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30 证券简称:达志科技 公告编号:2022-112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以电子邮件、微信等通讯方式,并于 2022
年 12 月 6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左大华先
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实际出席监事 3 人。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湖
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不超过 3.2 亿元担保,为对子公司
的担保,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审议程
序合规,监事会同意该事项。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锂离子电池产线项目(1.8GWh 和 1.3GWh)
的议案
本次投资建设锂离子电池产线项目(1.8GWh 和 1.3GWh)是基于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扩大产能规模,持续提高公司新能源电池业务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利
益及全体股东利益,审议程序合规,监事会同意该事项。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签订《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二)》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核,湖南领湃租赁“1.8GWh 动力电池生产线”所需的厂房等资产形成
的关联交易,交易价格符合市场规律,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表决结果: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非关联监事陈经邦同意该议案,关联监事左大华、雷顺利回避表决,非
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总人数的半数,本议案尚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调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的议案
本次调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符合监管部门的指导意
见,对相关方案的调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方可实施,并以中国证监
会同意注册的方案为准。
表决结果: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非关联监事陈经邦同意该议案,关联监事左大华、雷顺利回避表决,非
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总人数的半数。经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无需再经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四次修订
稿)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非关联监事同意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修订的《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四
次修订稿)》。
表决结果: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非关联监事陈经邦同意该议案,关联监事左大华、雷顺利回避表决,非
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总人数的半数。经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无需再经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四
次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非关联监事同意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修订的《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
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四次修订稿)》。
表决结果: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非关联监事陈经邦同意该议案,关联监事左大华、雷顺利回避表决,非
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总人数的半数。经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无需再经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
析报告(四次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非关联监事同意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修订的《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四次修订稿)》。
表决结果: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非关联监事陈经邦同意该议案,关联监事左大华、雷顺利回避表决,非
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总人数的半数。经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无需再经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事项(四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同意公司就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事
项,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内容进行相应修
订。
表决结果: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非关联监事陈经邦同意该议案,关联监事左大华、雷顺利回避表决,非
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总人数的半数。经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无需再经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附条
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司非关联监事同意公司
与认购对象衡帕动力签署《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衡帕动力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三)
》。
表决结果: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非关联监事陈经邦同意该议案,关联监事左大华、雷顺利回避表决,非
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总人数的半数。经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无需再经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以下简称“《自律
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
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
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
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批准。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能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推进公司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发展,
确保公司新能源电池业务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批准。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能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
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推进公司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发展,确保公司
新能源电池业务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批准。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核实《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
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