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
六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独立性,诚信状况良好,能满
足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能够保障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质量和
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本次聘任 2022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审议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议案提请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梁丽娟 李春彦 孙敦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