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协鑫集
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条件。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电池片制造项目、徐州协鑫10GWh智慧储能系统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
实际情况,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按照董
事会的规划,进一步夯实光伏主业,抢抓光储一体化的发展机遇,提升公司可持
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了鉴证报
告。我们认为公司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等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有
关规定和要求;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合法、合规、有效;公司不存在前次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法违规的情形。
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均对此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非公开发行
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同意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子公司签署 EPC 总承包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万海电力的关联交易事项,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
进行了事前审查。经审查,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交易的定价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董事会。
我们对本次交易以及关联方的资料进行了核查,对公司与万海电力产生的关
联交易予以认可。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签
署 EPC 总承包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业务
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审议程序合法,交易定价公允合理,
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顾增才___________ 张利军___________
霍佳震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