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热电: 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2-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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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或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
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保护本公司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杭州
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及能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
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公司相关部门、单位应将内幕信息管理纳入相
关业务的管理工作中。信息披露主管部门是内幕交易登记
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与相关业务主办部门共同完成内幕
信息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主要指《证券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
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
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
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情况;
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
之二十;
十;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公司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来往可以获
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
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
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
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
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主办部门应
当组织各相关人员按照本规定如实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附件 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附件 2),及
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
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并将发放及填报情况按照时间要求
汇总到信息披露主管部门。
 第七条 本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对于内幕信息具有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参照第六条。
 第八条 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
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
受托事项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
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
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信息披露主管部门、各业务主办部门将做好其所
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披露
主管部门将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
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由对外
报送信息的部门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
公司对外报送部门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
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六条填写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附件 4),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
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
司各业务部门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
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
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
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及证券监
管机构做好登记工作,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均负有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并负有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配合公司董事会进行信息披露的职责。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
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
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送达《致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函》
       (附件 3)、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
式明确告知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
定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
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者泄露该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
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主管部门负责及时补充完善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
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由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出
现下列违规情形,给本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本公司
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违反本制度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
问责并予以处分,必要时向有关监管部门举报并追究法律责
任:
 (一)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瞒报、漏报、迟报、错报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故意或过失对外泄露信息;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或控制的公司的证券,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或控制的公司的证券的;
 (四)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违规
情形。
  第十九条 持有本公司 5%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
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本制度
第十三条所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本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
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
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 1
   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表
                部门/职务/与
姓名/名称
                公司的关系
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户
/统一社会
                 (如有)
 信用代码
  住址             联系电话
知悉的内幕
 信息内容
 知悉途径
 知悉方式
 知悉时间
 知悉地点
   本人/本单位承诺:以上填写的个人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
的,且对已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若在信息尚未正式公
开前泄露已知悉的内幕信息,由本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任。
                  承诺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 2
                    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注):
序号    内幕信息知       身份证号码       知悉    知悉     知悉    内幕信     内幕信息    是否签    登记   登记
     情人姓名(或       (或统一社       内幕    内幕     内幕    息内容     所处阶段    订保密    时间   人
        名称)      会信用代码)       信息    信息     信息                    协议
                              时间    地点     方式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附件 3
           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致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函
                                       编号
致尊敬的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名称):
   我司依据相关规定向贵单位报送            (填写信息/文件名称)信息,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该信息为我公司内幕信息。我公司特提示如下:
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和管理。我公司将对贵单位及相关人员进
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证券简称:杭州热电,证券代码:
   此函。
                                       年    月       日
                     回   执
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单位已收悉贵公司(编号:      )致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函,并将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保密义务。
       此致。
                                  签收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4
  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
       参与筹划          参与筹划
关键节           筹划决策          登记时
       决策人员          决策人员         登记人
点、时间          方式            间
       名单            签字
(上述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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