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
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3 年度对全资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基于日常经营需要,本次担保事
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和战略发展,有利于子公司筹措经营所需资金,进一步
提高其经济效益;本次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子公司,公司能对
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能保证额度内款项不被滥用和及时偿
还。
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情况,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2023 年度对全资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事项。
二、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并提供资产抵押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授信并提供资产抵押的事项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经营,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该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向银行申请授信并提供资产抵押
业务。
三、关于子公司向关联方出售设备的独立意见
中植大同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本次向关联方出售设备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
于上市公司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利用效率,本次交易价格以转让时设备净值
作为定价参考依据。条件及定价公允,符合公平原则,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已进行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中植大同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出售设备事项。
四、关于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有利于公司
业务发展,条件及定价公允,符合公平原则,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已进行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
五、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保障融
资顺利进行,缓解子公司资金压力,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和战略发展。本次被
担保人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子公司,公司能对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进行
有效监控与管理,能保证额度内款项不被滥用和及时偿还。
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情况,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事项。
独立董事:俞波、李在军、于良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