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 券 简 称 :安 徽 建 工 证 券 代 码 :6 00502 编 号 :2022-116
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获得无异议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盘活存量资产,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资产结构,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发
起并设立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专项计划储架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可
分期发行,拟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分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各期专项计划可根据入池基础资产的实际情况,设置或不设置基础资产循环购买安
排,各期专项计划存续期间不超过 5 年。该事项已于 2022 年 9 月 22 日经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 2022 年 10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 2022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相关事项具体内容详见 2022 年 9 月 24 日披露的《安徽
建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2022-091)、《安徽建工关于
申请储架发行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公告》(编号:2022-093)和 2022 年
近日,公司收到中信证券转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
于对中信证券-安徽建工应收账款 1 号 1-10 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挂牌
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函[2022]2274 号)(以下简称“无异议函”),本专项计
划资产支持证券符合上交所的挂牌转让条件,上交所对其挂牌转让无异议。无异议
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中信证券-安徽建工应收账款 1 号 1-10 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
采取分期发行方式,发行总额不超过 30 亿元,发行期数不超过 10 期。首期发行应
当自本函出具之日起 12 个月内完成。本函自出具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中信证券
应在本函有效期内按照报送上交所的相关文件完成发行。
二、自本函出具之日起至每期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前,如发生可能影响当期
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投资价值、投资决策判断等重大事项或拟变更计划说明书
相关内容,或者管理人于取得无异议函 3 个月后发行的,中信证券应当及时向上交
所报告。
三、中信证券应当在每期证券完成发行后 5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格式向上交所报
告发行情况,并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申请挂牌转让。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无异议函的要求,及时办理本专项计划的相关事
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