行开发建设或外购的专门用于对外出租或出售的商业
住宅和商业地产,也不存在其他任何在售的房地产项目;
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亦不会通过其他方式使本次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流入房地
产开发领域。”
发行人的参股公司苏州肯美特设备集成有限公司也就苏州肯美特设备集成 有限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从事房地产业务相关事宜出具专项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为:医疗器械、分析仪器、新能源、半导体、机器人及智能
装备等专用设备领域的设计及制造服务;
关内容;
存在住宅房地产或商业地产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存在独立或联合开发房地产项
目的情况,也不存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业务发展规划;
收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的土地,未持有任何自行开发建设或外购的专门用于对外出租或出售的商业住宅和商业
地产,也不存在其他任何在售的房地产项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参股公司未从事房地产业务。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陆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庞 景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郭梦媛
经办律师:
沈真鸣
年 月 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附件一-专利汇总表
序
专利号 持有人 专利类别 专利名称 申请日 取得方式
号
一种导行波检测
装置
一种用于检测传
传感器
一种电容储能无
焊机
一种激光去毛刺
加工设备
一种提高激光去
毛刺效率的光头
装置及激光去毛
刺方法
一种基于云数据
的产能共享车间
一种基于大数据
间自主学习方法
一种方便空调机
壳组装的工装套
一种用于焊接底框
的治具
一种箱式淋雨测试
设备
用于地铁牵引变流
测装置
汽车底盘焊接工
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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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专利号 持有人 专利类别 专利名称 申请日 取得方式
号
一种可拆卸的焊
接工装定位模块
薄壁管焊接顶出
工装
便于检测焊接螺
钉安装垂直度的
手动拉弧式螺柱
焊枪
圆管、矩形管用磷
化工装
手动拉弧式螺柱
焊枪
用于检测管道内
行波检测装置
测漏检测用管道
开口封闭装置
具有负载优先级
管理功能的插排
零电压开关多电
平直流变换器
一种激光去毛刺
加工设备
便携式直线度快
速检验工装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
专利号 持有人 专利类别 专利名称 申请日 取得方式
号
一种用于机柜柜
构
一种轨道交通座
椅靠背结构
一种快速简易多
定位工装
一种光伏逆变器
支撑板导向柱
一种组装结构焊
接后的压平装置
一种产品清洗用
的吊篮
一种方便管材焊
接用的治具
一种珍珠棉卷放
置架
一种方便无影灯
具
一种矫平机的送
料装置
一种方便操作人
踏装置
一种铣床的废料
收集装置
一种型材的运输
装置
一种激光切割机
条
一种自动化喷涂
装置
一种提高加工效
率的立式钻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
专利号 持有人 专利类别 专利名称 申请日 取得方式
号
一种提高加工精
度的立式钻床
一种型材激光加工
机的夹头
一种铝合金加工件
喷漆装置
一种普拉迪型材加
工中心
一种型材的激光加
工机
一种激光切割机废
料收集池
一种 PVC 板材定长
切割机
一种电阻焊接机的
电缆保护装置
组合式焊接平台固
定机构
一种防焊接变形工
装
一种标签自动选取
装置
提高切割平整度的
管材切割辅助工装
一种防漏压铆螺钉
检具
一种可调节作业角
度的焊接工装
一种管状结构件装
配工装
一种喷涂用旋转工
作台
带导轨结构的焊接
作业平台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
专利号 持有人 专利类别 专利名称 申请日 取得方式
号
用于地铁牵引台
装置
一种气密性阀门
检测夹具
一种套设式阀门
气密性检测夹具
一种用于真空阀
构
一种真空阀门的
气密性连接结构
一种用于真空阀
具
一种气密性阀门
检测设备
一种具有折弯功
能的阀门连接件
一种真空阀门的
测漏夹具
一种真空阀门的
定位连接管道
一种半导体阀门
连接件
一种真空阀门专
用检测夹具
一种用于分解真
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