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玛精密: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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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子公司 Cheersson
(Hong Kong) Technology Limited 拟 通 过 发 行 股 份 及 支 付 现 金 的 方 式 购 买
Hongkong Dayan International Company Limited 51%的股权及 Pneuride Limited(以
下简称“普拉尼德”)12.75%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向 Pneuride Limited
增资 8,000 万元,同时,公司拟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
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审慎判断,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确保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后,目标公司 Hongkong Dayan International Company Limited 及 Pneuride Limited
(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债权债务仍由其自身承担,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理;
易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本次交易不会新增损害公司和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避
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告,公司不存在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在障碍;
  综合上述,本次交易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
的规定。
  特此说明。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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