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美: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2-12-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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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绍兴贝斯
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规定,对实际控制人陈峰先生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事项进行了核
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 关联交易概述
  (一)交易概况
  为满足日常经营及业务拓展的需要,公司拟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
兴上虞支行申请人民币 2,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 2 年,由公司实际控
制人陈峰先生和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永安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永安”)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永安拟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绍兴上虞支行申请人民币 6,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由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峰先生
和母公司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授信期限为 1 年。
  公司将根据实际资金需求申请银行授信或者进行银行借贷,银行融资具体授
信额度,以及融资担保的金额、种类、期限等以实际签署的协议为准,授权公司
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决定并签署与授信相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
上述担保均不向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
  (二)审议程序
  本次交易已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第三届
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
的独立意见。
  (三)本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陈峰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陈峰先生现担任公司董事长,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 65,642,111 股股份,占公
司总股本的 32.72%,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原则
  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解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 请综合
授信需要担保的问题,有利于支持公司的发展,公司实际控制人该项担保免于收
取担保费用,且不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四、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实际控制人陈峰先生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 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并免于收取担保费用,系为支持公司发展、解决向银行申请融资需要
担保的问题,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亦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实际控制人陈峰为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解决了
公司银行授信额度担保的问题,体现了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前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二)独立意见
  实际控制人陈峰为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解决了
公司银行授信额度担保的问题,体现了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该事项无异议。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实际控制人陈峰为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
担保,解决了公司银行授信额度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本担保免于支
付担保费用,体现了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本事项及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
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贝斯美实际控制人陈峰为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向银行
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此事项已经公司董事
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关联交易体现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
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
产生不利影响。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峰先生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
供关联担保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
际控制人为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 的核查
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戴菲           万年帅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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