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地产: 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2-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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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调整重组方案,继续推动重组,
调整后的重组方案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珠海市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购买资产”),并拟向不超过 35 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
称“本次配套融资”,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合称“本次交易”)。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为本次配套融资的前提和实施条件,但不以本
次配套融资为前提,最终配套融资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行为的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他相关文件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预案及相关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前已征得我们的事前认可。本次交易预案相关事项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合法、
有效。
  二、   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实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要求及各项实质条件,调
整后的方案合理,具备可操作性。
  三、   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涉及配套募集资金调增,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7 月 31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
第 15 号》
      (证监会公告〔2020〕53 号)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构成重
大调整。
     四、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
价格将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载明的并经有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并签订书
面协议予以确定,且将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尤其是公众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优化财务状况,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可
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六、   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框架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七、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该预案及其摘要已详细
披露了本次交易需要履行的法律程序,并充分披露了本次交易的相关风险。
     八、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
上市。
     九、   鉴于本次交易涉及的审计、评估相关工作尚未完成,待本次交易的相
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就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
审议时,我们将就相关事项再次发表意见,其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路晓燕、何美云、李良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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