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
作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现金收购宁波捷力克化工有限公司2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现金收购宁波捷力克有限公司20%股权暨关
联交易是着眼于公司业务整体发展布局而做出的谨慎决定,有利于拓展公司的
主营业务,收购方案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不会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
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现金收购宁波捷力克有限公司20%股权暨关联交易事
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换选公司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后,我们认为:
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
件;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的合
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关于首发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对首发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事项是根据
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也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以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
对首发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证监会、
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对首发部
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事项。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对首发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事项。
四、关于《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
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满足日常经营及业务拓展的需要,公司拟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上虞支行申请人民币2,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2年,由公司实际
控制人陈峰先生和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永安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永安)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永安拟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绍兴上虞支行申请人民币6,000万元的授信额度,由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峰先
生和母公司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授信期限为1年。
公司将根据实际资金需求申请银行授信或者进行银行借贷,银行融资具体
授信额度,以及融资担保的金额、种类、期限等以实际签署的协议为准,授权
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决定并签署与授信相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
律文件。上述担保均不向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
提供反担保。
实际控制人陈峰为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解决
了公司银行授信额度担保的问题,体现了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
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该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韬
(本页无正文,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方咏梅
(本页无正文,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黄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