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百股份: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2-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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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接受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指派吴桐泳律师、黄晓榆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了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市广百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
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系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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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鉴于此,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换届
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和《关于公司董事及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地点及会议议题分别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了《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
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 15:30 时在通知地点广东省广州
市越秀区西湖路 12 号 11 楼第一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冯凯芸女士主持,
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题。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12 日 9:1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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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和其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代理人共 6 人,共代表股份 273,974,301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及高级管理人员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为本次股东大会
的合法召集人。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
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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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数和相关统计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同意 273,914,20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反对 6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反对 60,0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弃权 100 股。
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王晖:同意股份数 273,874,20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 数的 99.96% 。其中 ,中 小投 资者 的表决 结果 为: 同意 股份数
     李福良:同意股份数 273,874,2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6%。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陈倩文:同意股份数 273,874,2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6%。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秦生:同意股份数 273,874,20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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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数的 99.96% 。其中 ,中 小投 资者 的表决 结果 为: 同意 股份数
案》。
   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郭天武:同意股份数 273,874,20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6%。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李志宏:同意股份数 273,874,2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6%。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石水平:同意股份数 273,874,2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6%。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表决结果:同意 273,914,20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反对 6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273,914,20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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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 99.98%;反对 6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反对 60,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弃权 100 股。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广百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菅志远
              律   师:吴桐泳
              律   师:黄晓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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