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翼科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2-12-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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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ZOWEE TECHNOLOGY CO., LTD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通过)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
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
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前述人员的配偶在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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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
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
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
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家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
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
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
时反馈确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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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
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
理。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数,
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
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
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票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变更。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
锁定。
     第十五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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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前述人员的配偶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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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
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在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本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管出现本制度第十七条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
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管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当遵守相
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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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及其衍生品种时,参照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本制度第十九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
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本制度第十
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
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
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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