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新劲刚 证券代码:300629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一、释义
新劲刚、本公司、公
指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 指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
激励对象 指
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
有效期 指
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
归属 指
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限制性股票
归属条件 指
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
归属日 指
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新劲刚提供,本计划所涉
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
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
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
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新劲刚股东是否公平、
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新劲刚的
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
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
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
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
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审批程序
(一)2022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2 年 10 月 26 日至 2022 年 11 月 4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证券部
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11 月 8 日,公司于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95)。
(三)2022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2
年 11 月 15 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关于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
(四)2022 年 12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与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12 月 5 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11.18 元/股,向 46 名激励
对象授予 24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
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新劲刚本次授予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
关内容一致。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新劲刚及其激励对象均
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获授限制性股
占授予总量 占目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
的比例 的比例
股)
董事、副总经理、宽普科
邹卫峰 50.00 20.66% 0.27%
技董事长
董事、副总经理、宽普科
桑孝 50.00 20.66% 0.27%
技董事兼总工程师
罗海燕 财务总监 8.00 3.31% 0.04%
周一波 董事会秘书 6.00 2.48% 0.03%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共 42 人) 128.00 52.89% 0.70%
合计(46 人) 242.00 100.00% 1.3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③外籍人员。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确
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2 年 12 月 5 日。
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交易日,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的确定符合
《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1 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
明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
建议新劲刚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了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
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
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结论性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新劲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
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新劲刚不存在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
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赵鸿灵
联系电话:021-5258313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 赵鸿灵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