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天
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
作为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和实业”或“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
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
数量进行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
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后的
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调整事项在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调
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人数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2月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
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
中无独立董事、监事,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并
同意以2022年12月9日为首次授予日,以6.3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89名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284.5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陈不非、陈希琴、余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