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科技: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2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2-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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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产品交
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
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系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
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公司委托理财旨在国家政策
允许的范围内和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
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
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理财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稳健型的理财产品;
  (三)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或闲置的募集资金(含
超募资金,但募集资金不得用于除现金管理以外的其他委托理财),不得挤占公
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其中,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必
须为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保本收益凭证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且投资期限不
得超过12个月,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四)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
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的,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金额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
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计算标准,适用前款规定。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业务,需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以委托理财额度为计算标准,适用第五条规定。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
相关规定,对达到披露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公司拟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位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
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
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出具的明确同
意的意见。
  第九条 委托理财业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
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五章 委托理财管理与运行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
财规划;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
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定期对所有理财产品项目进行全面检查。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
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
况时须及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台账,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
明或其它有效证明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
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三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
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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