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制度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召集人由提名委员会委员选举。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可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委员职务。提名委员
会委员任期内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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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
告的委员,视为未能适当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名时,公司董事会
应尽快选举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定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广泛搜寻、提供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审查、核查,并提出
意见或建议;
(四)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如法律法规规定应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应将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
控股股东应当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能
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九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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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两个月内,向
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和提名委员会委
员可提议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
委员提出的开会要求。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
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
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
履行召集人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2日前发出会议通知。
经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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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邮件或
其他通讯方式进行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两名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
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条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召集人提交
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
决前提交给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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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
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
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
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
注意保持会议秩序。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
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
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
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签字表决,表决的选项依次为同
意、反对、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
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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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出
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
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一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除会议记录外,提名委员会还应根据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
的决议制作单独的会议决议。
第三十三条 与会委员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记
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委员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
时作出书面说明,其他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士不得予以阻挠。
第三十四条 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席
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保存。
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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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除非另有规定,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与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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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