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
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其他有控
制关系的单位及其他法人单位提供的担保。所称“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本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公司的子公司包括由本公
司与其他投资人共同投资且由本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虽然持有其
股份比例不足50%,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安全、诚信合法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遵守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对象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七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
供担保,亦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应由股东大会审
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
董事应当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
营运状况和信用情况等。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
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且经全体独立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未就对外担保做出决定前,任何人不得
在主合同及对外担保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十三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
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
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
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
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
损害公司利益等。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
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
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和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
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
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至
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
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
(三)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
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
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 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八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
包括:
(一) 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被担保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 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 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 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在被担保人的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提供完整后,牵头组
织审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
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报送财务
负责人及总经理,由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
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
(含两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
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
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
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
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
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 被担保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
(四)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五)与其他企业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时,申
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当,
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该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
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
登记备案管理,并定期监测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定期对担保项目
进行跟踪和监督,了解担保项目的执行、资金的使用、贷款的归还、财务运行
及风险等方面的情况。
公司财务部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报送公司总经理以及公司
董事会秘书;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
事项的,应当及时向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
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担保业务的会计系统控制,及时足额收
取担保费用,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和
质押的物品或权利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收集、分析被担保人担保期内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相关
资料,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担保合同的履行
情况,积极配合担保经办部门防范担保业务风险。
对于被担保人出现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破产清算等情形的,公司应当
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合理确认预计负债和损失。
第三十条 涉及反担保财产的,公司财务部负责反担保财产的管理,指定专
人保管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的财产和权利凭证,定期核实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
值,发现问题及时向总经理报告,确保反担保财产安全完整。
第三十一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对外担保合同必须符
合有关法律规定,合同事项明确。除银行出具的格式对外担保合同外,其他形
式的对外担保合同须由审计部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
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 订立对外担保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
项义务性条款。
第三十三条 对外担保合同中应当确定下列条款:
(一)债权人、债务人;
(二)被担保的主债务的种类、金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对外担保的方式(保证(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
(五)担保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
(抵押、质押);
(六)质物移交时间(质押);
(七)担保的范围;
(八)担保期间;
(九)双方权利义务;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对外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人员妥善管理担保合
同及相关原始资料,逐笔登记,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
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
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及时
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财务部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时
间内履行还款义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财务部首先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
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
施。
第三十六条 被担保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而由公司为其承担责任的,公司应
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公司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
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收取资金占用费,同时通过反担保抵押物或往
来款项抵扣偿还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
此规定应在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或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承诺函中予以明
确。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担保合同到期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终止担保关系。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
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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