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超新材: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1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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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并听取相关人员的汇报后,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议案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稿)》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章程》规定的主体资格,且均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
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稿)》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及归属安排(包括
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
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寒松、党耀国、余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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