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
简称“《实施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第十届董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的有关议案与相关资料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平、公正、客观
的原则,现就调整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
发行”)发行方案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未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集团”),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此
前公司与认购对象均胜集团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已
作为关联交易事项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告披露。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
交的拟与均胜集团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我们认为该协议定价公允,条款设置合理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修订的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合法、合规,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事先认可。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不存在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朱 天 魏云珠 魏学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