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和实业: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1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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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天
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
作为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和实业”或“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
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
数量进行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
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后的
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调整事项在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调
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人数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2月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
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
中无独立董事、监事,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并
同意以2022年12月9日为首次授予日,以6.3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89名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284.5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陈不非、陈希琴、余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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