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上海
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监事,在认真审阅
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平、公正、客观的原
则,现就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
开发行”)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
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方案中关于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依
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
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合公司的发展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未来公司的整体发展规划。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增强公司控股
权的稳定性,进一步提升公司资本实力,使得营运资金压力有所缓解,
有利于公司实现长期稳定经营,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平稳发展,实现长
期经营目标。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均
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公司整体财务状况进一步优化,公司资本实力
将得到进一步增强,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2020 年修订)及《关于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有
关规定,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
且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公司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因此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无需编制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城控股集团”
)、实际控制人俞培俤先生及其
一致行动人俞凯先生,上述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构成
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价
格公允,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公司与名城控股集团等签署的《上
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
份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名城控股集团、俞培
俤先生及俞凯先生为公司的关联方,名城控股集团、俞培俤先生及俞
凯先生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局在
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均履行了
回避表决义务,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独立董事对关
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
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均对此作出了承诺,我们认
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即期收
益的摊薄作用,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公司监事:董云雄、梁婧、江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