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港: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2-1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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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效
率和科学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浙江新中
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职责权限与工作分工作出
规定,并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的主要管理职能作出规定。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除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职权外,还应按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的选聘,应采取公开、透明的方
式进行。
  第五条 公司应与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二章       经营层
  第七条 公司经营层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财务总监一名。
  第八条 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设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
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经营层职权
                第一节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一)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切实保证公司各项经营目标
的实现;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对外投资方案,公司财务
预算报告及利润分配与使用方案;
  (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合同或处理有关
事宜;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与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组织编制、人事编制和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决定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以下各级管理人员与员工的任免、工作安
排、报酬、奖惩与福利等事项;
  (九)负责审查并批准公司年度计划内的生产、经营、投资、改造、基建项
目、科研开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照公司年度计划,决定公司有关资金、资产
的运用或安排;
  (十)签署公司日常行政、业务文件;
  (十一)负责处理公司重大突发事件;
  (十二)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或要求拟订应由董事会决议事项的初步方案并报
请董事会决议;
  (十三)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可行使以下资金、资产的运用权限:
  “交易”事项依照《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进行测算后不需要董事
会审议的,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对相关“交易”进行审议决策。本条所述的“交易”
与《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所述的“交易”含义相同。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至少每半年报告一
次。
  第十三条 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要求,及时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
签署及履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
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
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
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
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类似事件;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总经理应当保证其相关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性。
  第十四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为总经理的辅助机构,分别对总经理负责,
并应协助总经理作好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公司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员工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
会或职代会的意见。
                第二节   副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
责,完成董事会下达的经营计划。
  第十七条 副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为:
  (一)依照分工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协助总经理工作。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十八条 及时完成总经理交办或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节   财务总监的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由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
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进行工作。
  第二十条 财务总监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
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财务总监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
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
财务总监应当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动时积
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财务总监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
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
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财务总监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审查、签署重要的财务文件并向总经
理报告工作;
  (二)组织拟订公司的年度利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和费用预算计划;
  (三)负责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季度、中期、年度财务报告的审核,保证公
司财务报告的及时披露,并对披露的财务数据负责;
  (四)控制公司生产经营成本,审核、监督公司资金运用及收支平衡;
  (五)按月向总经理提交财务分析报告,提出改善生产经营的建议;
  (六)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并负责新项目的资金保障;
  (七)指导、检查、监督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工作;
  (八)审核公司员工的差旅费、业务活动费以及其他一切行政费用;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九)提出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的发放及年终利润分配方案、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方案;
  (十)财务总监对公司出现的财务异常波动情况,须随时向总经理汇报,并
提出正确及时的解决方案,配合公司作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十一)根据总经理的安排,协助各副总经理做好其他工作,完成总经理交
办的临时任务。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的日常工作形式为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由总经理主
持,由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并可
邀请其他适当人员参加。
  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应指定一位副总经理代其主持会议。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处理公司日常的各项生产经营及管理工作,检
查、调度、督促并协调各职能部门的业务工作进展情况,制订下一步工作计划,
保证生产经营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所议事项应属于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有明确的议事内容和议题。总经理办公会应
至少提前一天由公司行政部通知全体参会人员。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与地
点;参加会议人员;会议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举
行会议的时间、地点、开会事由及会议具体内容,与会人员均应在会议记录上签
字。会议记录由公司档案室负责保管,保存期应不少于 5 年。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至少应每二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总经理认为必
要时可随时召集总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原则上应在公司住所地召开。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决策以下事项时,应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一)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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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公司投资计划;
  (三)决定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四)决定公司各具体部门规章制度;
  (五)决定提请董事会任免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六)决定任免董事会任免之外的公司部分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
  (七)决定公司除由董事会决定以外的员工的工资、福利、奖金及奖惩等事
项;
  (八)决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九)总经理认为执行董事会决议和日常经营管理中出现的其他需要经总经
理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内容经参会人员充分讨论后,由总经理作
出最后决策。
                第五章   责任承担
  第三十条 对于经公司相关部门考核不能胜任其职守的管理人员,公司有权
对其进行处分,处分方法包括:限期改正;扣减报酬;降低薪水;下调职务;解
聘。
  第三十一条    对于玩忽职守、因自身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员,公
司除可给予上述处分之外,还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根据公
司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决定,赔偿数额原则上不得低于公司实际损失的
以弥补公司的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修改亦同。本工作细
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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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如有与《公司章程》规定相冲突之处,以《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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