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
经成就,本次拟解除限售的 6 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个人考核达标,
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理念,有利于保持公司核心员工稳定,促进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本次解除限售
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董事朱亮、毛全林为激励对象,在审议本议案时回
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
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
经成就。本次拟归属的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186 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满足归属条件。本次归属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理
念,有利于保持公司核心员工稳定,促进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本次归属事项履行
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股东大会的授权,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的
归属事宜。
三、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鉴于 25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及个人考核等个人原因不符合归属条件,公司本
次对不符合归属条件的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股东
大会的授权。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
独立董事:杨德仁 傅 颀 周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