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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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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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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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致: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亚士创能科技(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刊登《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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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星期二)14:00 在上海市
青浦工业园区新涛路 28 号亚士创能一楼生态圈厅召开。
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的交易时间段期间
进行,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 9:15~15:00 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4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301,206,52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7662 %。其
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
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228,725,64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94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2,480,882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24.06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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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及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01,193,84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105,649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00%;反对 12,6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7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后通过。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7,196,82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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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190,649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07%;反对 12,6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89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7,196,82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190,649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07%;反对 12,6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89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7,196,82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190,649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07%;反对 12,6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89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后通过。关联股东上海创能明投资有限公司、上海
润合同生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润合同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润合同彩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李金钟、赵孝芳回避表决。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7,196,82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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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190,649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07%;反对 12,6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89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后通过。关联股东上海创能明投资有限公司、上海
润合同生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润合同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润合同彩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李金钟、赵孝芳回避表决。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01,193,84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105,649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00%;反对 12,6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7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7,196,82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190,649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07%;反对 12,6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89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后通过。关联股东上海创能明投资有限公司、上海
润合同生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润合同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润合同彩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李金钟、赵孝芳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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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01,193,84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105,649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00%;反对 12,6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7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后通过。
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01,193,84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105,649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00%;反对 12,6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7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后通过。
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7,162,46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156,284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687%;反对 47,0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33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后通过。关联股东上海创能明投资有限公司、上海
润合同生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润合同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润合同彩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李金钟、赵孝芳回避表决。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01,193,84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105,649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00%;反对 12,6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7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后通过。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01,193,84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105,649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00%;反对 12,6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7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后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