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卡拉: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1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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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我们作为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情况进行了认真审
查。经过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国强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等情况的
了解,我们认为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
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
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新总经理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总经理提名、审议、聘任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总经理的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
等综合情况基础上进行的,我们认为被提名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资格与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被提名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和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我们同意聘任王国强先生
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下为本独立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本页为《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王小兰:_________________
(本页为《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李   焰:_________________
(本页为《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蔡曙涛: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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