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 •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199 号
棕榈泉国际中心 16 楼
High-tech Zone, Chengdu,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 TEL:86-28-8662 5656 传真 | FAX:86-28-8525 6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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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2)泰律意字(茂业商业)第003号
致: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本所律师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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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如
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公告了《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公告了《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取
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取消部分议案并
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该公告说明了公司取消2022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部分议案以及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等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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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为:
(1)《议案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议案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议案 3: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4)《议案 4: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12月12日14时30分在成都市
东御街1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宏彪先生主持。经
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
项与《会议通知》《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所载明的
相关内容一致。
召开,2022年12月12日公司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平台向社会公众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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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明,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1,401,135,1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8978%。
根据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16,632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0.116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
由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上述人员具备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依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就《会议通知》《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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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就
《会议通知》《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中列明的事项
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对
现场记名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
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
果为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
果如下:
同意1,403,151,7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的0%;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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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1,403,151,721,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016,5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1,403,151,722,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016,5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1%。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1,403,151,723,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016,5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1%。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1,403,151,824,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016,6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1%。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1,403,151,725,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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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016,5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2%。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1,403,151,726,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016,5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3%。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1,403,151,721,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016,5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1,403,151,722,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016,5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1%。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1,403,151,723,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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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016,5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1%。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1,403,151,821,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016,6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1,403,151,722,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016,5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与《会议通知》《取消部
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且均获得通过;
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提出新议案以及对《会议通知》《取消部分议案
并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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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公
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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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
司二〇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公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程守太
经办律师:
邬凯明
经办律师:
吴旻婧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