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氏集团: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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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皇氏集团                 证券代码:002329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关于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16
   (六)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
   (八)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
一、释义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获得一定数量的皇氏集团股票。
 员、核心管理层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该期限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至该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之日止。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号——业务办理》。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皇氏集团提供,本计划
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
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
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
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皇氏集团股东是否
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皇
氏集团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
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
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
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
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
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皇氏集团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皇氏集团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
激励对象采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皇氏集团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50 人,包括: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
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
务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
授予的标准确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票数(万     性股票总数     公告时股本总
                       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
            董事、副总
           裁、财务总监
            董事、副总
                书
  核心管理层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及核心骨干(146 人)
          预留部分          880.00   18.34%    1.05%
           合计          4799.30   100.00%   5.7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
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
上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
股。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799.3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3,764.0035万股的5.73%。其中首次授予3919.30万股,约
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3,764.0035万股的4.68%,首次授予部
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1.66%;预留授予880.00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3,764.0035万股的1.05%,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
总额的18.34%。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
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
数量的2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
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
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
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
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
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比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例
           自相应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40%
           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30%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30%
           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
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
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
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
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3.98 元,即满足授予条
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3.98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
股票。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一致。
  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7.95 元的 50%,为每股 3.98 元;
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7.41 元的 50%,为每股 3.71 元。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
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某
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
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
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考核相应年度的营业收入
               考核                  增长率(A)
 解除限售期         年度
                             触发值(Am)                目标值(An)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3             30%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4             60%                  10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5             90%                  150%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A≧An                     X=100%
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
数,考核相应年度的营              Am≦A 业收入增长率(A)
                             A 注:“营业收入”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若公司未满足某一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
格。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并依
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
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考核结果            A               B      C              D
       个人层面
      解除限售比例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当年度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
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
售比例。
  激励对象按照各考核年度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因考核结果
导致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可递延至下一
年度。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
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
计划的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解除限售或终止本
激励计划。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种类、激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价格确
定、授予条件、授予安排、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激
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计划、本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皇氏集团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
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
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
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皇氏集团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有关
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解
除限售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皇氏集团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
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皇氏集团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皇氏集团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额度的核查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全部有
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10%。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
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皇氏集团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额
度、权益额度分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
意见
    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
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皇氏集团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的现象。
(六)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性的核查意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3.98 元,即满足授予条
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3.98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
股票。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一致。
  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7.95 元的 50%,为每股 3.98 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7.41 元的 50%,为每股 3.71 元。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皇氏集团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
格确定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
法合理、可行。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的核查意见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
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
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比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相应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      40%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30%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30%
           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
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
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
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这样的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解除限售期建立了严格的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管理
层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皇氏集团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票作为用股权
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有效期内摊销计入会计
报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
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
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认
为皇氏集团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
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
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
影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
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
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
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
的增加产生积极影响。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皇氏集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
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
效指标。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过往、目前经营状况以及
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皇氏集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
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在解除限售日,激励对象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还必须同时满
足以下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 1 项规定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某一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
者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
原文为准。
氏集团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皇氏集团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立意见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鲁红
联系电话:021-5258313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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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皇氏集团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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