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
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
激励》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下称
“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鉴于公司《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经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原审议确定的激励对象
名单中有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及获授权益
的资格,剩下 99 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的股票期权总
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01 人调整为 99 人,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68.4800 万股调整为 167.6000 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截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二、截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列入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
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三、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
干,均与公司或子公司存在聘用、雇佣或劳动关系。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
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截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
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截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列入公司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
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
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
效,其获授期权的条件已成就。因此,同意以 2022 年 12 月 2 日为授予日,向
符合授予条件的 99 名激励对象 167.6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