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对《关于向银行申请 2023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发表意见如下:
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含合并报表内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计
不超过人民币 35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本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事项的有效期限自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3 年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授信期限内,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授信形式及用途包括但
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贷款、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票
据贴现、资产池、金融衍生品等综合业务,具体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及最终融资
金额、形式后续将与有关银行等金融机构进一步协商确定,并以正式签署的协议
为准。
为办理上述银行等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申请及后续相关借款、担保等事项,
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上述授信额度内代表公司签署与授信有关
(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抵押、质押、融资、金融衍生品等)的合同、
协议、凭证等法律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
不利影响。
议案已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表
决程序与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向银行申请 2023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并同意将
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事项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
以实现票据的信息化统筹管理,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流动资
产的使用效率。
同意公司与国内合格的商业银行开展即期余额(敞口)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的
票据池(资产池)业务,业务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36 个月,业务期限
内额度可滚动使用。
在此期限及额度范围内,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承担担保责任,提请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商业银行、确定公司和子公司可以使用的票据池具体额
度、担保物及担保形式、金额等。
我们同意《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