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回复
之
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按照贵会 2022 年 6 月 15 日下发的 212576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
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二次反馈意见”)的要求,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
顾问,已就《二次反馈意见》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逐项落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殊说明,本核查意见采用的释义与重组报告书一致。本核查意见所引用的
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本核查意见中出现的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
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问题 1:
申请文件及一次反馈回复显示,1)广西华锡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资产
或华锡矿业)共有 2 处采矿权,其中 1 处铜坑矿采矿权权利人为标的资产控股股东广
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锡集团),目前正在申请权利人由华锡集团变
更为华锡矿业的过户手续。2021 年 11 月 25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出具相关
函件,向自然资源部建议同意该采矿权转让变更申请。截至反馈回复出具日,变更申
请已被自然资源部受理审核,预计 2022 年 8 月 31 日前办毕。该采矿权作价 48,964.86
万元,占交易价格比重约 21.62%。2)标的资产共有 5 项探矿权。其中,广西南丹县
大厂矿田铜坑矿深部锌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正在办理权利人由华锡集团变更为华锡矿
业的过户手续,以及探矿权转采矿权手续。因尚未办毕“处置国家出资权益”事项,
原披露为 2022 年 4 月前可办毕的过户手续,预计将于 2022 年 8 月前办毕。由于过户
手续与探矿权转采矿权工作不能同时进行,而过户手续办理进展超出预期,导致标的
资产未按上述安排推进探矿权转采矿权相关工作,探矿权转采矿权工作将较原计划延
后 11 个月。按照现有工作进度估计,预计将于 2023 年 7 月办毕。该探矿权占本次交
易作价 13.44%。另外 4 个探矿权系标的资产子公司所有,不足以形成一定规模具有
开采意义的资源储量,探矿权转为采矿权具有不确定性。4 个探矿权评估值占本次交
易标的整体评估值的比例为 0.82%。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前述采矿权过户手续的
办理进展,相关手续的办理是否存在障碍,预计 2022 年 8 月前办毕的依据,如未能
如期办毕对本次交易的影响。2)补充披露前述探矿权过户手续涉及的“处置国家出
资权益”的含义、标的资产需履行的具体义务、相关事项的办毕时间及是否存在实质
性障碍,判断探矿权过户手续 2022 年 8 月前办毕的依据,如未能如期办毕对本次交
易的影响。3)结合探矿权过户手续办理进展,补充披露探矿权转采矿权手续的办理
进展,尚需履行的审批手续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2023 年 7 月前办毕探矿权转采矿权
手续的可行性及保障措施,如未能如期办毕对本次交易作价和标的资产未来生产经营
的影响。4)结合前述分析,补充披露标的资产矿业权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具备开发
开采条件,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
(二)项等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前述采矿权过户手续的办理进展,相关手续的办理是否存在障碍,
预计 2022 年 8 月前办毕的依据,如未能如期办毕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标的公司已取得了铜坑矿采矿权许可证(证书编号:
C1000002011033220107832),采矿权已完成过户审批。
二、补充披露前述探矿权过户手续涉及的“处置国家出资权益”的含义、标的资
产需履行的具体义务、相关事项的办毕时间及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判断探矿权过户
手续 2022 年 8 月前办毕的依据,如未能如期办毕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一)“处置国家出资权益”的含义及标的资产履行的义务
由于“广西南丹县大厂矿田铜坑矿深部锌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属于“以无偿方
式取得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后又自行投入勘查”类型的探矿权,根据财政
部、国土资源部于 2010 年下发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
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 号相关):对产业权人以无偿方式取
得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后又自行投入勘查的…..登记管理机关按经评估备案的
矿业权价款额,通知矿业权人缴款。”之规定,矿业权人需按经评估备案的矿业权价
款额履行缴纳价款义务。
【2017】25 号)就上述矿业权价款的缴纳形式进行了变更,按其规定:“对于无偿占
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缴纳价款但未缴纳的,
按协议出让方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中,矿业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新立时征
收。”,根据上述规定,原有偿处置矿业权需缴纳矿业权价款变更为需缴纳矿权出让
收益。
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 号)规定:“转让无偿占有国家出资
探明资源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的,应先处置国家出资权益后,再予以办理转
让变更登记。”。
综上,“处置国家出资权益”为广西自然资源厅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
暂行办法》(财综【2017】25 号)等相关规定下发的政策规定,“处置国家出资权
益”即为无偿取得的探矿权进行有偿处置,即为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标的公司需履
行的义务为向广西自然资源厅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金。
(二)“处置国家出资权益”相关事项的办毕时间及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判断
探矿权过户手续 2022 年 8 月前办毕的依据,如未能如期办毕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2017】25 号)规定:“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
的采矿权,应缴纳价款但未缴纳的,按协议出让方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中,矿
业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新立时征收。”,根据上述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新
立时征收。
华锡矿业(受让人)签订了《探矿权合同》,就“处置国家出资权益”进行了如下约
定:“该探矿权属申请取得,尚未完成有偿处置;该探矿权曾使用财政资金勘查,本
次转让变更暂不需处置探矿权出让收益,在转为采矿权时或本次转让后如再次转让或
改制、重组、抵押等可能引起国家权益变化时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矿业权出让收
益”。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涉及的“处置国家出资权益”时间确定为探矿权转采
矿权时点。根据相关规定,“处置国家出资权益”即为缴纳矿权收益金,具体金额需
经自然资源部门核算确定。本次交易评估机构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
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15
号)公布的各类矿种的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了矿权收益金,评估机构已考虑该
事项对评估值的影响。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标的公司已取得广西南丹县大厂矿田铜坑矿深部锌多
金属矿勘探探矿权(证书编号:T4500002009083010033417),该探矿权已完成过户
手续。
综上,“处置国家出资权益”时间为探矿权在转为采矿权时进行,需按国家有关规
定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标的公司已完成探矿权过户并已
取得矿业权证书。
三、结合探矿权过户手续办理进展,补充披露探矿权转采矿权手续的办理进展,
尚需履行的审批手续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2023 年 7 月前办毕探矿权转采矿权手续的
可行性及保障措施,如未能如期办毕对本次交易作价和标的资产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
(一)结合探矿权过户手续办理进展,补充披露探矿权转采矿权手续的办理进
展,尚需履行的审批手续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标的公司已启动探矿权转采矿权相关工作,后续探矿
权转采矿权主要工作包括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证申领等,具体如下:
该项探矿权已完成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坐标与叠合图等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前期工
作,该项探矿权过户前,华锡集团已取得南丹县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划定矿区范围批
复,后续因探矿权过户终止了申请流程。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
资规〔2017〕16 号):“(一)...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通过登记管理机
关审查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确定,并参照《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
出让合同。(二)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资源储
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当达到勘探程
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砂石土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
权的(以下简称“第三类矿产”)勘查程度的具体要求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
执行。”该项探矿权地质工作程度已达到勘查并形成了《勘查报告》、《储量核实报
告》,因此,该项探矿权的地质条件已满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及探矿权转采矿权要
求。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标的公司已取得南丹县林业局划矿意见、南丹县自然
资源局出具的《南丹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广西华锡矿业有限公司铜坑矿划定矿区范围申
请核查意见的函》(编号:丹自然资函【2022】274 号)、河池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
《河池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广西华锡矿业有限公司铜坑矿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核查意见的
报告》。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
资规〔2017〕16 号)的要求提交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经当地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后,标的公司将提交《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进
行评审备案,完成后按期缴纳矿区出让收益金即可申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九)条
规定,新立采矿权申请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下列情形除外:
(1)申请范围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申请人与已设矿业权人为同一主体的;……。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该探矿权为标的公司现有铜坑矿采矿权的向下延伸,标的公司具
有排他取得该探矿权划定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采矿权的资格。
综上,该项探矿权已达到转采的地质勘查条件,标的公司独有该项深部探矿权转
为采矿权的申请权,标的公司依法办理采矿权不存在实质法律障碍。
(二)2023 年 7 月前办毕探矿权转采矿权手续的可行性及保障措施,如未能如期
办毕对本次交易作价和标的资产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
标的公司根据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流程,预计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完成时间为 2023
年 7 月底前,具体关键申请步骤及可行性如下:
事项 计划完成时间 可行性
探矿权、采矿权过户已取得相关部门准予
矿业权过户 2022 年 9 月底之前
批复
根据广西自然资源厅公布《开采矿产资源
取得划定矿区范围 8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计 划 于 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服务指南,该审批事
批复 2023 年 1 月底前完成 项审批时限为 38 个工作日,标的公司预
留 42 个工作日作为超预期调节时间
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公布的《矿产资源开发
利用方案审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
采矿权申请
批时限为 115 个工作日,标的公司预留
标的公司依据自然资源部及广西自然资源厅公布的探转采相关审批事项办理时限
制定了探转采工作计划,并预留了约 60 多个工作日作为审批超预期时间,标的公司预
计 2023 年 7 月底前完成探矿权转采矿权具备可行性。
由于标的公司探矿权转采矿权审批时间超预期主要风险因素为标的公司提交的相
关文件不符合要求被相关部门退回,因此,标的公司计划聘请外部第三方机构协助完
成相关材料的预审核及反馈意见答复工作,同时,华锡集团、标的资产及北部湾集团
将利用自身国有企业背景和资源优势,加强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沟通,积极配合相关
部门,抓紧落实各项工作,推进相关手续尽快完成,确保按照计划完成探矿权转采矿
权相关工作。
(1)本次交易作价的影响
本次交易以中联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
据,该项探矿权评估采用了折现现金流量法,其评估价值体现自评估基准日(2020 年
况,因矿业权持有人导致的超出预期事项,不影响该探矿权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
如探矿权转采矿权进度不及预期,对探矿权评估基准日的客观市场价值没有影响。
综上,本次交易,依据中联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编号:中联评报字
[2021]第 2000 号),上述探矿权采用了折现现金流量方法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报
告》(编号:中联评报字[2021]第 2000 号)报告的出具是以当时的探矿权转采及投
产进度进行了现金流预测,评估结果反映的是该探矿权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
评估参数选取合理,上述探矿权转采如最终未能如期办毕,不影响本次交易作价。如
最终未能如期办毕,根据华锡集团已与上市公司签订《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华锡集团承诺了该探矿权投产后的累计完成业绩,如最终未能如期办毕导致累计净利
润不及预期,华锡集团将给予上市公司业绩补偿,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2)对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编号:中联评报字[2021]第 2000
号),铜坑矿(92 号矿体)剩余开采年限为 8.75 年,即可开采至 2029 年,在 92 号矿
体资源枯竭前有较长的时间办理探转采手续,因此不会对标的公司目前生产经营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
四、结合前述分析,补充披露标的资产矿业权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具备开发开采
条件,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等规定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拥有的 2 项采矿权,5 项探矿权资产,矿业权资质证书取得情
况如下:
序号 探矿权人 证号 项目名称 有效期限
广西南丹县大厂矿田铜坑矿
深部锌多金属矿勘探
日
广西南丹县大厂矿田翁罗-贯 2021 年 7 月 9 日至
洞区锌铅矿勘探 2026 年 7 月 9 日
广西南丹县大厂矿田羊角尖
区锌铜矿勘探
日
至 2025 年 9 月 1 日
日
序号 采矿权人 证号 项目名称 有效期限
广西华锡矿业有限公司铜坑 2022年9月6日至
矿 2030年5月23日
广西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 5 月 1 日至
锡矿 2027 年 5 月 1 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标的公司上述矿业权均已取得权属证书。本次交易以
折现现金流法评估的 2 项采矿权均为已投产的矿山,已具备开发开采条件。以折现现
金流法评估的广西南丹县大厂矿田铜坑矿深部锌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实际勘查工作程
度已达勘查,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对探矿权资源储量情况有较为全面系统的认识,该项
探矿权后续具备投入生产必要的资源条件,且标的公司具有排他取得该项探矿权划定
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采矿权的资格,且对于该区域内的矿产资源的开发及开采,标
的公司已通过以往的生产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生产和管理经验,该项探矿权已具备开发
开采条件。
以收入权益法评估的 2 项探矿权——广西南丹县大厂矿田羊角尖区锌铜矿勘探、
广西南丹县大厂矿田翁罗-贯洞区锌铅矿勘探,实际勘查工作程度已达详查,具备后续
开发条件,但由于规模较小,标的资产后续将结合持续勘探发现的经济价值情况,决
定后续建设方案。
以勘查成本效用法评估的矿业权——广西临桂区龙口铅锌矿详查、广西全州县冷
水塘锌矿详查,待探明具有经济开采价值的矿产资源储量后,申请取得采矿权许可证
并完成项目建设后即可进行正式开采。
综上,本次交易方案,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华锡矿业 100.00%股权,华锡矿
业股权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华锡矿业股权权属清晰;本次交
易标的资产拥有的 2 项采矿权、5 项探矿权资产均已取得权属证书,上述矿业权均具
备开发开采条件,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等规定。
五、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本次《重组报告书(修订稿)》“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第八
节 本次交易的合规分析”中就上述内容进行了修订并补充披露。
六、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一)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采矿权已完成过户审批。
(二)“处置国家出资权益”时间为探矿权在转为采矿权时进行,标的公司已完成
探矿权过户手续并已取得矿业权证书。
(三)“广西南丹县大厂矿田铜坑矿深部锌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转采矿权不存
在可预见的实质性障碍,2023 年 7 月底前办毕探矿权转采矿权手续具备可行性,标的
公司已采取有效的保障措施,如未能如期办毕对本次交易作价和标的资产未来生产经
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四)本次交易方案,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华锡矿业 100.00%股权,华锡矿
业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华锡矿业股权权属清晰;本次交易标
的资产拥有的 2 项采矿权、5 项探矿权资产均已取得权属证书,上述矿业权均具备开
发开采条件,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等规定。
问题 2:
申请文件及一次反馈回复显示,1)本次交易选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交易
定价依据,其中,华锡矿业持有的铜坑矿采矿权、锡矿采矿权、铜坑矿深部锌多金属
矿勘探探矿权(正在办理探转采手续)均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进行评估,大厂矿田翁
罗—贯洞区锌铅矿勘探探矿权、大厂矿田羊角尖区锌铜矿勘探探矿权采用收入权益法
进行评估。2)华锡集团承诺华锡矿业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实现的扣非
归母净利润不低于 27,500 万元、28,000 万元及 28,500 万元,主要是参考收益法预测
中华锡矿业未来年度净利润。请你公司:1)结合收益法评估资产(采矿权资产)与
承担业绩承诺的资产(整个标的资产)之间的差异情况,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未针对采
用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进行评估的资产单独设置业绩承诺,会否出现标的公司完
成业绩承诺但采矿权资产未能实现其对应预测净利润的情形,相关业绩承诺安排是否
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调整安排。2)结
合铜坑矿深部锌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翁罗—贯洞区锌铅矿勘探探矿权、锌铜矿勘探
探矿权目前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最新进展、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补充披露预计达产日
期、达产规模,相关评估参数选取的依据及合理性。3)补充披露华锡集团承诺业绩
是否已包括前述 3 个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或收入权益法评估作价的探矿权未来年度建
成投产后的业绩,如否,请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业绩补偿有
关规定进行规范。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收益法评估资产(采矿权资产)与承担业绩承诺的资产(整个标的资
产)之间的差异情况,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未针对采用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进行评
估的资产单独设置业绩承诺,会否出现标的公司完成业绩承诺但采矿权资产未能实现
其对应预测净利润的情形,相关业绩承诺安排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
类第 1 号》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调整安排。
(一)采用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进行评估的资产情况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编号:中联评报字[2021]第 2000
号),中联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中采用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
进行评估的资产明细如下:
标的公司对
序号 矿业权名称 矿山或矿段名称 评估方法
其持有比例
广西南丹县大厂矿田铜坑矿
铜坑矿(采矿权)、广西 (原生矿)
南丹县大厂矿田铜坑矿深 广西南丹县大厂矿田铜坑矿
部锌多金属矿勘探(探矿 (巴力-长坡锌矿)
权) 广西南丹县大厂矿田铜坑矿
(黑水沟-大树脚矿段)
广西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
司锡矿(采矿权)
广西南丹县大厂矿田翁罗
广西南丹县大厂矿田翁罗-
贯洞区锌铅矿
矿权)
广西南丹县大厂矿田羊角
广西南丹县大厂矿田羊角尖
区锌铜矿
权)
广西南丹县大厂矿田铜坑矿深部锌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系铜坑矿(采矿权)
的向下延伸,广西南丹县大厂矿田铜坑矿深部锌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与铜坑矿采
矿权平面范围一致,标高范围相连(垂直上下关系),广西南丹县大厂矿田铜坑矿深
部锌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转为采矿权后,将与铜坑矿(采矿权)合并、整体开
发,因两宗矿业权属于同一采矿体系,且在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时一并纳入了开发
范围,因此,评估机构将两宗矿业权合并分三个矿段进行评估。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编号:中联评报字[2021]第 2000
号),上述采用基于未来收益预期评估的矿业权资产,评估机构预测业绩承诺期内各
矿业权资产所生产的归属于母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矿业权名称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合计
合计 27,447.46 27,447.46 27,447.46 82,342.37
注:广西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锡矿净利润为广西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锡矿单体报表净利润乘
以标的公司持有高峰公司股权比例 58.75%计算得出。
单位:万元
序号 矿业权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广西南丹县大厂矿田铜坑矿
(巴力-长坡锌矿)
广西南丹县大厂矿田铜坑矿
(黑水沟-大树脚矿段)
广西南丹县大厂矿田翁罗-贯
洞区锌铅矿
广西南丹县大厂矿田羊角尖区
锌铜矿
序号 名称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合计
广西南丹县大厂矿田铜坑矿
(巴力-长坡锌矿)
广西南丹县大厂矿田铜坑矿
(黑水沟-大树脚矿段)
广西南丹县大厂矿田翁罗-贯
洞区锌铅矿
广西南丹县大厂矿田羊角尖区
锌铜矿
注:广西南丹县大厂矿田翁罗-贯洞区锌铅矿勘探探矿权、广西南丹县大厂矿田羊角尖区锌铜矿
勘探探矿权采用收入权益法评估,两宗矿业权净利润以评估机构预测的年现金流入扣除所得税计
算得出。
(二)本次交易业绩承诺调整
为进一步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华锡集团与上市公司签订《业绩补偿协议
之补充协议》,增加了采矿权资产组业绩承诺、探矿权资产组业绩承诺,具体如下:
本次交易华锡集团所作出之采矿权资产组业绩承诺参考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
产评估报告》(编号:中联评报字[2021]第 2000 号)中资产基础法对采矿权评估预
测的未来年度净利润,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矿业权名称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合计
合计 27,447.46 27,447.46 27,447.46 82,342.37
注:广西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锡矿净利润为广西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锡矿单体报表净利润乘
以标的公司持有股权比例 58.75%计算得出。
华锡集团承诺广西南丹县大厂矿田铜坑矿(原生矿)、广西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
司锡矿两项矿业权资产于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实现的单体报表口径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82,342.37 万元。
本次交易华锡集团所作出之探矿权资产组业绩承诺参考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
产评估报告》(编号:中联评报字[2021]第 2000 号)中资产基础法对探矿权预测的
未来年度净利润,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矿业权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广西南丹县大厂矿田铜坑矿
(巴力-长坡锌矿)
广西南丹县大厂矿田铜坑矿
(黑水沟-大树脚矿段)
广西南丹县大厂矿田翁罗-贯
洞区锌铅矿
广西南丹县大厂矿田羊角尖区
锌铜矿
合计 270.3 247.59 955.86 3,943.52
序号 名称 2026年 2027年 2028年 合计
广西南丹县大厂矿田铜坑矿
(巴力-长坡锌矿)
广西南丹县大厂矿田铜坑矿
(黑水沟-大树脚矿段)
广西南丹县大厂矿田翁罗-贯
洞区锌铅矿
广西南丹县大厂矿田羊角尖区
锌铜矿
合计 6,875.59 15,572.60 15,235.75 43,101.21
华锡集团承诺标的公司相关探矿权资产于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2025 年、
益后净利润累计不得低于人民币 43,101.21 万元。
(三)调整后本次交易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1)标的公司业绩承诺
本次交易华锡集团所作出之标的公司口径业绩承诺参考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
产评估报告》(编号:中联评报字[2021]第 2000 号)中收益法预测的标的公司未来
年度净利润,并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合计
标的公司扣非归母净利润 27,500.00 28,000.00 28,500.00 84,000.00
如上表所示,华锡集团承诺标的公司在 2022 年度、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实现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27,500.00 万元、28,000.00 万
元及 28,500.00 万元,业绩承诺期内合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不低于 84,000.00 万元。
(2)采矿权资产组业绩承诺
本次交易华锡集团所作出之采矿权资产组业绩承诺参考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
产评估报告》(编号:中联评报字[2021]第 2000 号)中资产基础法对采矿权评估预
测的未来年度净利润,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矿业权名称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合计
合计 27,447.46 27,447.46 27,447.46 82,342.37
注:广西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锡矿净利润为广西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锡矿单体报表净利润乘
以标的公司持有股权比例 58.75%计算得出。
华锡集团承诺广西南丹县大厂矿田铜坑矿(原生矿)、广西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
司锡矿两项矿业权资产于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实现的单体报表口径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82,342.37 万元。
(3)探矿权资产组业绩承诺
本次交易华锡集团所作出之探矿权资产组业绩承诺参考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
产评估报告》(编号:中联评报字[2021]第 2000 号)中资产基础法对探矿权预测的
未来年度净利润,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矿业权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广西南丹县大厂矿田铜坑矿
(巴力-长坡锌矿)
广西南丹县大厂矿田铜坑矿
(黑水沟-大树脚矿段)
广西南丹县大厂矿田翁罗-贯
洞区锌铅矿
广西南丹县大厂矿田羊角尖区
锌铜矿
合计 270.3 247.59 955.86 3,943.52
序号 名称 2026年 2027年 2028年 合计
广西南丹县大厂矿田铜坑矿
(巴力-长坡锌矿)
广西南丹县大厂矿田铜坑矿
(黑水沟-大树脚矿段)
广西南丹县大厂矿田翁罗-贯
洞区锌铅矿
广西南丹县大厂矿田羊角尖区
锌铜矿
合计 6,875.59 15,572.60 15,235.75 43,101.21
华锡集团承诺标的公司相关探矿权资产于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2025 年、
益后净利润累计不得低于人民币 43,101.21 万元。
(1)标的公司业绩承诺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口径业绩承诺期为自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当年起
的连续 3 个会计年度(含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当年)。如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于 2022 年内实施完毕,则承诺期间为 2022 年度、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如
本次交易实施完成时间延后,则业绩承诺期相应顺延。
(2)采矿权资产组业绩承诺
本次交易的采矿权资产组业绩承诺期为自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当年起
的连续 3 个会计年度(含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当年)。如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于 2022 年内实施完毕,则承诺期间为 2022 年度、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如
本次交易实施完成时间延后,则业绩承诺期相应顺延。
(3)探矿权资产组业绩承诺
因部分探矿权投产期较晚,本次交易的探矿权资产组业绩承诺期为自本次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当年起的连续 7 个会计年度(含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
当年)。如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于 2022 年内实施完毕,则承诺期间为 2022 年度-
止年份不变。
(1)标的公司业绩承诺
①补偿方式
交易对方同意,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司的净利润或累计净利润未达到对应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数,视为标的公司该年度未实
现业绩承诺,由华锡集团根据《业绩补偿协议》的有关约定进行补偿。上市公司应单
独披露业绩承诺期限内每个年度标的公司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及其与承诺净利润数的
差异情况,并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该等差异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出
具意见。《业绩补偿协议》项下以专项审核的净利润数作为确定华锡集团是否需要承
担补偿义务的依据。
交易对方同意以其于本次交易中所持标的资产的作价为限承担补偿义务,业绩补
偿应当先以股份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②补偿金额的计算
交易对方在盈利预测补偿期内每个会计年度应补偿股份数量按以下公式计算确
定:
每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标的公司累积承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的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标的公司累积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
利润数)÷业绩补偿期标的公司累计承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数
总和×标的资产整体作价-以前年度累积已补偿金额。累计应补偿金额不超过本次交易
标的资产的整体作价。
每年应补偿股份数量=每年补偿金额÷本次交易的每股发行价格。
(2)采矿权资产组业绩承诺
①补偿方式
业绩承诺期届满后,交易各方应当根据《专项审核报告》按照采矿权资产组累计
实现净利润计算补偿金额。
②补偿金额的计算
采矿权资产组业绩补偿金额=(2022 年至 2024 年采矿权资产组承诺的单体报表口
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累计净利润-2022 年至 2024 年采矿权资
产组实现的单体报表口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累计净利润)÷2022
年至 2024 年采矿权资产组承诺的单体报表口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累计净利润×采矿权资产评估值-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口径计算的已补偿金额。
补偿股份数量=采矿权资产组业绩补偿金额÷本次交易的每股发行价格。
标的公司和采矿权补偿期届满后,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在出具当年度财务报告时对标的公司和采矿权进行减值测试,并在出具年度报
告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经减值测试如:标的公司和采矿权期末减值额(如标的公司
和采矿权资产组的期末减值额同时大于业绩承诺期应补偿金额,则华锡集团应以标的
资产和采矿权资产组的期末减值额孰高作为标准向上市公司补偿)>补偿期限内已补
偿股份总数×本次交易的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现金总额(如有),则华锡
集团应当就差额部分(资产减值补偿金额=标的资产承诺期末减值额与采矿权资产组承
诺期末减值额孰高值-华锡集团在业绩承诺期累计已补偿金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现金
总额(如有))对上市公司另行进行补偿。
(3)探矿权资产组业绩承诺
①补偿方式
业绩承诺期届满后,交易各方应当根据《专项审核报告》按照探矿权资产组实现
累计净利润计算补偿金额。
②补偿金额的计算
探矿权资产组业绩补偿金额=(2022 年至 2028 年探矿权资产组单体报表口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承诺累计净利润-2022 年至 2028 年探矿权资产
组实现的单体报表口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累计净利润)÷2022
年至 2028 年探矿权资产组单体报表口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承诺
累计净利润×探矿权资产评估值。
补偿股份数量=探矿权资产组业绩补偿金额÷本次交易的每股发行价格。
探矿权资产组补偿期届满后,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在出具当年度财务报告时对相关探矿权进行减值测试,并在出具年度报告时出具专
项核查意见。经减值测试如:探矿权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交
易的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现金总额(如有),则华锡集团应当就差额部分
(差额部分=探矿权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交易的每股发行价
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现金总额(如有))对上市公司另行进行补偿。
③调整业绩承诺后股权锁定期限调整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之后,华锡集团以所持华锡矿业股权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
上述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华锡集团因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在符合
前述股份限售期约定的前提下,业绩承诺期内按照如下方式进行锁定:
华锡集团本次交易与探矿权资产评估值对应股数(探矿权资产评估值/本次交易的
每股发行价格),在探矿权资产组业绩承诺业绩补偿期限内(2022 年-2028 年)不得
转让,在符合《证券法》及监管机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对探矿权资产组业绩承诺
期实际净利润数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如实现的净利润达到或高于承
诺净利润则解锁,如实现的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则在业绩补偿完成后,剩余股票解
锁。
(四)收益法评估资产(采矿权资产)与承担业绩承诺的资产(整个标的资产)
之间的差异情况
本次交易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对标的资产涉及的矿业权采用折
现现金流量法、收入权益法进行评估。调整业绩承诺后,华锡集团在本次交易中同时
对标的公司口径利润数和矿业权资产组利润数进行了承诺。前述承诺中,承担业绩承
诺的资产和评估的资产范围一一对应,不存在差异。如前述两项业绩承诺中任何一项
未完成,华锡集团均需要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
益。
(五)本次交易未针对采用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进行评估的资产单独设置业
绩承诺,会否出现标的公司完成业绩承诺但采矿权资产未能实现其对应预测净利润的
情形
调整业绩承诺后,华锡集团在本次交易中同时对标的公司口径利润数和矿业权资
产组利润数进行了承诺。其中承诺的标的公司口径利润数来自于资产评估中收益法的
预测结果,承诺的采矿权资产组利润数来自于矿业权评估的预测结果。如前述两项业
绩承诺中任何一项未完成,华锡集团均需要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不会损害上市公司
及中小投资者利益。
(六)相关业绩承诺安排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有关
规定
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安排
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的规定,具体如下:
(1)标的公司的业绩补偿承诺方为华锡集团,华锡集团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关联
方,华锡集团以其获得的股份进行业绩补偿,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进行业绩承诺的相关规定。
(2)标的公司采用资产基础法估值并作为定价依据,其中 2 项采矿权及 3 项探矿
权资产采用了收益法进行评估,华锡集团对相关矿业权资产进行单项业绩承诺及补
偿,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 “1-2 业绩补偿及奖励”中关于应
当对资产基础法评估中采用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评估的资产进行业绩补偿的相关
规定。
(1)业绩补偿期限:不少于 3 年。
(2)业绩补偿支付方式:业绩承诺方承诺,业绩补偿优先以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
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发行的股份进行补偿。若前述股份不足补偿的,不足部分由
业绩承诺方以现金方式补足。
(3)业绩承诺履约保障:交易对方承诺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优先用于履行
业绩补偿承诺,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未来交易对方如质押本次交易
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将书面告知质权人本次质押的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
务,并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明确约定。
综上,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期限不少于 3 年;业绩承诺方中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控制的关联方优先以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基于收益
法评估作价的矿业权资产进行补偿,业绩补偿数量的计算公式和业绩补偿保障措施与
相关规定的要求一致,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 “1-2 业绩补偿
及奖励”中关于业绩补偿方式和补偿期限的规定。
二、结合铜坑矿深部锌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翁罗—贯洞区锌铅矿勘探探矿权、
锌铜矿勘探探矿权目前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最新进展、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补充披露
预计达产日期、达产规模,相关评估参数选取的依据及合理性
(一) 铜坑矿深部锌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
铜坑矿深部锌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主要矿段为黑水沟-大树脚矿段,应其属于铜坑
矿深部,因此计划与在现有铜坑矿采矿权范围内的巴力-长坡锌矿分先后开发,具体开
发建设周期如下:
根据《开发利用方案》及相关可研报告,巴力-长坡锌矿段后续投产计划如下:
实施 预计
事项 周期依据
周期 完成时间
巴力-长坡锌
设计按竖井60m/月、单轨平巷120m/月、双轨平巷100m/
矿开拓工程建 24个月 2025年8月
月、硐室450m3/月、车场90~100m/月、天井60m/月、辅
设(地下)
助斜坡道75 m/月的掘进速度安排工作计划。为加快项目
选矿工程、辅
工程建设,减少建设时间,根据矿山实际组织生产协调能
助生产及公用
系统工程等
(地上)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巴力-长坡锌矿段预计达产日期、达产规模情况如下:
建设起始日 建设周期 竣工日期 试生产年份 达产年份 达产产能
广西南丹县大厂矿
田铜坑矿(巴力- 24个月 2025年 2026年 66万吨/年
日 日
长坡锌矿)
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编号:中联评报字[2021]第 2000 号)中资
产基础法对巴力-长坡锌矿段预测的达产日期及达产规模如下:
建设起始日 建设周期 竣工日期 试生产年份 达产年份 达产产能
广西南丹县大厂矿
田铜坑矿(巴力- 24个月 2024年 2025年 66万吨/年
长坡锌矿)
由于矿业权过户时间超预期,导致巴力-长坡锌矿段建设起始日较原计划推后约 10
个月。为尽快推动该矿段投产,标的公司计划协同开展黑水沟-大树脚矿探转采及巴
力-长坡锌矿段后续施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标的公司正在着手启动相关复工前
准备工作。
根据《开发利用方案》及相关可研报告,黑水沟-大树脚矿段后续投产计划如下:
事项 实施周期 预计完成时间 周期依据
黑水沟-大树脚矿 按竖井60m/月、单轨平巷120m/月、双
开拓工程建设 24个月 2026年10月 轨平巷100m/月、硐室450m3/月、车场
(地下) 90~100m/月、天井60m/月、辅助斜坡道
井、4号回风井、斜坡道、3号盲斜井和
选矿工程、辅助
生产及公用系统 24个月 2026年10月
外,可利用4号盲斜井,施工30m中段、
工程等(地上)
织生产协调能力,可安排多个工作面同
事项 实施周期 预计完成时间 周期依据
时组织施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黑水沟-大树脚矿段预计达产日期、达产规模情况如
下:
建设起始日 建设周期 竣工日期 试生产年份 达产年份 达产产能
广西南丹县大厂
矿田铜坑矿(黑 2024年10月 2026年10月1
水沟-大树脚矿 1日 日
段)
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编号:中联评报字[2021]第 2000 号)中资
产基础法对黑水沟-大树脚矿段预测的达产日期及达产规模如下:
建设起始日 建设周期 竣工日期 试生产年份 达产年份 达产产能
广西南丹县大厂
矿田铜坑矿(黑 2024年10月 2026年10月
水沟-大树脚矿 1日 1日
段)
(1)探矿权转采矿权进度不及预期
由于标的公司探矿权转采矿权审批时间超预期主要风险因素为标的公司提交的相
关文件不符合要求遭相关部门退回风险,因此,标的公司计划聘请外部第三方机构协
助完成相关材料的复审工作,同时,华锡集团、标的资产及北部湾集团将利用自身国
有企业背景和资源优势,加强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密切沟通,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工
作,抓紧落实各项工作,推进相关手续尽快完成,确保按照计划完成探矿权转采矿权
相关工作。
(2)施工进度不及预期
标的公司依据工程量对工程进度进行了预测,但仍存在因矿业权法律变化(如环
保政策)、地质条件变化等因素,使得项目施工进度不及预期。
(1)巴力-长坡矿段实际建设进展与预计投资建设进度不一致的原因
巴力-长坡矿段实际建设进展与原评估预计建设投资进度不一致,主要原因为标的
资产矿业权过户时间超预期,未能按原计划的 2021 年底前完成过户。
(2)评估预测中巴力-长坡矿段预计建设进度的依据
本次交易评估假设巴力-长坡矿段于 2022 年 10 月开始建设,建设周期 2 年,于
年 8 月完成探转采,考虑一定时间的准备期,预计开始建设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评估基准日时需进行矿山建设工作从而达到正常生产的时间。通常情况下,适用于采
用收益途径评估拟建、在建、改扩建矿山采矿权价值的情形。” 本次评估标的资产符
合采用收益途径评估拟建矿山采矿权价值的情形,因此。根据矿山实际及开发方案确
定的建设期具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本次评估假设的巴力-长坡矿段预计建设进度具有合理性,符合评估准
则的相关规定。
(3)对本次交易评估的影响
基于本次评估目的,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不是“投资价值类型”,而是“市场价
值类型”,即体现为任何有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开采技术等)、有意愿的理性
投资人,按照基准日有效的开发利用方案完成投资建设的情况。因此,上述情况对标
的资产评估的客观市场价值没有影响。
为验证标的资产价值未发生不利变化,中联评估出具了《加期评估报告》(中联
评报字(2022)第 2383 号),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对华锡矿业股东全部
权益价值进行了加期评估;加期评估中巴力-长坡矿段建设期调整为假设自 2023 年开
始建设。经加期评估验证,铜坑锌多金属矿探矿权 2021 年 12 月 31 日评估价值为
减值(含黑水沟-大树脚矿段、巴力-长坡锌矿,未扣减出让收益),差异主要是由于
无风险利率降低导致折现率不同造成,项目建设期的顺延没有对本次交易评估构成不
利影响。
(二)广西南丹县大厂矿田羊角尖区锌铜矿勘探、广西南丹县大厂矿田翁罗-贯洞
区锌铅矿勘探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翁罗—贯洞区锌铅矿勘探探矿权、羊角尖区锌铜矿勘
勘探探矿权标的公司尚未制定投产计划。广西南丹县大厂矿田羊角尖区锌铜矿勘探、
广西南丹县大厂矿田翁罗-贯洞区锌铅矿勘探,实际勘查工作程度已达详查,具备后续
开发条件,但由于规模较小,标的资产计划集中精力投产铜坑矿深部锌多金属矿,后
续将结合经济价值情况,决定后续建设方案。
翁罗—贯洞区锌铅矿勘探该探矿权已编制了《广西南丹县翁罗-贯洞矿区锌矿详查
报告》,已通过了评审,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并对矿床开发经济意
义进行了概略评价,具有一定的获利能力,但尚未编制开发利用方案,不具备采用折
现现金流量法评估的条件,但达到采用收入权益法评估的要求,收入权益法是通过权
益系数对销售收入现值进行调整从而得到矿权价值,不考虑矿山建设期,故评估计算
期自本项目评估基准日开始计算至矿山结束,折现期的确定符合以往评估实践。
羊角尖区锌铜矿勘勘探该探矿权已编制了《广西南丹县大厂矿田羊角尖区锌铜矿
详查报告》,已通过了评审,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并对矿床开发经
济意义进行了概略评价,具有一定的获利能力,但尚未编制开发利用方案,不具备采
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的条件,但达到采用收入权益法评估的要求,收入权益法是通
过权益系数对销售收入现值进行调整从而得到矿权价值,不考虑矿山建设期,故评估
计算期自本项目评估基准日开始计算至矿山结束,折现期的确定符合以往评估实践。
三、补充披露华锡集团承诺业绩是否已包括前述 3 个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或收入
权益法评估作价的探矿权未来年度建成投产后的业绩,如否,请按照《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业绩补偿有关规定进行规范
为进一步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华锡集团已在原有对标的公司业绩承
诺的基础上,增加了对矿业权资产组利润数的承诺。因此,本次业绩承诺的相关安排
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业绩补偿有关规定。
四、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本次《重组报告书(修订稿)》之“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三、本次
交易具体方案”、“第六节 标的资产估值情况”之“十、其他事项”中就上述内容进行了
修订并补充披露。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一)本次交易已针对采用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进行评估的资产单独设置业
绩承诺,不会出现标的公司完成业绩承诺但采矿权资产未能实现其对应预测净利润的
情形,相关业绩承诺安排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有关规定。
(二)评估机构相关评估参数选取的依据及合理性,与预计实际达产情况不存在
重大差异。
(三)华锡集团已在原有对标的公司业绩承诺的基础上,增加了对矿业权资产组
利润数的承诺。因此,本次业绩承诺的相关安排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
第 1 号》业绩补偿有关规定。
问题 3:
申请文件及一次反馈回复显示,1)华锡集团和贷款银行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
约定华锡集团同意以其合法拥有并可进行处置的全部权利提供质押担保,包括华锡集
团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2)华锡集团控股股东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集团)就华锡集团银团贷款签署保证担保合同,担保额
度为华锡集团提供的抵(质)押担保资产未能覆盖的部分,北部湾集团将通过扩大担
保金额置换质押上市公司股份,从而不影响华锡集团履行业绩补偿义务。请你公司:
对价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的具体举措及其有效性。2)补充披露如华锡集
团同银行签订的最高额质押贷款合同中的质押物不包括本次交易对价股份,对华锡集
团获取银行贷款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会否导致其存在无法偿付到期债务等影响上
市公司收购的情形。3)补充披露如华锡集团质押本次交易对价股份且未来被行权
时,北部湾集团是否明确承诺通过各种方式置换华锡集团所质押的上市公司股份以保
障业绩承诺履行。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华锡集团会否通过质押本次交易对价股份方式逃废业绩补偿义务,
保障对价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的具体举措及其有效性
(一)本次交易对价股份拟用于质押情况
本次交易,华锡集团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用于为华锡集团自身银行贷款提供
抵质押情况如下:
行原则上同意《关于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团贷款协议变更方案》,同意变更
华锡矿业贷款担保主要条件,确认在华锡矿业与债委会银行签订新的抵质押担保协议
基础上,华锡矿业(包括高峰公司)使用所持全部资产为自身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贷款
进行抵质押担保,不再为华锡集团及关联方提供抵质押担保。华锡矿业公司后续完成
资本运作后,华锡集团将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贷款抵质押。
团持有的华锡矿业上市后股权,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华锡集团与各银行尚未就
处于限售期内的上市公司股票(本次交易完成后,华锡集团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在业
绩补偿期限内均处于限售期)是否办理质押手续及质押率等事项协商一致,本次交易
完成后,华锡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是否办理质押登记等相关事项尚存不确定性。
华锡集团银团贷款增信措施充足的情况下,华锡集团未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如何办
理抵(质)押登记按证监会、国资委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二)为保障对价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的具体举措及有效性
为保障对价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华锡集团出具承诺:
我司已充分知悉本次交易完成后我司所持上市公司股票负有业绩补偿义务,我司
承诺:
本次交易完成后,业绩补偿期限内我司不会将取得的相应对价股票用于贷款抵
(质)押担保。
综上,华锡集团不会通过质押本次交易对价股份方式逃废业绩补偿义务。
二、补充披露如华锡集团同银行签订的最高额质押贷款合同中的质押物不包括本
次交易对价股份,对华锡集团获取银行贷款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会否导致其存在
无法偿付到期债务等影响上市公司收购的情形
根据华锡集团(不包括华锡矿业及其子公司)、来宾冶炼、五吉公司等公司与 11
家贷款银行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1》《最高额质押合同-3》《最高额抵押合同-1》,
出质人华锡集团同意已其合法拥有并可进行处置的权利进行抵质押担保,根据北部湾
集 团 与 11 家 贷 款 银 行 签 订 的 《 最 高 额 保 证 合 同 》 ( 编 号 : 合 同 编 号 :
HXYT2021002)约定,北部湾集团为抵(质)押人华锡集团、高峰公司、来宾冶炼、
五吉公司、华锡矿业等贷款提供担保。
根据中天银(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华锡集团专项评估报告(编号:桂
中天银预评字[2021]第 0187 号等)(为银行贷款出具的专项评估报告),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华锡集团(不含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股权及资产)资产评估价值为
名称 银行贷款评估价值 贷款规模 评估依据
华锡集团(不含标的公司及其下属 桂 中 天 银 预 评 字 [2021]
子公司股权及资产) 第 0187 号等
依上表,华锡集团自身资产能覆盖自身贷款规模,同时华锡集团贷款由北部湾集团
提供担保,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北部湾集团尚未使用的银行授信额度高,华锡
集团及北部湾集团有能力维持贷款存续,贷款存续与华锡集团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
份关系较小,如华锡集团同银行签订的最高额质押贷款合同中的质押物不包括本次交
易对价股份,对华锡集团获取银行贷款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其出现无法偿
付到期债务等影响上市公司收购的情形。
三、补充披露如华锡集团质押本次交易对价股份且未来被行权时,北部湾集团是
否明确承诺通过各种方式置换华锡集团所质押的上市公司股份以保障业绩承诺履行
北部湾集团已出具承诺:
华锡集团已承诺业绩补偿期内,不会将取得的相应对价股票用于贷款抵(质)押
担保,我集团公司承诺将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借款置换相应贷款、增加增信
措施、增加担保物等),确保华锡集团贷款不会因对价股票未办理抵(质)押担保而
出现贷款失信行为。业绩补偿期内,如华锡集团将取得的相应对价股票用于贷款抵
(质)押担保,在华锡集团须向上市公司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的情况下,我集团公司承
诺将通过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借款置换相应贷款、增加增信措施、增加担保
物等)置换华锡集团所抵(质)押的上市公司股份,以确保华锡集团履行业绩补偿义
务不受对价股票抵(质)押影响。
综上,华锡集团已明确承诺本次交易华锡集团取得的对价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
补偿承诺,不会将华锡集团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用于贷款抵(质)押担保。如华锡集
团质押本次交易对价股份且未来被行权时,北部湾集团明确承诺通过各种方式置换华
锡集团所质押的上市公司股份以保障业绩承诺履行。
四、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本次《重组报告书(修订稿)》之“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三、本次
交易具体方案”中就上述内容进行了修订并补充披露。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一)华锡集团不会通过质押本次交易对价股份方式逃废业绩补偿义务,已采取
有效措施保障对价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二)如华锡集团同银行签订的最高额质押贷款合同中的质押物不包括本次交易
对价股份,对华锡集团获取银行贷款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其存在无法偿付
到期债务等影响上市公司收购的情形。
(三)北部湾集团已明确承诺确保华锡集团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优先用于保障业
绩承诺的履行。
问题 4:
申请文件及一次反馈回复显示,1)标的资产近两年发生多起安全生产事故,造
成至少 4 人死亡、1 人受伤。停工损失、经济赔偿等合计 1 亿余元,目前部分事故尚
在调查中。2)标的资产将部分采矿业务外包给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南
源矿建有限公司等主体实施,部分安全生产事故受害人系前述公司的员工。3)2021
年 12 月,河池市应急管理局对标的资产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并提出多项整
改意见,目前尚有部分事项未整改完成。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标的资产近两年发
生的多起安全生产事故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目前正在调查中的事故是否存在
被当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预计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损失金额,以及对标的资产
评估作价和本次交易的影响。2)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将采矿等业务外包给第三方主体
实施是否符合行业监管要求和行业惯例,本次交易完成后是否沿用此种生产模式;结
合标的资产与外包主体的相关约定,补充披露外包施工人员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所产
生的赔偿、罚款等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3)补充披露应当地主管部门要求整改事项
的处理进展,预计能够如期整改完毕的判断依据和保障措施,如未能如期办毕会否造
成采矿业务停产等重大不利影响。4)结合标的资产采选矿等业务的安全生产风险、
当地地质气候环境等对安全作业的影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及有效运行情况等,
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未来防范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安全的具体举措,以及
保障标的资产不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损失的具体举措。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标的资产近两年发生的多起安全生产事故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目前正在调查中的事故是否存在被当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预计承担的法
律责任和损失金额,以及对标的资产评估作价和本次交易的影响
(一)相关安全生产事故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亡
亡,2021 年 12 月 14 日,南丹县应急管理局对铜坑矿业分公司作出了《安全生产行政
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丹)应急罚〔2021〕18 号】。
人死亡,铜坑矿在事故中存在对采空区治理和封闭不到位,采空区含硫矿石仍存在自
燃发火现象;对矿山存在采空区坍塌及自然发火危险没有进行风险调查、评估,并根
据评估结果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制定的《铜坑矿业分公
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全面,未针对高危高热等风险进行评估及制定对应的应急处
置措施;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缺少高温高热等方面内容,未能告知从业人员在
此种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铜坑矿
业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南丹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2014 年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决定对铜坑矿业分公司处以 36.00 万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证明铜坑矿上述安全生产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员死亡
亡。
根据南丹县人民政府于 2022 年 7 月 19 日出具的《南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广西高
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1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丹政函【2022】103
号),2022 年 1 月 11 日,高峰公司井下 400m 水平主溜井发生 1 起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150.00 万元,该起事故是一起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
位,安全管理人员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能正确辨识溜井作业现场风险,违规
冒险站在溜井堆存的废石上监督、指挥作业,导致安全管理人员坠落溜井被废石掩埋
窒息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丹)应急罚〔2022〕15 号】,认定上述事故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
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高峰公司处以 48.0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南丹县应急管理局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已出具了《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法
行为证明》,证明高峰公司上述安全生产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河池市应急管
理局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已出具了《证明》,证明高峰公司上述安全生产事故属于一
般生产安全事故;2022 年 9 月 27 日,南丹县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该起事
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2022 年 10 月 10 日,南丹县应急管理局出具《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证明》,证明高峰公司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0 日不存在安全生
产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
团有限公司广西南丹分公司发生 1 起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
有限公司广西南丹分公司发生一起冒顶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
根据南丹县人民政府于 2022 年 9 月 21 日出具的《南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广西华锡
矿 业 有 限 公 司 铜 坑 矿 业 分 公 司 “2.26” 冒 顶片 帮 事故 调 查报 告 > 的 批复 》 (丹 政 函
【2022】139 号),2022 年 2 月 26 日,铜坑矿分公司井下 386m 水平 203-1#线浅采工
程作业面发生一起冒顶片帮事故,造成 1 人死亡,1 人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应急罚【2022】32 号),对铜坑矿业分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 48.0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
罚。
南丹县应急管理局于 2022 年 3 月 24 日已出具了《证明》,证明铜坑矿业分公司
上述安全生产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河池市应急管理局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出
具了《证明》,证明铜坑矿业分公司上述安全生产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上述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2022 年 9 月 27 日,南丹县应急管理局出具
《证明》,证明该起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2022 年 10 月 10 日,南丹县应急管
理局出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证明》,证明铜坑矿公司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综上,上述安全生产事故均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且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二)目前正在调查中的事故是否存在被当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预计承
担的法律责任和损失金额,以及对标的资产评估作价和本次交易的影响
的法律责任和损失金额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前期正在调查中的事故相关部门已出具调查事故报告
及批复,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具体情况如下:
(1)高峰公司 2022 年 1 月 11 日安全生产事故
根据南丹县人民政府于 2022 年 7 月 19 日出具的《南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广西高
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1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丹政函【2022】103
号),2022 年 1 月 11 日,高峰公司井下 400m 水平主溜井发生 1 起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150.00 万元。2022 年 7 月 29 日,南丹县应急管理局对
高峰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丹)应急罚〔2022〕15 号】,认定上述事故
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
条第一款,《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高峰公
司处以 48.0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铜坑矿业分公司 2022 年 2 月 26 日安全生产事故
根据南丹县人民政府于 2022 年 9 月 21 日出具的《南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广西华锡
矿 业 有 限 公 司 铜 坑 矿 业 分 公 司 “2.26” 冒 顶片 帮 事故 调 查报 告 > 的 批复 》 (丹 政 函
【2022】139 号),2022 年 2 月 26 日,铜坑矿分公司井下 386m 水平 203-1#线浅采工
程作业面发生一起冒顶片帮事故,造成 1 人死亡,1 人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丹)应急罚【2022】32 号),对铜坑矿业分公司作出处以
人民币 48.0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前期正在调查中的事故相关部门已出具调查事故报告及批复,标的公司已承担了
相应法律责任并缴纳了行政处罚相关罚款,上述两起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99.80
万元,事故不存在未决诉讼或其他争议纠纷,相关事项对标的资产评估作价和本次交
易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为验证标的资产价值未发生不利变化,中联评估出具了《加期评估报告》(中联
评报字【2022】第 2383 号),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对华锡矿业股东全部
权益价值进行了加期评估,加期评估已考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矿山停产影响,具体
如下:
铜坑矿采矿权
基准日 2021.12.31 基准日 2020.12.31
参数
原矿量(万吨) 90.00 150.00 150.00
影响,产量减少
单价(元/金属吨)
锡精矿含锡 188,500.00 107,600.00 107,600.00
锡、锑、锌等金属价格持
续上涨,2022 年评估基
铅锑精矿含铅锑 26,700.00 18,800.00 18,800.00
价按 2021 年 1 月-2022
年 6 月金属均价确定,
锌精矿含锌 14,600.00 11,800.00 11,800.00
评估一致,采用 2018-
硫铁矿 160.00 70.00 70.00
年销售收入(万元) 74,059.98 78,782.34 80,137.04
单位总成本 435.95 435.95 423.88
年总成本费用 42,875.17 64,348.93 63,209.06
利润总额 27,607.80 10,753.57 13,170.31
所得税 6,901.95 2,688.39 3,292.58
折现率 7.78% 8.14%
评估值(万元) 16,156.61 15,478.19
高峰矿采矿权
基准日 2021.12.31 基准日 2020.12.31
参数
原矿量(万吨) 23.00 33.00 33.00
影响,产量减少
单价(元/金属吨)
锡精矿含锡 202,900.00 109,000.00 109,000.00 2021 年-2022 年上半年,
铅锑精矿含铅锑 29,300.00 17,500.00 17,500.00 锡、锑、锌等金属价格持
续上涨,2022 年评估基
锌精矿含锌 15,700.00 12,800.00 12,800.00
价按 2021 年 1 月-2022
硫铁矿 160.00 70.00 70.00 年 6 月金属均价确定,
评估一致,采用 2018-
年销售收入(万元) 89,720.28 79,697.09 80,327.92
单位总成本 965.32 965.32 957.53
年总成本费用 22,805.83 31,820.03 31,596.27
利润总额 62,688.07 44,224.16 45,048.65
所得税 15,672.02 11,056.04 11,262.16
折现率 7.78% 8.14%
评估值(万元) 311,593.97 298,628.17
依据上表评估机构已在加期评估报告之资产基础法采矿权价值评估中,考虑了
常年份下降 10.00 万吨至 23.00 万吨,铜坑矿 2022 年出矿量较正常年份下降 60.00 万
吨至 90.00 万吨;评估机构选取 2021 年-2022 年上半年锡、锑、锌等有色金属均价作
为铜坑矿、高峰矿 2022 年产品销售价格(高于基准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评估报告之
资产基础法采矿权价值评估中选取的 2018-2020 年锡、锑、锌等金属平均价格),有
色金属产品价格上涨弥补了铜坑矿及高峰矿产量下跌对 2022 年损益的影响,同时因无
风险利率降低导致折现率下降,经加期评估验证,铜坑矿及高峰矿采矿权截至 2021 年
估价值没有减值,安全生产事故没有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作价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
二、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将采矿等业务外包给第三方主体实施是否符合行业监管要
求和行业惯例,本次交易完成后是否沿用此种生产模式;结合标的资产与外包主体的
相关约定,补充披露外包施工人员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所产生的赔偿、罚款等法律责
任的承担主体
(一)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将采矿等业务外包给第三方主体实施是否符合行业监管
要求和行业惯例,本次交易完成后是否沿用此种生产模式
采矿业务外包给专业矿山采掘施工单位的模式,是国内外矿山企业的通行做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下发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2 号)对矿山企业外包工程做出了明确规定,标的公
司将采矿工程外包给第三方符合行业监管要求。
市 场 上 可 比 上 市 公 司 华 钰 矿 业 ( 股 票 代 码 601020 ) 、 国 城 矿 业 ( 股 票 代 码
( 股 票 代 码 000816 ) 、 融 捷 股 份 ( 股 票 代 码 002192 ) 、 金 贵 银 业 ( 股 票 代 码
式,实行产量、质量、成本考核控制综合成本。因此,标的资产将采矿等业务外包给
第三方主体实施符合行业惯例,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继续沿用此种生产模式。
(二)结合标的资产与外包主体的相关约定,补充披露外包施工人员发生的安全
生产事故所产生的赔偿、罚款等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
根据高峰公司与浙江南源矿建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 日签订的《广西高峰矿业
有限责任公司井巷采掘(B 标段)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编号:HX03722021120800
号),高峰公司作为发包方,将高峰公司开拓工程、采准工程、采场采矿、残矿回
收、采场充填及其他措施工程发包给浙江南源矿建有限公司。事故受害人系浙江南源
矿建有限公司南丹分公司员工,根据《广西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井巷采掘(B 标
段)工程承包合同》有关约定,事故责任应由浙江南源矿建有限公司承担。2022 年 1
月 12 日,在南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协调下,申请人谭细妹(系死者配
偶)、谭水湘(系死者母亲)、陈红勤(系死者女儿)、陈钰锟(系死者儿子)与被
申请人浙江南源矿建有限公司南丹分公司就事故涉及的伤亡赔偿争议达成调解,根据
南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南丹劳人仲字〔2022〕第 8 号),被申
请人浙江南源矿建有限公司南丹分公司参照《工伤保险条件》的规定支付申请人谭细
妹、谭水湘、陈红勤、陈钰锟丧葬补助金 43,055.46 元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876,680
元,共计 919,735.46 元,限被申请人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前一次性付清。截至 2022 年
司承担,与高峰公司无关。
根据南丹县人民政府于 2022 年 7 月 19 日出具的《南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广西高
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1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丹政函【2022】103
号),建议由高峰公司依据公司内部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规定对外包队浙江南源
矿建有限公司南丹分公司进行处理,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安全生产事故所
产生的赔偿、罚款等法律责任已全部履行完毕。
根据铜坑矿业分公司和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铜坑矿业分公司井下
掘进、浅孔采矿及其相关措施工程施工合同》,铜坑矿业分公司将井下掘进、浅孔采
矿及其相关措施工程发包给经过公开招标的成交单位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
担。本次事故需要向事故遇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主要是支付受害人伤亡
赔偿费用。2022 年 2 月 27 日,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丹分公司与韦桥妹
(受害人配偶)、梁俊维(受害人之子)、韦玉芝(受害人母亲)签订《工伤保险待
遇补偿协议》,约定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丹分公司向对方一次性支付
项的支付由浙江南源矿建有限公司承担,与铜坑矿业分公司无关。
根据南丹县人民政府于 2022 年 9 月 21 日出具的《南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广西华锡
矿 业 有 限 公 司 铜 坑 矿 业 分 公 司 “2.26” 冒 顶片 帮 事故 调 查报 告 > 的 批复 》 (丹 政 函
【2022】139 号),建议对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丹分公司处 70.00 万元罚
款,南丹县应急管理局已对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丹分公司进行了行政处
罚,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安全生产事故所产生的赔偿、罚款等法律责任已
全部履行完毕。
三、补充披露应当地主管部门要求整改事项的处理进展,预计能够如期整改完毕
的判断依据和保障措施,如未能如期办毕会否造成采矿业务停产等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主管部门提出的多项安全生产整改事项的进展等情况
如下:
(一)完成整改事项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标的资产已完成的安全隐患整改事项如下:
序号 整改问题 进展 复核意见
井下-200m 南面斜坡道作业面实测温度为 35.0℃,实测
已完成整 (河)应急复查
改 〔2022〕非煤 11 号
冷降温措施
装置 改 〔2022〕非煤 11 号
已完成整 (河)应急复查
改 〔2022〕非煤 11 号
已完成整 (河)应急复查
改 〔2022〕非煤 11 号
阶段开采顺序与设计不符。设计要求先对-150m 和-200m
已完成整 (河)应急复查
改 〔2022〕非煤 11 号
业先回采-100m 中段
企业擅自在库内建设多道中隔坝,致使调洪库容不足,
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要求。经有测绘资质的河
池 市振 浩测 绘有 限公 司实 测, 水位 标高 最高 点 643.73
米,滩顶标高 644.02 米,安全超高 0.29 米,不符合《尾
已完成整 (丹)应急复查
改 〔2022〕非煤 12 号
矿堆积坝沉积滩顶与设计洪水位的高差应符合表 3 的最
小安全超高值的规定,滩顶至设计洪水位水边线的距离
应符合表 3 最小干滩长度值的规定’中规定的三等库最小
安全超高 0.7 米的规定
排洪隧洞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且多处混凝土悬空、渗
已完成整 (丹)应急复查
改 〔2022〕非煤 12 号
第 6.9.1 条
在线监测系统只有两级预警,未对干滩长度进行在线监 已完成整
测 改
上述1-7项安全隐患整改事项已取得应急管理局下发的整改复查意见书,应急管理
部门确认了标的公司已完成整改,第8项整改事项已完成整改,尚未取得应急管理局下
发的整改复查意见书。
(二)未完成整改事项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标的资产未完成的安全隐患整改事项如下:
序号 整改问题 整改时限 整改进展
计划实施 200 至-200 米 否,整改进度情
水平猴车建设项目,项 况已向河池市应
于 2022 年 12 目完成后不再作为人行 急管理局汇报,
倾角为 29°,人行道宽度局部
仅有 0.4m,部分踏步已严重损
整改 设计院的方案,正在开 局同意整改期限
毁
展顶板锚网支护等安全 延期至 2022 年
措施工作。 12 月 31 日
已编制相关安全设施设
于 2022 年 12 计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应急道路违反规程要求设置在 预计可在要求期
尾矿坝外坡和坝顶上 限前完成整改
整改 审批通过,目前正在进
行施工图设计及施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标的资产正在进行整改安全隐患事项为 2 个,均正在
开展施工建设工作,如标的资产未能如期整改可向相关部门提出延期整改申请,不会
导致采矿业务停产或构成其他重大不利影响。
四、结合标的资产采选矿等业务的安全生产风险、当地地质气候环境等对安全作
业的影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及有效运行情况等,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未来防范安
全生产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安全的具体举措,以及保障标的资产不因安全生产事
故遭受损失的具体举措
矿山生产过程中冒顶片帮、坠罐、放炮、中毒窒息、水灾、火灾、车辆伤害、坍
塌等都可能导致伤亡事故发生,标的公司建立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
大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安全项目及安全设施管理制
度》、《工伤事故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高风险作业安全管理
规定》、《职业卫生管理办法》、《加强工程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设备设施检修安全管理规定》、《井下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源管理制
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等制度,上述安全生产事故均与外包施工单位人员安全意识薄弱相关,为防范安全生
产事故,标的公司采取下列措施:
(一)加强对外包施工单位的管理
加强对外包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完善外包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并
消除生产作业现场的事故隐患,严厉打击生产作业中“三违”行为。严格按照《非煤
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加强度对外包
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二)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坚持源头管控、标本
兼治,把风险管控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消除在事故发生前面。组织开展全面的安全生
产风险隐患辨识、评估,将辨识出的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和整改措施。将双
重预防机制落实到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实现闭环管理,切实加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
查工作,提高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三)强化技术管理
充实安全技术管理机构,健全技术管理制度,采掘施工作业设计必须充分考虑矿
体特征、水文地质条件和工程地质条件,明确穿爆参数设计和支护的设计,按照采场
单体设计组织采掘作业,严禁无设计或者不按设计开展采掘作业。
具体举措如下:
(一)高峰公司采取的措施
高峰公司本次安全生产事故主要由于外包队人员安全意识薄弱造成,事故发生
后,高峰公司组织对矿区全体员工包括外包队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的措施如
下:
深入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对外包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
条件进行全面排查审核;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外包队伍建设,提升
外包队伍规范化管理,切实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全大检查,对提升系统、通风系统、供排水系统、供配电系统、采掘运输系统及爆破
器材的储存、运输、使用各个环节认真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求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安全管理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者
加大处罚力度。
(二)华锡矿业采取的具体举措
责任制》《广西华锡矿业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广西华锡矿业有限公司安全
生产检查制度》《广西华锡矿业有限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广西华锡矿业有
限公司安全生产项目及设施管理制度》《广西华锡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广西华锡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广西华锡矿业有限公司高风险作
业安全管理规定》《广西华锡矿业有限公司外来工程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规定》《广西
华锡矿业有限公司设施设备检修安全管理规定》《广西华锡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网
络图》《广西华锡矿业有限公司井下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规定》《广西华锡矿业有限公
司危险源管理制度》《广西华锡矿业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广西华锡矿
业有限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广西华锡矿业有限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
等,并不定期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对安全生产检查出的问题,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
行督促并要求整改。
产主体责任,压实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化采掘机械替代人工操作设备,不断提升井下作业安全保障能力。
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识和实际工作能力。
任事故和未遂事件的查处和考核,促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绩效的提升。
综上,华锡矿业、高峰公司等责任主体,高度重视矿山安全事故多发问题,从上
至下制定了严格整改措施,加大对外包队人员的全面管控,全面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风
险,尽可能采取一切措施防范安全生产事故风险的再次发生。
五、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本次《重组报告书(修订稿)》“第四节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之“十
六、行政处罚情况”中就上述内容进行了修订并补充披露。
六、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一)标的资产近两年发生的多起安全生产事故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标
的资产评估作价和本次交易的没有重大影响。
(二)标的资产将采矿等业务外包给第三方主体实施符合行业监管要求和行业惯
例,本次交易完成后沿用此种生产模式。
(三)应当地主管部门要求整改事项的处理进度符合预期,标的公司采取了保障
措施,如未能如期整改不会造成采矿业务停产等重大不利影响。
(四)标的资产已进一步采取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安全的举
措。
问题 5:
申请文件及一次反馈回复显示,1)华锡集团曾以其全部资产为银行贷款设定担
保。2)标的资产全部资产负债系从华锡集团划拨而来。截至反馈回复出具日,华锡
矿业全部资产仍为华锡集团银团贷款(合计约 35 亿)承担担保责任。3)相关主体正
在办理担保变更手续,标的资产预计在 2021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办毕担保变更手
续。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前述担保变更手续的具体含义,变更完成后标的资产是否继
续为华锡集团或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担保变更手续的办理进展、预计办毕时间、是
否存在实质性障碍,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担保事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担保事项是否属
于或有负债、会否影响本次交易作价。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前述担保变更手续的具体含义
(一)标的公司资产抵(质)押担保情况
根据 2020 年 1 月 14 日经华锡集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
资产的议案》,华锡集团划转至华锡矿业的银行贷款金额约为 21 亿元,该部分贷款原
贷款主体为华锡集团,且均为《银团贷款(一期)协议》项下贷款,划转之前华锡集
团以其全部资产为上述贷款设定担保;相关资产负债划转进入华锡矿业后,为解除华
锡矿业资产为华锡集团设定的贷款抵(质)押担保责任,2020 年 7 月 31 日华锡集团
召开银团债权金融机构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与会银行同意《关于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银团贷款协议变更方案》,同意变更华锡矿业贷款担保主要条件,确认在华锡
矿业与债委会银行签订新的抵质押担保协议基础上,华锡矿业(包括高峰公司)使用
所持全部资产为自身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贷款进行抵质押担保,不再为华锡集团及关联
方提供抵质押担保。
及下属子公司与 11 家贷款银行续签了《银团贷款(二期)协议》,《银团贷款(二
期)协议》对银团项下的贷款归属明确约定如下:
按照《华锡集团债权金融机构委员会会议纪要》(华锡债委﹝2020﹞2 号)约
定,各银团成员行根据华锡集团资产划转的进程,将华锡集团的贷款相应额度划转至
华锡矿业,划转后银团贷款的各银团成员行对借款人的债权之银团成员行、贷款额度
等最终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银团成员行 借款单位 划转后贷款余额(万元)
华锡集团 28,590.00
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
区分行 华锡矿业 21,410.00
高峰公司 17,500.00
华锡集团 49,412.96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高峰公司 15,000.00
华锡集团 29,260.0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华锡矿业 20,740.00
公司南宁分行
高峰公司 18,250.00
五吉公司 4,394.34
华锡集团 36,706.39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9,117.60
华锡矿业
南宁分行
五吉公司 2,390.0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锡集团 32,359.88
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华锡矿业 24,233.12
华锡集团 13,637.4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
壮族自治区分行
五吉公司 3,000.00
华锡集团 15,638.4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高峰公司 11,000.00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 华锡集团 11,436.00
壮族自治区分行 华锡矿业 8,564.0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 华锡集团 25,564.00
分行 华锡矿业 18,436.00
华锡集团 20,896.46
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含河池市区联社)
五吉公司 15,926.0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 华锡集团 30,456.60
分行 华锡矿业 15,543.40
合计 591,502.33
同时,华锡集团、华锡矿业及下属子公司与银团贷款的各银团成员行签订了《银
团贷款(二期)协议》主合同项下的抵(质)押担保合同,具体签订合同情况如下:
抵押人/出质 抵押权人/质
合同名称 抵押物 担保范围 最高债权额
人 权人
银团贷款二期 华锡集团;来 11 家银团贷款 抵押人同意以 华锡集团、来 386,640.00 万
最高额抵押合 宾冶炼;五吉 行 其享有合法权 宾冶炼、五吉 元
同-1 (合同编 公司;佛子公 利可用于设定 公司项下债权
号: 司;梧州冶 抵押的财产提
HXYT2021003- 炼;河池五吉 供抵押担保
限公司
银团贷款二期 华锡矿业;高 11 家银团贷款 抵押人同意以 华锡矿业、高 329,360.00 万
最高额抵押合 峰公司 行 其享有合法权 峰公司项下债 元
同-2 (合同编 利可用于设定 权
号: 抵押的财产提
HXYT2021003- 供抵押担保
银团贷款二期 华锡集团;来 11 家银团贷款 出质人同意以 华锡集团、来 386,640.00 万
最高额质押合 宾冶炼;五吉 行 其享有合法权 宾冶炼、五吉 元
同 -1 ( 合 同 编 公司;佛子公 利可用于设定 公司项下债权
号 : 司;梧州冶炼 质押的动产提
HXYT2021004- 供质押担保
质押)
银团贷款二期 华锡矿业;高 11 家银团贷款 出质人同意以 华锡矿业、高 329,360.00 万
最高额质押合 峰公司 行 其享有合法权 峰公司项下债 元
同-2 (合同编 利可用于设定 权
号: 质押的动产提
HXYT2021004- 供质押担保
质押)
银团贷款二期 华锡集团;来 11 家银团贷款 出质人同意以 华锡集团、来 386,640.00 万
最高额质押合 宾冶炼;五吉 行 其享有合法权 宾冶炼、五吉 元
同 -3 ( 合 同 编 公司 利可用于设定 公司项下债权
号 : 质押的权利提
HXYT2021004- 供质押担保
质押)
银团贷款二期 华锡矿业;高 11 家银团贷款 出质人同意以 华锡矿业、高 329,360.00 万
最高额质押合 峰公司 行 其享有合法权 峰公司项下债 元
同 -4 ( 合 同 编 利可用于设定 权
号 : 质押的权利提
HXYT2021004- 供质押担保
押)
华锡集团、来宾冶炼、五吉公司等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等 11
家银行签订《银团贷款二期最高额质押合同-1》《银团贷款二期最高额质押合同-3》
《银团贷款二期最高额抵押合同-1》,约定华锡集团、来宾冶炼、五吉公司、佛子公
司为非上市板块贷款提供抵(质)押担保;同时,华锡矿业、高峰公司与国家开发银
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等 11 家银行签订《银团贷款二期最高额质押合同-2》《银团贷
款二期最高额质押合同-4》《银团贷款二期最高额抵押合同-2》,华锡矿业、高峰公
司以其享有合法权利可用于设定抵(质)押的财产为自身贷款提供抵质押担保。
根据上述合同约定,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标的公司已办理资产抵(质)押
情况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抵质押担保贷
产权人 抵质押资产 抵质押合同
抵质押登记证明编号 款主体
华锡矿业、高
高峰公司 机器设备 1392 7572 0016 6614 5524 《最高额抵押合同-2》
峰公司贷款
华锡矿业、高
车河尾矿砂 1527 8989 0018 2776 8573 《最高额抵押合同-2》
峰公司贷款
华锡矿业 华锡矿业、高
鲁塘尾矿砂 1527 8989 0018 2776 8573 《最高额抵押合同-2》
峰公司贷款
机器设备 1486 2353 0017 7642 7624 《最高额抵押合同-2》 华锡矿业、高
峰公司贷款
桂(2022)南丹县不动产证 华锡矿业、高
土地使用权 《最高额质押合同-2》
明第 0000592 号、0000593 号 峰公司贷款
依据上表,华锡矿业不存在为华锡集团贷款提供抵质押担保并办理抵质押登记的
情况。
综上,华锡集团、华锡矿业已经与贷款行分别签署抵(质)押合同,并分别办理
资产抵(质)押手续,华锡矿业资产只为自身贷款提供抵质押担保已被各贷款行认可
且已签订相关协议。
(二)履行担保变更手续的具体含义
根据《华锡集团债权金融机构委员会会议纪要》(华锡债委﹝2020﹞2 号)及
《银团贷款(二期)协议》,各贷款行应将原华锡集团约 21 亿元贷款变更至华锡矿
业,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相关贷款主体变更尚未完成,华锡集团及华锡矿业存
续贷款主体变更进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银团成员行 贷款金额 借款主体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
治区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
族自治区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
族自治区分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
治区分行
合计 74,338.61
单位:万元
其中应划转至华锡矿业贷
序号 银团成员行 华锡集团借款总金额
款金额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
宁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
族自治区分行
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
联社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
族自治区分行
合计 287,200.00 105,739.64
因划转至华锡矿业的银行贷款借款主体仍未全部从华锡集团变更为华锡矿业,导
致应由华锡矿业自身资产提供抵(质)押担保贷款合计 10.57 亿元,借款主体仍为华
锡集团,且华锡集团与各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能切分出具体归属于华锡矿业的借款
合同,因此履行担保变更手续的具体含义为应划转至华锡矿业的银行贷款借款主体从
华锡集团变更为华锡矿业。
二、变更完成后标的资产是否继续为华锡集团或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担保变更
手续的办理进展、预计办毕时间、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
按照金融机构信贷政策要求,贷款划转审批需要先对华锡矿业进行授信审批,各
成员行已完成华锡矿业 2021 年度审计报告、经营事项等授信资料的收集工作,正积极
推进行授信审批,但由于实际办理贷款划转,涉及开展银团资产评估、分行或总行审
批、签订合同、办理借款主体变更手续等系列工作,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各成
员行的审批及进展情况不一致,存续贷款中尚未完成贷款主体变更的贷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预计办
银团成员行 贷款金额 进度 变更是否完成
号 毕时间
华锡集团借款合同中,明
确约定 2.14 个亿是华锡
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壮族 2022 年
自治区分行 12 月
信资料收集上报,等待审
批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已完成授信资料收集上 2022 年
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报,等待总行审批 12 月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因原贷款未到期,等待总 2022 年
行审批 12 月
行
南宁分行 报,等待总行审批 12 月
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 已完成授信资料收集上 2022 年
联社 报,等待审批 12 月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已完成授信资料收集上 2022 年
南宁分行 报,等待总行审批 12 月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已完成授信资料收集上 2022 年
报,等待审批 12 月
行
合计 105,739.64
次债委会”),根据该次会议形成的《华锡集团债权金融机构委员会会议纪要》(华锡
债委﹝2022﹞1 号),华锡集团、华锡矿业等主体与各银团贷款行达成如下一致意
见:
“华锡矿业及其下属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已划转至华锡矿业的银团贷款,以及华
锡矿业的下属子公司作为借款人的银团贷款提供抵(质)押担保,不为尚未划转至华
锡矿业的银团贷款,以及华锡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除华锡矿业及其下属子公司外)
的银团贷款提供抵(质)押担保。
尚未划转至华锡矿业的银团贷款后续划转至华锡矿业后,华锡矿业及其下属子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及下属子公司作为借款人的银团贷款提供抵(质)押担保,保证
人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为抵(质)押
担保未能实现的债权部分,华锡矿业及下属子公司仍不为华锡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
(除华锡矿业及其下属子公司外)的银团贷款提供抵(质)押担保。
截至本次会议召开日,对于尚未完成划转至华锡矿业的银团贷款,由华锡集团承
担偿还义务,保证人为北部湾集团。如华锡矿业实际使用了华锡集团作为借款人的贷
款,由华锡集团向华锡矿业追偿。对于已完成划转至华锡矿业的银团贷款,由华锡矿
业承担偿还义务,保证人为北部湾集团。
本会议纪要与银团贷款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经各方协商一
致后作出,对各方具有约束力,未经各方书面同意不可撤销。”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华锡集团债权金融机构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之法律意见书》(编号: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0)第587-8号),国浩律师(南
宁)事务所指派专项法律顾问出席本次债委会,对本次债委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本次债委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债委会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华锡集团债权金融机构行为准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上述银团会议纪要,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虽应划转至华锡矿业的部分
银行贷款主体尚未变更至华锡矿业,但标的公司贷款的抵(质)押担保责任已与华锡
集团明确区分,华锡矿业目前及未来只为自身贷款提供抵(质)押担保,不为华锡集
团任何贷款提供抵(质)押担保;针对尚未划转至华锡矿业的贷款,在完成划转前,
由华锡集团承担偿还义务,华锡集团向华锡矿业追偿,华锡集团与华锡矿业签订了相
关协议,约定如下:
“ 1、按照 2022 年 11 月 16 日出具的《华锡集团债权金融机构委员会会议纪要》
(华锡债委﹝2022 年﹞1 号)约定,华锡集团债权金融机构委员会各成员行尚未划转
至华锡矿业的全部贷款,由华锡集团向贷款行承担偿还义务。华锡矿业实际使用了华
锡集团作为借款人的上述贷款,由华锡集团向华锡矿业追偿,追偿金额为尚未划转至
华锡矿业的全部贷款等额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锡矿业偿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按照尚未划转至华锡矿业的贷款合同约定金额及时间
由华锡集团支付给华锡矿业,再由华锡集团支付给各贷款银行。
业所欠华锡集团等额借款本金。”
根据《华锡集团债权金融机构委员会会议纪要》(华锡债委﹝2022﹞1 号)及上
述协议,贷款尚未划转至华锡矿业前,该部分贷款视同华锡集团向华锡矿业提供借
款,借款利息按照尚未划转至华锡矿的贷款合同约定金额及时间由华锡矿业支付给华
锡集团,为确保支付借款利息的公允性,华锡集团与华锡矿业签订补充协议,就借款
利息等约定如下:
“1、根据 2022 年 11 月 16 日出具的《华锡集团债权金融机构委员会会议纪要》
(华锡债委﹝2022 年﹞1 号),华锡集团债权金融机构委员会各成员行贷款尚未划转
至华锡矿业前,华锡矿业向华锡集团支付尚未划转至华锡矿业的借款本息,利息费用
计算公式如下:
利息费用=∑(某银行在华锡集团存续的贷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息期限×该
笔贷款合同实际贷款金额÷该银行在华锡集团存续的贷款总金额×该银行尚未划转至
华锡矿业的贷款金额)
形式通知华锡矿业,华锡矿业应当在本息支付日前一日将当期应偿还的借款本息汇入
华锡集团指定账户。
单位:万元
华锡集团借 其中应划转至华 贷款合同约
序号 银团成员行
款总金额 锡矿业贷款金额 定借款利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
宁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
族自治区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
族自治区分行
合计 105,739.64
上述应划转至华锡矿业的贷款原则上应在到期日之前划转至华锡矿业并签署贷款
合同,如上述贷款到期后,仍存在尚未划转至华锡矿业的,在华锡集团完成相应到期
贷款续贷手续后,如取得的贷款资金实际借予华锡矿业,华锡矿业仍按照本协议约定
向华锡集团支付本息。”
上述华锡矿业向华锡集团所支付的利息按照未划转至华锡矿业的贷款本金及贷款
合同约定利率到期支付,华锡集团收取华锡矿业所支付的利息费用后,等额支付给各
贷款行,华锡集团账面因该项交易不产生任何损益。综上华锡矿业上述支付给华锡集
团的利息费用公允,不存在输送利益的情况。
综上,根据《华锡集团债权金融机构委员会会议纪要》(华锡债委﹝2022﹞1
号)及已签订的银团贷款协议及抵(质)押合同,标的公司贷款的抵(质)押担保责
任已与华锡集团明确区分,华锡矿业目前及未来只为自身贷款提供抵(质)押担保,
不为华锡集团任何贷款提供抵(质)押担保。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标的公司担
保变更手续已履行完毕,因贷款主体未变更形成的标的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风险
已消除。
华锡集团出具的承诺:“本公司承诺在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交割(标的公司股权完
成工商变更登记)前,完成与债委会银行签订新的抵质押担保协议相关工作,承诺后
续华锡矿业(包括高峰公司)使用所持全部资产为自身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贷款进行抵
质押担保,不再为华锡集团及关联方提供抵质押担保,因贷款抵质押担保未按约定变
更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承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担保事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规
定:第九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上市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三)单笔
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不为华锡集团提供任何抵质押担保,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
四、担保事项是否属于或有负债、会否影响本次交易作价
根据华锡集团、标的公司已与债权行签订的最高额抵质押合同,标的公司只为自
身贷款提供抵质押担保,担保事项不属于或有负债,不会影响本次交易作价。
五、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本次《重组报告书(修订稿)》中“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
“七、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对外担保情况”之“(二)对外担保及资产抵押、质押
等受限情况”中就上述内容进行了修订并补充披露。
六、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因华锡集团、华锡矿业已经与贷款行分别签署抵质押合同,并正在分别办理资产
抵(质)押,虽然贷款尚未划转至华锡矿业,但华锡矿业资产只为自身贷款提供抵
(质)押担保已被各贷款行认可且已签订相关协议,根据《华锡集团债权金融机构委
员会会议纪要》(华锡债委﹝2022﹞1 号),虽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相关贷款
主体尚未变更至华锡矿业,但贷款的抵(质)押担保责任已明确区分,华锡矿业目前
及未来只为自身贷款提供抵(质)押担保,不为华锡集团任何贷款提供抵(质)押担
保,相关因贷款主体未变更形成的担保风险已消除。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担保事项不属
于或有负债,不会影响本次交易作价。
问题 6:
申请文件及一次反馈回复显示,1)标的资产 2 宗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人为华锡
集团,目前正在办理过户手续,其中 1 处面积 70,698.02 平方米的土地将被南丹县人
民政府进行收储,权证办理正在协商中。2)7 宗划拨用地正在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
需要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 5 宗尚需办理华锡集团过户
至标的资产的手续,预计标的资产将于 2022 年 12 月底前完成前述手续。3)标的资
产共有 3 宗正在使用的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宗地,面积合计 131.49 亩,占标的资产及其
下属子公司使用中的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为 1.61%,南丹县自然资源局拟将土地确权给
华锡集团及子公司,但预计上述土地确权因涉及与周边村民沟通事项,具有不确定
性。若标的资产最终未能取得权属证书,预计主要影响为需支付周边村民土地补偿
款。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授权经营土地过户手续办理进展、是否存在障碍、预计
办毕时间,如未能如期办毕对标的资产评估作价、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2)
部分土地使用权被收储的原因,土地用途,土地收储对标的资产评估作价、生产经营
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3)部分土地使用权划拨转出让手续的办理进展、预计 2022
年年底前办毕的依据,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金额及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财务指标
和评估作价的影响。4)131.49 亩土地使用权的性质、用途;当地土地主管部门是否
拟确权给标的资产,该土地使用权预计取得权属证书的时间、手续办理是否存在实质
性障碍;如未能取得权属证书,标的资产能否继续使用该土地;需支付周边土地补偿
款的金额,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和评估作价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请独立财务顾
问、律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授权经营土地过户手续办理进展、是否存在障碍、预计办毕时间,如未能如
期办毕对标的资产评估作价、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注入标的资产的授权经营土地已全部完成过户手续,
其中 1 宗土地部分被收储后剩余土地权属证书已变更至标的公司,具体如下:
证载 土地面积 土地
权证编号 坐落 用途 使用期限
权利人 (平方米) 性质
丹国用(2009) 车选威 工业 授权 2005 年 5 月 14 日起
华锡集团 70,698.02
第 5020104034 号 虎山 用地 经营 2055 年 5 月 13 日止
该宗土地原土地面积为 70,698.02 平方米,2022 年 7 月 26 日南丹县人民政府与标
的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书》,南丹县人民政府收储了部分该宗土地
(收储面积为 53,564.76 平方米),收储价格为 779.04 万元,剩余 17,133.26 平方米土
地标的公司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桂 2022 南丹县不动产权第 0043185 号)。
二、部分土地使用权被收储的原因,土地用途,土地收储对标的资产评估作价、
生产经营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共南丹县委员会常委会会议纪要(十四届第 59 号),收储的原因主要为广
西 南 方 公 司 的 浸 出 渣 处 理 系 统 升 级 改 造 项 目 提 供 建 设用 地 。 拟 收 储 土 地 面 积 共
万元,收储补偿款不低于本次评估值,拟收储土地原为车河选厂的仓储用地,大部分
为空地,非生产必须的资产,因此,土地收储不会对标的资产评估作价、生产经营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部分土地使用权划拨转出让手续的办理进展、预计 2022 年年底前办毕的依
据,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金额及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财务指标和评估作价的影响
(一)土地使用权划拨转出让手续的办理进展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标的资产土地使用权划拨转出让手续办理进展情况如
下:
序 土地面积 用 土地 使用期 办理进
权利人 原权证编号 坐落
号 (平方米) 途 性质 限 展
工
华锡 丹国用(2014)第 大厂大树脚黑 业
集团 5010101026 号 水沟 用
地
工
华锡 桂(2017)南丹县不动 南丹县大厂镇 业
集团 产权第 0000237 号 铜坑矿 用
地
工
华锡 桂(2017)南丹县不动 南丹县大厂镇 业
集团 产权第 0000238 号 铜坑矿 用
地
华锡 桂(2020)南丹县不动 大厂镇砂坪路 工
集团 产第 0001126 号 砂坪选矿厂 业
用
地
华锡 丹国用(2010)第 南丹县大厂镇 住
集团 5010106040 号 大厂街 宅
工
南丹县大厂镇
高峰 桂 2021 南丹县不动产 业
公司 权第 0000174 号 用
南面
地
工
南丹县大厂镇
高峰 桂(2022)南丹县不动 业 正在办
公司 产权第 0004974 号 用 理
黄瓜洞
地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序号 1-6 土地使用权已完成划拨土地转出让手续且权
属证书已变更至标的公司,高峰公司在办理序号 7 划拨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
续,该宗土地权利人为高峰公司,不涉及权属变更,标的公司预计将在 2022 年 12 月
底前完成。
(二)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金额及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财务指标和评估作价
的影响
根据南丹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联席会议文件会议纪要[(2019 年 12 月
次土地评估值已扣除了需要缴纳的出让金金额,对本次评估作价没有影响。由于缴纳
土地出让金金额较小,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财务指标不构成重大影响。
四、131.49 亩土地使用权的性质、用途;当地土地主管部门是否拟确权给标的资
产,该土地使用权预计取得权属证书的时间、手续办理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如未能
取得权属证书,标的资产能否继续使用该土地;需支付周边土地补偿款的金额,对标
的资产生产经营和评估作价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标的资产尚未取得土地权属证书的 131.49 亩土地使用权
情况如下:
(一)高峰公司 103.59 亩用地
该宗土地地上建有高峰公司竖井办公楼等建筑物,2022 年 11 月 17 日,南丹县人
民政府下达《关于南丹县大厂镇大厂村砂坪村民小组及高峰村民小组与广西高峰矿业
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书》(编号:丹政法【2022】52 号),南丹县
人民政府认定该宗土地所有权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高峰公司(工业、办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根据上述规定,高峰公司依据上述处
理决定即可办理土地权属证书,但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相关村民仍可通过申请行政复议
等方式对上述处理决定提出异议,考虑到南丹县人民政府在出具上述处理决定时已进
行了充分调研并取得了相应证据,预计后续村民如申请行政复议主要影响高峰公司办
证进度,不对高峰公司使用该宗土地及后续办证构成重大影响。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
之日,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相关村民尚未提出行政复议,如后续村民未提出行政复议,
高峰公司预计土地使用权证书将于 2023 年一季度取得。
(二)高峰公司车队 23.3 亩用地
该宗土地性质为国有工业用地,主要用于车队停车及维修使用;截至本核查意见
出具之日,南丹县大厂镇大厂村岩山脚村民小组已与华锡集团签订《和议书》(组织
单位:南丹县大厂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南丹县自然资源局、南丹县司法局),双
方达成一致意见,认为该宗土地为华锡集团历史沿用地,土地权属属于国有。截至本
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华锡集团正在办理国有土地权属证书,预计土地使用权证书将于
(三)大厂加油站 4.6 亩
该宗土地性质为国有工业用地,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南丹县大厂镇大厂村
岩山脚村民小组已与华锡集团签订《和议书》(组织单位:南丹县大厂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南丹县自然资源局、南丹县司法局),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认为该宗土地
为华锡集团历史沿用地,土地权属属于国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华锡集团正
在办理国有土地权属证书。预计土地使用权证书将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
综上,上述车队用地及大厂加油站用地已与周边村民签署了《和议书》,办理权
属证书已不存在实质障碍,其余 103.59 亩用土地使用权已取得南丹县人民政府下达的
土地纠纷的处理决定书,南丹县人民政府认定该宗土地所有权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
属于高峰公司,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后续办理权属证书主要受村民是否提出行
政复议影响。上述 3 宗正在使用的宗地面积合计 131.49 亩,该些土地均为华锡集团及
其子公司历史沿用土地,占标的公司总土地使用面积的 1.65%,使用开始时间可追溯
到 70 年代,无论权属证书是否完成办理预计标的公司均能继续使用该宗土地。若标的
资产最终未能取得权属证书,预计主要影响为需支付周边村民土地补偿款,土地补偿
款预计不超过 1,000 万元,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华锡集团出具承诺:如因上述土地未办理权属证书,导致主管部门补缴相关费
用、罚款、收回相关土地的,华锡集团将全额承担搬迁费用、因生产停滞造成的损
失、补缴的费用及罚款,并承担因此引起的全部损失,确保标的资产不会因此遭受任
何损失。因此,上述土地如不能取得权属证书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同时考虑到由于上述土地确权因涉及与周边村民沟通事项,需较长时间,因此本次评
估未将 131.49 亩土地纳入评估范围,不影响评估作价。
五、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本次《重组报告书(修订稿)》“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七、
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对外担保情况”中就上述内容进行了修订并补充披露。
六、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一)标的资产授权经营土地已全部完成过户手续。
(二)部分土地使用权被收储是政府政策推动,收储的原因主要为广西南方公司
的浸出渣处理系统升级改造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土地收储不会对标的资产评估作价、
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标的公司已完成 6 宗土地使用权划拨转出让手
续,高峰公司在办理 1 宗划拨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该宗土地权利人为高
峰公司,不涉及权属变更,预计将在 2022 年底前办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金额及
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财务指标和评估作价没有重大影响。
(四)车队用地及大厂加油站用地已与周边村民签署了《和议书》,办理权属证
书已不存在实质障碍,其余 103.59 亩用土地使用权已取得南丹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
纠纷的处理决定书,南丹县人民政府认定该宗土地所有权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
高峰公司,后续办理权属证书主要受村民是否提出行政复议影响。上述 3 宗正在使用
的宗地面积合计 131.49 亩,该些土地均为华锡集团及其子公司历史沿用土地,占标的
公司总土地使用面积的 1.65%,使用开始时间可追溯到 70 年代,无论权属证书是否完
成办理预计标的公司均能继续使用该宗土地。若标的资产最终未能取得权属证书,预
计主要影响为需支付周边村民土地补偿款,土地补偿款预计不超过 1,000 万元,对标
的资产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问题 7:
申请文件及一次反馈回复显示,1)华锡矿业在建工程铜坑锌多金属矿 3000 吨日
采选工程报告期末账面值为 72,280.93 万元,项目于 2018 年停工,目前仍处于停工状
态,报告期内未计提减值准备。停工原因主要是需待铜坑矿办理采矿权品种变更(增
加锌品种)并增加采矿证设计产能后才能投产。2)华锡矿业于 2021 年 6 月重新编制
开发利用方案,预计总投资 124,320 万元,后续项目施工建设期计划为 4 年。请你公
司: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标的资产在建工程减值测试的具体过程及参数选取情况;
结合项目长期停工、复工进度不及预期、变更开发利用方案和后续建设周期较长等情
况,说明报告期内未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项目后续分四年建
设的具体内容,预计投资金额是否与其规划产能相匹配,各年度建设投资金额的具体
测算依据。3)结合项目预计建设情况,补充披露铜坑矿深部锌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
评估中相关参数选取是否合理、审慎。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标的资产在建工程减值测试的具体过程及参数选取情况;
结合项目长期停工、复工进度不及预期、变更开发利用方案和后续建设周期较长等情
况,说明报告期内未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及合理性
(一)在建工程减值测试的具体过程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对在建工程进行
了减值测试,具体测试过程如下:
对铜坑锌多金属矿在建工程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进行测算,对比是否超过
资产的账面价值。
P:可收回金额;
n
Ri Sn
P?? ? -期初营运资金
i ?1 (1 ? r ) (1 ? r ) n
i
式中:
Ri:未来第 i 年的预期收益;
Sn:期末固定资产和营运资金回收值;
r:折现率;
n:未来收益期。
使用现金流作为资产的收益指标,其基本定义为:
R=息税前利润+折旧摊销-追加投资
息税前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
其中:追加投资=资产更新性投资+营运资本增加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预计资产组的未来现金流量不应当包
括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或流出和与所得税收付有关的现金流量,故减值测试不考
虑财务费用和所得税费用。
减值测试以资产组所对应的矿产资源储量及拟建产能计算的矿山服务年限作为资
产组收益年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的规定,资产减值测试中估算资产预计
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所使用的折现率应当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
险的税前利率,本次减值测试采用按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估算后换算至税前
折现率作为本次资产减值测试的折现率。
(二)在建工程减值测试的各参数选取
根据长沙设计院出具的《开发利用方案》,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项在建工程分为
巴力-长坡矿段锌矿和黑水沟-大树脚锌矿进行建设,具体减值测试参数选取如下:
黑水沟-大树脚矿段 巴力-长坡矿段
参数 取值依据
取值 取值
基准日保有资源 资源量183.74万吨、控制 源量118.02万吨、控制资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大厂矿田铜
储量 资源量1,509.04万吨、推 量856.54万吨、推断资源量 坑矿区锌锡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断资源量1,794.15万吨) 923.11万吨)
探明及控制取1.0、推断 探明及控制取1.0、推断取
可信度系数 《开发利用方案》
取0.65 0.65
生产能力 99万吨/年 66万吨/年 《开发利用方案》
达产年份 2025年 2028年 《开发利用方案》
利用的资源 Σ(各级别资源量×该级别资源量的
储量 可信度系数)
可采储量 2,355.80万吨 1,332.09万吨 评估利用资源储量×采矿回采率
铜 0.16% 0.19% 《储量核实报告》
地质平均品位 锌 4.10% 3.42% 《储量核实报告》
银 29.37g/t 28.5g/t 《储量核实报告》
采矿回采率 82.4% 84.6% 《开发利用方案》
矿石贫化率 9.38% 11.48% 《开发利用方案》
可采储量/(生产能力*(1-矿石贫化
评估计算年限 31.58年 25.33年
率))+建设期
铜 70% 70% 《开发利用方案》
锌 90% 90% 《开发利用方案》
选矿回收率
银 28.7% 34% 《开发利用方案》
锡 14% 14% 《开发利用方案》
锌精矿(48%)、铜精矿
锌精矿(48%)、铜精矿
(Cu品位18%,Ag品位
产品方案 (Cu品位18%,Ag品位 《开发利用方案》
(27%)
正常年份产品含 铜精矿含铜+铜精矿含银+ 铜精矿含铜+铜精矿含银+ 生产规模×地质品位×(1-贫化率)×
金属量 锌精矿含锌+锡精矿含锡 锌精矿含锌+锡精矿含锡 各产品选矿回收率
铜精矿含铜 铜精矿含铜
吨金属量 吨金属量 铜2018年-2020年均价*计价系数-品
铜精矿含银 铜精矿含银
产品单价 千克金属量 千克金属量 属计价:按上海有色网现货1#白银平
锌精矿含锌 锌精矿含锌
吨金属量 吨金属量 海有色网1#锌锭2018年-2020年均价-
锡精矿含锡 104,200.00元 锡精矿含锡 104,200.00元 广西区平均加工费-(上海有色网1#
黑水沟-大树脚矿段 巴力-长坡矿段
参数 取值依据
取值 取值
/吨金属量 /吨金属量 锌锭均价-15000)*20%-品位增减 。
锌品位以50%为基准计价;锡:上海
有色金属网1#锡锭2018-2020年均价-
上海有色网(广西区域)锡精矿加工
费+品位增减+杂质扣款,锡品位以
正常年份年销售
收入
固定资产累积
投资
矿权出让金流出 41,736.22 万元
流动资金 11,800.38万元 5,811.62万元
外购材料费+外购燃料和动力费+工
资及福利费+折旧费+维简费+安全费
年总成本费用 28,797.94万元 18,803.39万元
用+修理费+其他费用+销售费用+管
理费用+财务费用
年销售税金及 城市维护建设税十教育费附加+地方
附加 教育附加十资源税
按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估算后换算至税
折现率 11.54% 11.54%
前折现率
黑水沟-大树脚矿段 巴力-长坡矿段
参数 取值依据
取值 取值
基准日保有资源 资源量183.74万吨、控制 源量118.02万吨、控制资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大厂矿田铜
储量 资源量1,509.04万吨、推 量856.54万吨、推断资源量 坑矿区锌锡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断资源量1,794.15万吨) 923.11万吨)
探明及控制取1.0、推断 探明及控制取1.0、推断取
可信度系数 《开发利用方案》
取0.65 0.65
生产能力 99万吨/年 66万吨/年 《开发利用方案》
达产年份 2025年 2028年
利用的资源 Σ(各级别资源量×该级别资源量的
储量 可信度系数)
可采储量 2,355.80万吨 1,332.09万吨 评估利用资源储量×采矿回采率
铜 0.16% 0.19% 《储量核实报告》
地质平均品位 锌 4.10% 3.42% 《储量核实报告》
银 29.37g/t 28.5g/t 《储量核实报告》
采矿回采率 82.4% 84.6% 《开发利用方案》
矿石贫化率 9.38% 11.48% 《开发利用方案》
黑水沟-大树脚矿段 巴力-长坡矿段
参数 取值依据
取值 取值
可采储量/(生产能力*(1-矿石贫化
评估计算年限 31.58年 25.33年
率))+建设期
铜 70% 70% 《开发利用方案》
锌 90% 90% 《开发利用方案》
选矿回收率
银 28.7% 34% 《开发利用方案》
锡 14% 14% 《开发利用方案》
锌精矿(48%)、铜精矿
锌精矿(48%)、铜精矿
(Cu品位18%,Ag品位
产品方案 (Cu品位18%,Ag品位 《开发利用方案》
(27%)
正常年份产品含 铜精矿含铜+铜精矿含银+ 铜精矿含铜+铜精矿含银+ 生产规模×地质品位×(1-贫化率)×
金属量 锌精矿含锌+锡精矿含锡 锌精矿含锌+锡精矿含锡 各产品选矿回收率
铜精矿含铜 铜精矿含铜
吨金属量 吨金属量 铜2019年-2021年均价*计价系数-品
铜精矿含银 铜精矿含银
千克金属量 千克金属量 属计价:按上海有色网现货1#白银平
锌精矿含锌 锌精矿含锌
吨金属量 吨金属量 海有色网1#锌锭2019年-2021年均价-
产品单价 广西区平均加工费-(上海有色网1#
锌锭均价-15000)*20%-品位增减 。
锌品位以50%为基准计价;锡:上海
锡精矿含锡 锡精矿含锡 有色金属网1#锡锭2019-2021年均价-
/吨金属量 /吨金属量
上海有色网(广西区域)锡精矿加工
费+品位增减+杂质扣款,锡品位以
正常年份年销售
收入
固定资产累积
投资
矿权出让金流出 41,736.22 万元
流动资金 11,800.38万元 5,811.62万元
外购材料费+外购燃料和动力费+工
资及福利费+折旧费+维简费+安全费
年总成本费用 28,797.94万元 19,085.63万元
用+修理费+其他费用+销售费用+管
理费用+财务费用
年销售税金及 城市维护建设税十教育费附加+地方
附加 教育附加十资源税
按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估算后换算至税
折现率 11.07% 11.07%
前折现率
上述减值测试,除折现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选取税前折现
率为外,其他参数与中联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编号:中联评报字[2021]
第 2000 号)中采用资产基础法就上述矿业权进行评估的参数一致。经测算,后续整体
现金流入现值及减值测试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基准日 资产组账面价值 现金流现值 是否发生减值
(三)结合项目长期停工、复工进度不及预期、变更开发利用方案和后续建设周
期较长等情况,说明报告期内未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及合理性
项目长期停工超 4 年,标的公司减值测试时,以基准日时点预计的投产时间进行
了减值测试,如 2021 年 12 月 31 日基准日,预计的巴力-长坡矿段投产期为 2025 年,
黑水沟-大树脚矿段投产年份为 2026 年,已充分考虑了项目长期停工、复工进度不及
预期、变更开发利用方案和后续建设周期较长等因素的影响,报告期内未计提减值准
备具备合理性。
二、补充披露项目后续分四年建设的具体内容,预计投资金额是否与其规划产能
相匹配,各年度建设投资金额的具体测算依据
(一)项目后续分四年建设的具体内容
根据长沙设计院编写的《开发利用方案》及相关可研报告,标的资产锌多金属矿
项目总投资额约 124,320 万元,具体投资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工程或费用
序号 开拓 建筑 设备 安装 其他 总值
名称
主要生产及
一 直属生产工
程
提升、运输
设备设施
尾矿充填制
备系统 422.42 111.04 360.66 894.12
地质探矿工
程 1,700.00 0.00 0.00 0.00 1,700.00
小 计 30,294.00 3,759.54 17,559.93 4,149.63 55,763.10
二 选矿工程
药剂制备及
管路 675.08 610.08 182.62 1,467.78
选矿厂自动
化工程 968.64 1,629.41 473.41 3,071.46
小 计 13,924.07 7,191.63 2,384.30 23,500.00
辅助生产及
三 公用系统工
程
试验检测设
施 216.90 145.07 18.63 380.60
办公生活设
施 2,181.50 72.69 15.13 2,269.32
小 计 8,304.10 590.51 50.18 8,944.79
供电及电讯
四
工程
室 0.00 141.64 956.84 1,098.49
厂区高低压
网络
矿山安全监
控系统
小 计 61.32 493.93 4,436.90 4,992.16
五 其他费用
建设单位管
理费
工程建设监
理费
工器具及生
费
办公及生活
家具购置费
招标代理、
预算编制费
环评、生产
安全评估费
劳动安全卫
费
竣工图编制
费
联合试运转
费
矿山巷道维
小 计 0.00 0.00 0.00 10,400.00 10,400.00
六 工程预备费 20,720.00
七 建设投资 30,294.00 26,049.03 25,836.00 11,021.01 10,400.00 124,320.00
如上表所示,标的资产锌多金属矿项目总投资额约 124,320 万元,其中建设投资
总额约 103,600 万元,预备费 20,720 万元。项目后续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提升井筒装
备、厂房土建及提升设备、机电设备设施安装工程;盲斜井土建及设备安装工程;主
井破溜工程、运输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供风系统、供电系统;选矿厂工程
等。
(二)预计建设投资金额与其规划产能相匹配
各矿段预计不含预备费的建设投资金额及其产能情况如下:
建设投资金额 产能 单位产能建设投资
序号 矿段名称
(万元) (万吨/年) (人民币元/吨)
合 计
中毅达/瓮福英坪深部采矿权 84,406.41 200.00 422.03
铜坑矿 92 号矿体 126,567.06 256.00 494.40
如上表所示,标的资产锌多金属矿项目分为巴力—长坡锌矿 、黑水沟—大树脚锌
矿,根据《开发利用方案》,上述矿段单位产能建设投资(不包括预备费用)分别为
因此各矿段的单位产能投资略有差异,具有合理性。
标的公司现有的铜坑矿采矿权矿区 256 万吨/年项目与标的资产锌多金属矿属于同
一矿带,具有可比性;标的公司现有的铜坑矿采矿权矿区 256 万吨/年项目总投资约
位产能建设投资为 627.90 元/吨,略高于现有项目,总投资规划较为谨慎、合理。
综上所述,标的资产该项目各矿段的投资金额与其产能相匹配。
(三)各年度建设投资金额的具体测算依据
根据《开发利用方案》及相关文件,标的资产锌多金属矿项目分为巴力—长坡锌
矿段、黑水沟—大树脚锌矿段,总建设工期为 4 年,结合已投入建设工程及工程停工
时间较长等因素,基于谨慎起见,本次交易评估机构预测巴力—长坡锌矿段建设周期
建设期为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6 年 10 月 1 日,各矿段建设资金参照本次交易评估
预测在上述建设周期内平均投入,已投入部分按照总投资比例进行切分,项目各年度
建设投资金额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矿段 基准日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合计
巴力—长
坡
黑水沟—
大树脚
合计 35,501.03 0.00 2,808.83 11,235.33 14,130.03 22,814.16 17,110.62 103,600.00
(四)结合项目预计建设情况,补充披露铜坑矿深部锌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评估
中相关参数选取是否合理、审慎
铜坑锡矿采矿权和铜坑深部锌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二者呈平面重叠关系,以铜
坑矿采权铜坑区底板标高+150m 为界,+150m 标高以上为采矿权范围,+150m 标高以
下为探矿权范围。根据开发利用方案,从矿山资源分布特征和最利于开发利用角度,
将采矿权和探矿权范围内的锌矿资源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分为巴力-长坡矿段和黑水
沟-大树脚矿段两个矿段进行建设,此两矿段设计利用的资源储量不区分采矿权范围和
探矿权范围。因此本次评估先计算出全部锌矿价值后再按采矿权范围和探矿权范围内
的资源储量占比计算得出采矿权和探矿权的价值。
折现现金流量法计算公式为:
n
P ? ?t ?1
( CI ? CO ) t ?
(1 ? i ) t
主要参数取值说明如下:
黑水沟-大树脚矿段 巴力-长坡矿段
参数 取值依据
取值 取值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大厂矿田
评估基准日保 资源量183.74万吨、控制 资源量118.02万吨、控制
铜坑矿区锌锡矿资源储量核实报
有资源储量 资源量1,509.04万吨、推 资源量856.54万吨、推断
告》
断资源量1,794.15万吨) 资源量923.11万吨)
探明及控制取1.0、推断 探明及控制取1.0、推断
可信度系数 《开发利用方案》
取0.65 取0.65
生产能力 99万吨/年 66万吨/年 《开发利用方案》
评估利用的资 Σ(各级别资源量×该级别资源量
源储量 的可信度系数)
可采储量 2,355.80万吨 1,332.09万吨 评估利用资源储量×采矿回采率
铜 0.16% 0.19% 《储量核实报告》
地质平均品位
锌 4.10% 3.42% 《储量核实报告》
黑水沟-大树脚矿段 巴力-长坡矿段
参数 取值依据
取值 取值
银 29.37g/t 28.5g/t 《储量核实报告》
采矿回采率 82.4% 84.6% 《开发利用方案》
矿石贫化率 9.38% 11.48% 《开发利用方案》
可采储量/(生产能力*(1-矿石贫化
评估计算年限 31.58年 25.33年
率))+建设期
铜 70% 70% 《开发利用方案》
锌 90% 90% 《开发利用方案》
选矿回收率
银 28.7% 34% 《开发利用方案》
锡 14% 14% 《开发利用方案》
锌精矿(48%)、铜精矿 锌精矿(48%)、铜精矿
(Cu品位18%,Ag品位 (Cu品位18%,Ag品位
产品方案 《开发利用方案》
(27%) (27%)
铜精矿含铜+铜精矿含银
正常年份产品 铜精矿含铜+铜精矿含银+ 生产规模×地质品位×(1-贫化率)
+锌精矿含锌+锡精矿含
含金属量 锌精矿含锌+锡精矿含锡 ×各产品选矿回收率
锡
铜精矿含铜 铜精矿含铜
吨金属量 吨金属量 解铜2018年-2020年均价*计价系
铜精矿含银 铜精矿含银
千克金属量 千克金属量 准;银金属计价:按上海有色网现
锌精矿含锌 锌精矿含锌
吨金属量 吨金属量 金属计价:上海有色网1#锌锭2018
年-2020年均价-广西区平均加工费-
产品单价
(上海有色网1#锌锭均价-15000)
*20%-品位增减 。锌品位以50%为
锡精矿含锡 锡精矿含锡
/吨金属量 /吨金属量 锡锭2018-2020年均价-上海有色网
(广西区域)锡精矿加工费+品位
增减+杂质扣款,锡品位以60%为
基准计价
正常年份年销 ∑精矿产品产量×精矿产品销售
售收入 价格
固定资产投资 69,414.01万元 34,185.99万元 《开采利用方案》
评估按固定资产投入的17%作为流
流动资金 11,800.38万元 5,811.62万元
动资金
总成本费用-折旧费-折旧性质的维
年经营成本 25,307.88万元 17,055.70万元
简费-财务费用
外购材料费+外购燃料和动力费+
工资及福利费+折旧费+维简费+安
年总成本费用 28,797.94万元 18,803.39万元
全费用+修理费+其他费用+销售费
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黑水沟-大树脚矿段 巴力-长坡矿段
参数 取值依据
取值 取值
年销售税金及 城市维护建设税十教育费附加+地
附加 方教育附加十资源税
折现率=无风险报酬率+风险
报酬率
其中,无风险报酬率:3.14%、勘
查开发阶段风险报酬率为0.9%、
折现率 8.44% 8.44%
行业风险报酬率为2.00%、财务经
营风险报酬率为1.4 %,个别风险
调整系数取1.0%,采用风险累加
法估算
综上,计算得出黑水沟-大树脚锌矿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为人民币 52,315.04 万
元;巴力-长坡锌矿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为人民币 29,232.94 万元,铜坑矿采矿权范围
内新增锌矿和探矿权范围内锌矿资源储量价值评估值为 81,547.98 万元,扣除出让收益
后的矿业权价值为 51,751.75 万元。
上市公司交易案例探矿权与本探矿权评估参数选取对比情况:
单位原 单位原 单位原矿
评估基 评估计 评估值与矿石/可采金
上市公司 矿权名称 矿总 矿经营 固定资产
准日 算年限 属价值比值
成本 成本 投资
塔吉克斯坦北阿尔
月30日
探矿权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
月30日
矿探矿权
铜坑矿深部锌多金 2020年12
属矿探矿权 月31日
在其他条件相同时,剩余可采储量越多,开采年限越长,通过折现现金流量法计
算的采矿权评估值对应的评估单价(即采矿权评估值/可采储量)将会越低。因锌多金
属矿评估计算期较长,故吨矿评估值较可比交易低。
综上,铜坑矿深部锌多金属矿探矿权评估所选取的参数来源于《开发利用方案》
或《储量核实报告》,参数的选取符合《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
(CMVS30800-2008)》相关规定,取值合理、审慎。
三、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本次《重组报告书(修订稿)》“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就上述
内容进行了修订并补充披露。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一)报告期内标的资产在建工程减值测试的具体过程及参数选取合理;报告期
内未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具备合理性。
(二)项目后续分四年建设预计投资金额与其规划产能相匹配,各年度建设投资
金额的具体测算依据合理。
(三)铜坑矿深部锌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评估中相关参数选取合理、审慎。
问题 8:
申请文件及反馈回复显示,1)华锡矿业自 2020 年 4 月 30 日取得了华锡集团与
采选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人员。2)华锡矿业在交割划转业务之前,未设置单独
的银行账户对华锡矿业母公司划转业务进行核算,也未针对划转业务的资金流转进行
单独的拆分和管理,不具备编制现金流量表的基础。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标的资产自
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标的资产自 2020 年 4 月完成资产划转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表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的公司《审计报告》(编号:大信审字【2022】
第 29-00085 号),标的公司 2020 年 4 月完成资产划转至报告期末经审计的现金流量
表如下:
(一)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项 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2020 年 5-12 月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1,235,944,864.92 2,906,696,922.18 1,467,611,791.83
收到的税费返还 77,671.42 465,339.99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46,656,178.59 87,706,519.35 106,331,718.75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1,282,678,714.93 2,994,868,781.52 1,573,943,510.58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454,149,788.92 1,319,926,176.40 607,139,470.07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
金
支付的各项税费 312,320,686.24 344,972,470.47 201,604,884.96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29,106,802.82 125,002,340.79 154,145,275.59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086,085,588.29 2,137,821,237.83 1,152,917,495.06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96,593,126.64 857,047,543.69 421,026,015.52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
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
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47,557,368.42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2,001,043.64 79,965,165.02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
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投资支付的现金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
的现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55,370,656.05 185,604,744.33 97,402,431.23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5,370,656.05 -183,603,700.69 -17,437,266.21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30,000,000.00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
收到的现金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2,414,443,075.00 1,274,449,800.00 1,665,067,300.00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861,194,953.46 188,373,349.85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2,414,443,075.00 2,135,644,753.46 1,883,440,649.85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1,741,299,400.00 2,353,786,700.00 1,500,667,300.00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
的现金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
股利、利润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215,417,975.00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2,279,312,101.81 2,785,128,311.60 1,586,715,310.12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35,130,973.19 -649,483,558.14 296,725,339.73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
物的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76,353,443.78 23,960,284.86 700,314,089.04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724,274,373.90 700,314,089.04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1,000,627,817.68 724,274,373.90 700,314,089.04
(二)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项 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2020 年 5-12 月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540,233,822.83 858,473,152.07 581,240,580.92
收到的税费返还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25,660,436.84 172,853,110.64 133,222,738.69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565,894,259.67 1,031,326,262.71 714,463,319.61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525,762,943.40 468,137,947.65 320,484,121.60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
金
支付的各项税费 37,809,173.00 106,838,291.46 52,862,863.58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200,571,569.88 79,151,876.16 34,640,923.37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898,561,483.65 894,226,862.35 536,772,325.5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32,667,223.98 137,099,400.36 177,690,994.04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346,703,488.82 202,996,248.27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
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
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346,793,259.22 204,997,291.91 32,177,515.49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
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投资支付的现金 2,699,114.10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
的现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0,064,681.06 22,703,667.16 50,308,889.23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36,728,578.16 182,293,624.75 -18,131,373.74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30,000,000.00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1,958,143,075.00 994,449,800.00 954,767,300.00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861,194,953.46 188,373,349.85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1,958,143,075.00 1,855,644,753.46 1,173,140,649.85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1,440,599,400.00 1,897,586,700.00 954,767,300.00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
的现金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215,417,975.00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699,391,800.87 2,149,555,487.91 1,037,516,000.19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58,751,274.13 -293,910,734.45 135,624,649.66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
物的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62,812,628.31 25,482,290.66 295,184,269.96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320,666,560.62 295,184,269.96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583,479,188.93 320,666,560.62 295,184,269.96
二、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本次《重组报告书(修订稿)》之“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
“九、标的公司重要财务信息”、“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中就上述内容进行了修订并
补充披露。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草稿)》中补充披露标的资产自 2020 年 4 月完成资
产划转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表。
问题 9:
申 请文件及 一次反馈回复 显示,1)2020 年末标 的资产母公司未分 配利润 为
资金需求决定在本次交易完成前执行一次分红。2)报告期内,华锡矿业借款规模较
大,偿还借款主要通过续贷及股东借款维持,2020 年末标的资产母公司资产负债率达
元,未按一次反馈意见要求披露分红对象和各自金额等信息。依据历史约定,高峰矿
业 30%精矿产品销售给小股东之一南丹县南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70%按照市场价格
销售给华锡集团,华锡集团定向采购权利现已转移给华锡矿业。请你公司:1)结合
华锡矿业资产负债率高、偿债压力大背景下仍向华锡集团现金分红等情况,补充披露
华锡集团是否对华锡矿业有较强的资金依赖;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向华锡集团支
付股利的具体安排、规范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资金往来的具体举措。2)结合标的资
产短期借款的金额及到期时间、标的资产的筹资方式和筹资能力、依靠续贷及股东借
款维持还款的具体安排和可持续性等,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是否具有资不抵债的风险,
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高
峰公司的现金分红对象及金额,分红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高峰公司各股东对分红
事项是否存在特殊权利义务安排,现金分红是否和产品定向销售事项相关。4)补充
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高峰公司产品定向销售安排是否继续执行;如是,进一步披露
定向销售的原因及必要性,会否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
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华锡矿业资产负债率高、偿债压力大背景下仍向华锡集团现金分红等情
况,补充披露华锡集团是否对华锡矿业有较强的资金依赖;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
向华锡集团支付股利的具体安排、规范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资金往来的具体举措
(一)华锡集团是否对华锡矿业有较强的资金依赖
下:
项目 2022年1-6月 2021年 2020年
资产负债率 74.05% 72.89% 80.58%
利息保障倍数 6.37 8.57 5.26
流动比率 0.57 0.42 0.38
报告期内,华锡集团除取得华锡矿业 1.6 亿元分红外,未发生占用标的资产资金
情况,华锡集团后续贷款存续主要由北部湾集团提供保障,不存在对华锡矿业有重大
的资金依赖的情况。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向华锡集团支付股利的具体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度报告》,截至
力,预计本次交易完成后,3 年内南化股份可能无法向华锡集团进行现金分红。
(三)规范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资金往来的具体举措
上市公司已制定《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
本次交易完成后,华锡集团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以及防范资金占用相关制
度,充分发挥目前上市公司的风险防范体系的作用,避免非经营性资金占有情况的发
生。
二、结合标的资产短期借款的金额及到期时间、标的资产的筹资方式和筹资能
力、依靠续贷及股东借款维持还款的具体安排和可持续性等,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是否
具有资不抵债的风险,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标的公司短期借款共计 14.11 亿元,均为 1 年内到期,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标的公司账面货币资金余额 10.12 亿元,标的资产因在 2021 年
内设立时间不足 1 年及与北部湾集团综合授信等原因导致标的公司尚未取得全部银行
授信,2022 年标的公司正在陆续取办理各贷款行的贷款授信额度,取得授信及银行续
贷前,北部湾集团已出具承诺,将提供借款支持标的公司短期资金周转,确保标的公
司不出现偿债风险,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北部湾集团尚未使用的银行授信额度
高,北部湾集团有能力维持标的公司正常资金周转。综上,标的公司不会出现借款到
期无法偿还的情况,报告期内华锡矿业利息保障倍数较高,不存在利息支付困难,标
的公司维持自身贷款存续不存在明显障碍,不存在资不抵债的风险,符合《重组办
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三、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高峰公司的现金分红对象及金额,分红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规定,高峰公司各股东对分红事项是否存在特殊权利义务安排,现金分红是否和产品
定向销售事项相关
报告期内,高峰公司现金分红对象及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名称 持股比例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标的公司 53.25% 34,670.35 20,299.50 18,568.34
南丹县富源矿业探采有限责任公司 27.00% 17,579.33 10,292.71 9,414.93
南丹县南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 7.50% 4,883.15 2,859.08 2,615.26
广西河池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6.75% 4,394.83 2,573.18 2,353.73
广西二一五地质队有限公司 5.50% 3,580.98 2,096.66 1,917.86
合计 100.00% 65,108.64 38,121.13 34,870.12
根据《高峰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司每个会计年度向股东分配红利一
次”,高峰公司每年分红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进行(高峰公司各股东已全部完成实缴
出资,不存在认缴出资的情况),分红符合高峰公司章程规定,高峰公司各股东对分
红事项不存在特殊权利义务安排,现金分红和产品定向销售事项无关。
四、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高峰公司产品定向销售安排是否继续执行;如
是,进一步披露定向销售的原因及必要性,会否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本次交易完成后, 高峰公司产品定向销售安排将继续执行。因华锡集团主要冶炼
单位来宾冶炼位于来宾市,而高峰矿位于河池市,为支持河池本地冶炼企业发展,经
政府相关部门协调,高峰公司各股东于 1996 年达成了上述定向销售安排并签署了相关
协议,由于精矿产品市场已形成完善的交易定价体系,将高峰公司精矿产品销售给华
锡矿业或其他第三方的价格一致,高峰公司每月依据公开市场价格(上海有色金属
网、南储网等)调整精矿销售价格,同一批次的精矿销售给各方的价格一致,高峰公
司精矿向各方销售价格公允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本次交易完成后,继
续执行该定向销售安排具备必要性。
高峰公司执行定向销售安排严格按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产品销售,日常产品销售
价格受到各股东代表的监督,且该销售机制自 1996 年至今已平稳运作 20 多年,均未
出现因销售价格不公允导致高峰公司出现国资纪委审计要求整改、税务部门处罚、少
数股东认为损害其利益等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高峰公司产品定向销售安排不会损
害上述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五、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本次《重组报告书(修订稿)》“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分析”中就上述内
容进行了修订并补充披露。
六、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一)华锡集团不对华锡矿业有较强的资金依赖,本次交易完成后预计上市公司
司关联交易以及防范资金占用相关制度,南化股份将充分发挥上市公司的风险防范体
系的作用,避免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二)标的资产较强有盈利能力,标的资产后续主要筹资方式将为银行贷款,并
通过股东借款提供短期资金周转,标的资产具备维持贷款的能力,不存在资不抵债的
风险,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三)高峰公司分红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分红符合高峰公司章程规定,高峰
公司各股东对分红事项不存在特殊权利义务安排,现金分红和产品定向销售事项无
关。
(四)本次交易完成后, 高峰公司产品定向销售安排将继续执行,继续执行该定
向销售安排具备必要性,不会否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