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志科技: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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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签订《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
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湖南领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与关联方衡阳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拟签订《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二)》有利
于公司新能源电池业务发展及满足生产经营需要,且该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
等价、有偿的原则,交易条款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调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是基于监管部 门的指
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经审慎考虑后确定的。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本次发行”)的调整后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
心竞争力,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对调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的独立意

    经审阅《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
案(四次修订稿)》,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四次
修订稿)内容合理、切实可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
盈利能力、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
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
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四次修订
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
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四次修订稿)》,我们认为,该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
发展战略、相关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
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四
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四次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公司未来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
司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
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
  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
诺事项(四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
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
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
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
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
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同意该议案内容。
  七、关于公司与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我
们认为,该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没有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
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
容。
  八、关于《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证券法》
                                 《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
归属条件、归属期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未
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的计划或安排。
                             《证券法》
                                 《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的工作积极性,平衡公司的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长远的
发展,有利于实现公司、股东、员工利益的一致,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
发展,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
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可以对激励
对象起到合理的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公司实施本次激
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
办法》的独立意见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明确了
本次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职责、实施程序、特殊情形处理、信息披露、财务处
理和税收规定等各项内容。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管理办法具有全面性、综
合性及可操作性,能确保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执行。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会审议。
                     独立董事:阳秋林、罗万里、赵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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