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及《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深圳明阳电
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
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我们认为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
二、关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系结合公
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市
场竞争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
趋势,结合公司现状及发展战略,充分说明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对公司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
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论证分析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债券的相关规定,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编制的《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项目的背景、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项目对公司发展的积极影响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进行全面了解。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深圳明阳电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
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
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 的影响
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
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这些填补回报措施是切实可行的,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
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相关主体出具了对应的承
诺。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
险提示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 年度)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
规划(2023-2025 年度)》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建立了
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有利于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
致同意《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 年
度)》的相关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
守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制定《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
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内容合法合规,合理地保护了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同时兼
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制定<深圳明阳电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
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九江明阳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事
项,有利于九江明阳解决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长远的发展。公司持有九江明阳
同时,九江明阳经营情况稳定,具有偿还债务能力,为其提供担保不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
形,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为全资子公司九江明阳提供授信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魏 炜 黄志东 李娟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