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独立董
事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
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及《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规定,董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
整后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调整后的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调整。
二、对《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 2022 年
划》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或安排。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
形。
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12 月 5 日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授权日,
并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4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6.02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三、对《关于提取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奖励基金并与 2023 年员工持股
计划奖励基金合并分配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至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等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
股计划,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提取的奖励基金将与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经
董事会确认提取的奖励基金额度合并分配。届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披露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方案情况。本次奖励基金的提取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情况、盈利水平等因素,兼顾股东、公司和员工
各方利益,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等有关规定对本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关于提取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奖励基金并与
独立董事:任家华 唐国华 张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