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特偶: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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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作为深圳市
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
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经审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
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
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2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是基于公司实际发展的合理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
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卢周广先生的专业背景、工作经历、业
务能力符合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要求,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非失信被执行人。候选人虽然尚未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但
其已承诺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取得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提名上述
人员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田卫东         陈实强           李明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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