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金融衍生品业务额度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作为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蓝思科技”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对公司拟增加金融衍生品业务额度进行了
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金融衍生品业务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授权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授权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蓝思
科技(长沙)有限公司、蓝思精密(泰州)有限公司、蓝思国际(香港)有限公
司、蓝思科技(东莞)有限公司、蓝思科技(湘潭)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开
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品种包括远期、期权、掉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
合,对应基础资产包括汇率、货币,最高金额合计不超过 10 亿美元。同时,授
权财务与资金管理部门严格按照《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制
度》等制度和规定具体实施上述事宜,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一年以内。
为防范汇率波动加大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的风险,经公司管理层慎重研究,
拟进一步采取积极主动的应对策略控制汇率波动风险。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金融衍生品业务额度的
议案》,将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额度由不超过 10 亿美元增加至不超过 28 亿美
元,其他内容不变。
二、金融衍生品业务概述
公司拟开展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品种包括远期、期权、掉期(互换)等产品或
上述产品的组合,对应基础资产为汇率、货币。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最高金额
合计不超过 28 亿美元,在该额度内可以循环操作,有效期自第四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批准之日起一年以内。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易对手为具有金融衍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境
内外大型商业银行,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是进料加工并以出口为主的外向型企业,采购、销售大部分以外汇结算。
为防范和控制国际结算业务中的外币汇率波动风险,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
与关联交易》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金
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则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
(1)市场风险:存在因基础资产市场价格波动导致金融衍生品价格变动而
造成亏损的风险。
(2)其他风险:在具体开展业务时,内部控制流程执行、员工操作、系统
等原因均可能导致公司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过程中承担损失。同时,如交易
人员未能充分理解交易合同条款和产品信息,将面临因此带来的法律风险及交易
损失。
(1)公司财务与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实时关注国
际外汇市场动态变化,加强对汇率、货币的信息分析,严格按照《金融衍生品业
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业务操作,保证有效执行,最大限度避免损失。
(2)公司已制定《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流程制度,针对
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额度、品种范围、审批权限、内部流程、责任部门、
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及档案管理等做出
了明确规定。
(3)交易对手管理:从事金融衍生业务时,慎重选择与实力较好的境内外
大型商业银行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密切跟踪相关法律法规,规避可能产生的法
律风险。
(4)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遵守资金划拨和使用的审批程序。
(5)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浮亏时要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及时建
立应急机制,积极应对,妥善处理。
(6)选择恰当的风险评估模型和监控系统,持续监控和报告各类风险,在
市场波动剧烈或风险增大情况下,增加报告频度,并及时制订应对预案。
四、授权事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
议案》,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金融衍生品业务额度的
议案》,授权本公司财务与资金部门在最高不超过 28 亿美元额度内具体实施金融
衍生品业务,授权有效期自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批准之日起一年以内。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已制定《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
的内部控制程序。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事项已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程
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公司章程》《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
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以公司
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国际结算业务中的外币汇率风险为目的,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授权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蓝思科技(长
沙)有限公司、蓝思精密(泰州)有限公司、蓝思国际(香港)有限公司、蓝思
科技(东莞)有限公司、蓝思科技(湘潭)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开展金融衍
生品业务,品种包括远期、期权、掉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对应
基础资产包括汇率、货币,最高金额合计不超过 28 亿美元。同时,授权财务与
资金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等制度和规定具体实施,
授权有效期自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批准之日起一年以内。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拟增加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是以正常生产经营
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外汇市场的风险,降低外汇结算成本为目的。该投资事项
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增加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
司拟增加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及长远发展,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拟增加金融
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金融
衍生品业务额度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钦军 崔 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